活頁刊

福音活頁

神蹟問題

 

  杖變為蛇,水化為酒,火不傷人,或死人復活,這些事情都在我們個人日常生活的經驗之外,不是大自然通常的作用,又非人力之所能及,只有超自然的神方能做到,所以叫做神蹟 (Miracles)。簡言之,神蹟是逆反自然常規的事情,或說是超自然的現象。

  若有一位“又真又活的神”(帖撒羅尼迦前書1:9)存在,我們可以循着邏輯,很合理地推測必有神蹟發生;若確知已有神蹟發生,也可證明有一位真神的存在。所以相信有神的人也會相信神蹟,相信神蹟的人也必相信有神。反之,相信無神的人必會拒絕神蹟,並非因為神蹟從來沒有發生過,或他們對神蹟個別地詳細調查之後予以否認,只是因為他們已經採取了一先入為主的無神立場,由此根本否認神蹟發生的可能性,所以再多的證據,再多的證人對他們都無用處,即使他們自己親眼看見經歷了神蹟,或許也會懷疑自己感官的可靠性,將它“解釋”掉,反對神蹟的人,若在他們的思想中根本沒有神的地位,實在不足為奇。但神蹟的發生與有神的信仰是完全融洽的。

  一件事實發生,經過了證驗之後,便成為固定不易的歷史,永遠無法更改。若有人要用一個原則或一種立場來否定一件已經證驗的事實是不可能的,因為原則必須由事實而歸納的,當一個原則與事實衝突時,這原則便被推翻;立場也必須由事實而建立的,當一種立場與事實矛盾時,這立場便需要修正。所以原則或立場只是人在某一時間所認為符合客觀事實的觀念,這觀念隨時有被推翻或修正的可能。若原則與事實衝突時仍不放棄,便有存偏見,便有不肯向真理屈膝之嫌。

  基督教是崇拜一位“又真又活的神”的宗教,所以是一個充滿神蹟的宗教。雖然神蹟不但在聖經上有記載,即自主耶穌降生後的二千多年來,時有發生,不過神蹟常是個人的,獨特的,大都不是可以作為新聞報導的,所以就社會大眾而言常是隱藏的。神蹟發生的目的大概有三方面:

一.彰顯神的權能

  主耶穌說:“…在神凡事都能。”(馬太福音19:26)對人而言,常常有走不通的路;對神而言,沒有走不通的路。神的權能在神蹟中表現出來教人認識,佩服與愛戴,如摩西受感祈禱說:“耶和華啊,眾神之中,誰能像你?誰能像你至聖至榮,可頌可畏,施行奇事?”(出埃及記15:11)又如啟示錄所記載神僕摩西的歌,和羔羊的歌,說:“主神,全能者啊,你的作為大哉!奇哉!萬世之王啊,你的道途義哉!誠哉!主啊,誰敢不敬畏你,不將榮耀歸與你的名呢?…”(啟示錄15:3-4)

二.拯救神的選民

  以色列民曾受埃及法老王的奴役,神藉着摩西行了許多神蹟奇事將他們拯救出來,引領他們到達迦南美地。後來以色列地時常受異族的佔領,神又藉士師與先知們施行神蹟性的拯救。使徒彼得被囚在監裏,“被兩條鐵鍊鎖着,睡在兩個兵丁當中;看守的人也在門外看守”(使徒行傳12:6)之時,神差遣了天使將他拯救出來,得免希律王的殺害。

三.見證神的使者

  神以神蹟證明所差的基督,如聖經上說:“…神藉着拿撒勒人耶穌,在你們中間施行異能奇事神蹟,將他證明出來,這是你們自己知道的。”(使徒行傳2:22)使徒保羅也說:“我在你們中間用百般的忍耐,藉着神蹟奇事異能,顯出使徒的憑據來。”(哥林多後書12:12)故神蹟也是使徒的憑據,叫人可信服。

  關於神蹟發生的理解法,有人如奧古斯汀說:“神蹟並不違反自然,乃是違反人所知道的自然。”人對自然的知識目前還極少。人的知識增多則可以用來製作新奇產品,如現代的電腦或飛機。持這種見解的人認為神蹟的出現並不違反自然律,只是全知的神利用人所未知的自然律行出人所不能行的奇事而已。另有人認為神造了萬物之後由自然律管理萬物,祂自己則“在萬有之上”(羅馬書9:5)不受管理萬物的自然律所管理。譬如管理交通的路燈,紅燈停車,綠燈通行,為正常的規律。違反規律便無法成功,反會闖出禍患;但急救車響着號笛行駛便可以不顧交通正常規律而通行無阻,其他車輛聞聲必須讓開並停避在路旁。急救車在執行任務時便不受交通規律的限制,神蹟的出現可說也是類此。

  在此讓我們作進一步的思索:婦人受孕之後,胎兒經過約九個月才變化完成。假若某胎兒在一個月之內發育完成,我們會認為是神蹟,那麼為甚麼認為在一個月之內發育完成是神蹟,而一般母親九個月懷胎生子就不看作神蹟呢?或快或慢只是速度問題,作用的過程則是一致的。水變為酒,我們認為是神蹟,而水之為水為何不是神蹟呢?從水之化學分子着眼,它的常態該為氣體,但由於特有的氫鍵(Hydrogen bond) 作用而成為液體。即使地球上有生命也是大異其趣。委實,自然由創造而存在,創造本身即是一個基本的神蹟。所謂自然與神蹟者只是常態與異態之別而已,我們該將它們認為自然的神蹟與超自然的神蹟。自然是我們習慣了的神蹟,神蹟是我們還陌生的自然,兩者都源於全能神之手。我們無法否認神蹟,因為自己便是神蹟的產物。(何天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