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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主與罪人

陳終道

 

  馬太福音第二十七章是是馬太福音書次長的一章,共六十六節。全章記述基督為罪人受死的經過,顯出人心的險惡,苦毒,虛偽;與基督的慈愛,善良,真誠,成為極明顯的比例。在受苦節臨近的日子,值得我們細心研讀回味,領悟其中的信息。

一.商議治死耶穌(二七:12)

  “到了早晨,眾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大家商議要治死耶穌,就把他捆綁解去交給巡撫彼拉多。”(太二七:1-2)

  “到了早晨”路加福音第二十二章六十六節作“天一亮”可見這“早晨”是天剛亮的清早。這可能因為猶太人不在夜間定人死罪。但比較上文第二十六章五十七至六十八節的記載,長老與祭司長等人(即公會)早在深夜時已把耶穌定罪,並戲弄凌辱。但前一夜的定罪可能非正式的審訊程序,否則不可能那樣肆意凌辱。所以到天一亮公會才正式聚集追認昨夜的判罪。他們根據主耶穌說僭妄的話而要把祂治死。但當時猶太人並無執行死刑權力,而羅馬官長未必會按猶太人為宗教見解問題而把他們認為該死的人治死罪。“…猶太人說我們沒有殺人的權柄”(約一八:31)所以這些公會的領袖要商議怎樣使彼拉多治死耶穌。

二.猶大與祭司長(太二七:3-16)

  1. 猶大自殺

  “這時候,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就後悔,把那三十塊錢拿回來給祭司長和長老,說,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他們說,那與我們有甚麼相干,你自己承當罷。”(二七:3-4)

  在此注意:

  A. “這時候”猶大見耶穌已經定了罪,是甚麼時候?按聖經記載,最自然是在他知道耶穌被公會定了罪還未交給彼拉多之前的時候。而下文祭司長等人把銀錢買了一塊田埋莽外鄉人則是補述。看來猶大賣主之後良心並不平安,一直暗中尾隨着留意那些宗教領袖怎樣處置耶穌,所以才會那麼快知道耶穌已被定罪。注意:他知道耶穌被定罪最遲也不會遲過主耶穌被釘死之後,否則聖經應說他知道耶穌被釘死而非“定罪”。

  B. 不少人對猶大的滅亡似乎太偏重於說猶大只“後悔”沒有“悔改”。這種見解必須倚賴對後悔與悔改這兩個字在意義上有輕微不同。這種要從一個單字中輕微不同去挖掘出理由,作為有關猶大的滅亡與得救的解釋是難有滿意答案的。不如按上下文整個小段的記載來評估猶大滅亡的原因。

  C. 把猶大所作的與撒該悔改所願作的比較(路一九:8)很難說猶大不是悔改:(1)他自己竟無假裝的認罪“出去吊死了”足以證明他的認罪不是偽裝。(2) 他把出賣主耶穌的錢歸還給祭司長等人,且清楚說明歸還之理由是因“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這與撒該說我若訛詐了誰還他四倍,在原則上是相同的--認罪並準備賠償。

  但撒該接待了耶穌的救恩,猶大卻沒有信心讓耶穌為他承當他的罪。撒該悔改而歸信基督,猶大悔改卻沒有歸信基督。他從起初不信基督(約六:64),直到吊死仍沒有信靠基督。這是他滅亡的根本原因。能使人得救的是基督受死的贖罪功勞,不是人的悔改。悔改而接受祂代贖之恩,是得救主要關鍵,卻無使人得救之功效,基督的代贖才有功效。

  第二十七章五節:“猶大就把那銀錢丟在殿裏,出去吊死了”

  注意第四節末句,祭司長說“你自己承當吧”然後猶大出去吊死。他吊死顯然要為自己承當他的罪。他可以憑吊死得救嗎?不能。他的吊死不但不足以抵消他靈魂的罪,倒使他罪上加罪。因他沒有權殺害神給他的生命。

  猶大何以不能有信心接受耶穌?最可能是因為他已許多次撲滅聖靈的感動而硬心不信。至終變成不敢相信或不能產生信心的人。這實在是今日有許多聖經知識卻不虛心接受救恩的人的鑑戒。按使徒行傳第一章十八節可知猶大吊死時,可能因繩子鬆斷而跌下,甚至肚腸崩裂而死,悲慘下場令人歎息。

  2. 血價買血田

  第二十七章六節:“祭司長拾起銀錢來說,這是血價,不可放在庫裏。”

  這些祭司長們,雖是宗教領袖,卻比猶大還可惡。猶大尚且知罪後悔,但這些人連那一點的良知也都泯沒了。他們蒙蔽自己在虛偽宗教虔誠之下。他們說猶大還給他們的錢是血價,是污穢的錢,“不可放在庫裏”指聖殿的銀庫。可是這些污穢的血價正是他們自己給猶大的。他們心眼何竟昏花到這程度呢?像這樣瞎眼的人,竟站在宗教的領導地位上,他們能給信徒甚麼指引與教導呢?難怪耶穌一再看見他的同胞“如同羊沒有牧人一般”(太九:36,可六:34)。那由“莊稼的主”所打發來的牧人在哪裏呢?神家荒涼到何年呢?

  第二十七章七至八節:“他們商議,就用那銀錢買了窯戶的一塊田,為要埋葬外鄉人。所以那塊田,直到今日還叫作血田。”

  比較上文一節“…大家商議要治死耶穌”至七節之中,那些宗教領袖“商議”了兩次,都是做壞事。買一塊田葬外鄉人似乎是好事,在神看來與要治死耶穌,同樣可惡,除了惡毒之外還加上裝假。

  “要埋葬外鄉人”大概因猶太人多半葬在墓穴中,窮人才埋在田地裏。外鄉人原意是外邦人或陌生人。以弗所書第二章第十二,十六節之“外人”與此同字。在此可能指流落在猶太地,而無處安葬的外邦人。買一塊田作為安葬這樣的人的地方,原是一件善事。但所用的錢卻是害人的“血價”,整件事就是一項有力的諷刺,說明腐敗的宗教如何蒙蔽人的良知,用極表面的善事掩飾內心的險惡。

  “直到今日還叫作血田”本句話顯然是馬太寫福音書時補述的。這句話隱藏着猶大自認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的悲痛的故事,以及假虔誠的祭司長們,用血價所做的“好事”。人們日漸都知道這塊埋葬外鄉人的田地,是血價所買的。因而被稱為“血田”“直到今日”。那一次可鄙的買賣一直留在人心中。“血田”這個被人的良知叫出來的名稱,簡要地把歷史性的一段醜惡故事濃縮起來,直到神審判人的大日,必要揭露出來,它證明基督的無罪,又證明人的不義。

  第二十七章九至十節:“這就應驗了先知耶利米的話說:‘他們用那三十塊錢,就是被估定之人的價錢,是以色列人中所估定的,買了窯戶的一塊田,這是照着主所吩咐我的。’”

  撒迦尼亞書第十一章十三節說過近似的話,“耶和華吩咐我說,要把眾人所估定美好的價值丟給窯戶,我便將這三十塊錢在耶和華殿中,丟給窯戶了。”窯戶在當時是窮苦人家。

  買窯戶的一塊田。本處所記與使徒行傳第一章十八節略異。馬太所記是那些祭司長們拾起猶大所丟的錢去買的;但使徒行傳第一章十八節則說是“這人”(猶大)買的。大概實際過程正如本段所記,祭司長拾猶大所丟的錢而買了窯戶的一塊田作為埋葬外人之地,但因那些錢究竟已是猶大的錢,祭司不收。彼得在使徒行傳第一章十八節撮要追述猶大與祭司長等人的故事,長話短說時,就說是“這人…用他作惡的工價買了一塊田。”

 “這就應驗先知耶利米的話說”本句尚未有完滿解釋。耶利米雖曾用窯匠為例喻告誡以色列人(耶一八:2-6),卻與本處所引用不相合。(太二:17也曾引用耶三一:15的話)但是否可能神確曾藉耶利米說過這些預言,卻被約雅敬王燒掉,先知的書記巴錄再寫時漏了本句。後來神藉撒迦利亞重述相似的預言。所以撒迦利亞所說的也可算為耶利米說的;但這只是暫時較滿意的推測而已!

三.被彼拉多定罪(太二七:11-26)

  (參可一四:1-15,路二三:1-26,約一八:33∼一九:16)

  本段事蹟四福音都有記載。馬可所記與馬太相似,但路加特別記載主耶穌被送到希律王那裏受審,後又送回彼拉多處。所以本段所記彼拉多把耶穌定罪之前,其中漏掉送到希律那裏的一段。約翰福音記載了主耶穌受審時與彼拉多的若干對話,是其他福音所未記的。以下在需要時會引用補充。

  1. 一言不答(11-14節)

  第二十七章十一至十四節:“耶穌站在巡撫面前,巡撫問他說,你是猶太人的王麼?耶穌說,你說的是。他被祭司長和長老控告的時候,甚麼都不回答,彼拉多就對他說,他們作見證,告你這麼多的事,你沒有聽見麼?耶穌仍不回答,連一句話也不說,以致巡撫甚覺希奇。”

  有些人懷疑主耶穌不答彼拉多的問題是否合法。這是完全按現代法庭的規矩批判聖經,在此注意;

  A. 主耶穌並非全都不答,只是不答那些毫無根據的誣告。例如第十一節彼拉多問祂說:“你是猶太人的王麼?耶穌說你說的是。”祂立即回答彼拉多的問題。祂是猶太人的王,就答是,且不是按人間的觀點答覆,乃是按神的旨意答覆。祂生下來是猶太人的王的。

  B. 無論是公會或巡撫彼拉多自己都沒有認為主耶穌不答辯是不合法。可見在當時的執法者都認為這沒有甚麼不對。反之,現今法庭的規例,使被告受律師盤問時必須作簡單的回答“是”或“不是”,這種法例是否確保不會製造冤獄,確保法律公正?事實上,不斷有人在這種法例下含冤入獄,又在這種法例下不斷有犯罪的人逍遙法外。

  C. 彼拉多因耶穌對人的誣告不回答感到希奇,暗示不回答人的指控,對被誣告者是不利的。但主耶穌仍是不答。因面對一群無論如何要加罪於祂的人,再加上明知祂無罪仍要定祂罪的審判官,所有的回答等於陪他們演戲。反之,主耶穌的緘默倒可能引起他們的不安,有難以定罪的感覺。但彼拉多的希奇,也可能誤以為耶穌已失敗,因為祂既是猶太人的王,何至於如此孤立無助?

  2. 徵詢民意?(15-18節)

  第二十七章十五至十六節:“巡撫有一個常例,每逢這節期,隨眾人所要的,釋放一個囚犯給他們,當時,有一個出名的囚犯叫巴拉巴。”

  按路加福音第二十三章五至十二節彼拉多知道耶穌是加利利人就把耶穌送到希律那裏。因希律那時正在耶路撒冷。希律聽見耶穌的事,指望祂行一件神蹟,問了耶穌許多話,耶穌卻一言不答。希律與彼拉多彼此原有仇恨,從此成了朋友。

  在此彼拉多按常例徵詢人民的意見,要釋放巴拉巴抑要釋放耶穌這是在希律再送耶穌回來之後的事。按他們的常例在逾越節可釋放一個囚犯。彼拉多這樣徵詢群眾意見似乎很順民意,其實他把一個無罪的人,與已定罪的巴拉巴放在一起由人民選擇呢?這是彼拉多取巧之處。馬可福音第十五章七節,路加福音第二十三章十九節明說巴拉巴是在城裏作亂殺人的囚犯,而耶穌則是彼拉多自己說:“我查不出祂有甚麼該死的罪來”的人(路二三:14,22)

  第二十七章十七至十八節:“眾人聚集的時候,彼拉多就對他們說,你們要我釋放那一個給你們,是巴拉巴呢?是稱為基督的耶穌呢?巡撫原知道,他們是因為嫉妒才把他解了來。”

  從下文第二十節可知這些眾人是受了祭司長等人的挑唆,甚至可能是被收買的“眾人”,第十八節明說巡撫原知道他們是因嫉妒才把祂帶到他跟前。既知道耶穌無罪,又知道是因嫉妒解到他面前,則他這樣徵詢民意,實屬虛偽的表演。若按公平審判應該把耶穌釋放,而不是把耶穌當作死罪的囚犯讓群眾選擇。所以彼拉多不能憑表現得彷彿無可奈何情形下“徇眾要求”而定案來掩飾他的罪過的。

  3. 彼拉多夫人與祭司長(19-20節)

  第二十七章至二十節:“正坐堂的時候,他的夫人打發人來說,這義人的事,你一點不可管。因為我今天在夢中,為他受了許多的苦。祭司長和長老,挑唆眾人,求釋放巴拉巴,除滅耶穌。”

  新約聖經除了基督降生時提及約瑟與博士在夢中得天使夢中指引之外,就只有這一次提到彼拉多夫人的夢了。神使彼拉多夫人在夢中受警誡,因而打發人勸他丈夫“這義人的事你一點不可管”,一方面是給彼拉多懸崖勒馬的機會;另一方面證明彼拉多夫人也承認耶穌是無罪的“義人”。但按下文可知彼拉多並未理會他夫人的警告,因祭司長等人極力要求釋放巴拉巴除滅耶穌。

  4. 洗手定罪(21-26節)

  第二十七章二十一至二十三節:“巡撫對眾人說,這兩個人,你們要我釋放那一個給你們呢?他們說,巴拉巴。彼拉多說,這樣,那稱為基督的耶穌我怎麼辦他呢?他們都說,把他釘十字架!巡撫說,為甚麼呢?他作了甚麼惡事呢?他們便極力的喊着說,把他釘十字架。”

  彼拉多夫人的警告似乎僅使彼拉多重複多問一次那稱為基督的耶穌,我怎麼辦他呢?為甚麼呢?如此而已!這類重複的話表露他內心的矛盾與缺乏可使耶穌被定死罪的理由。但為個人政治前途,不得不求眾人的喜悅,照眾人的要求把耶穌釘十字架。那是當時羅馬政府最重的刑罰,受刑者全身受力於手腳,痛苦難當,慢慢死去。

  今日好些人主張教會爭取政治權力和地位,好為教會取得左右社會較有利的影響力,這些人應把彼拉多的處境細心思量。除非教會不放棄為真理作見證的使命,否則難免像彼拉多那樣無法面對邪惡勢力而同流合污。

  第二十七章二十四節:“彼拉多見說也無濟事,反要生亂,就拿水在眾人面前洗手,說,流這義人的血,罪不在我,你們承當罷。”

  舊約以色列有藉洗手以示無辜的習慣(申二一:6-9,詩二六:6,七三:13),但彼拉多當着猶太人面前洗手以表示流耶穌之血,罪不在他,可能沿用猶太人的習慣。主審官既洗手,說“流這義人的血罪不在我”證明基督的確無罪,但這事卻不足以為彼拉多自己洗脫罪名。一個執法者將一個他自己明知是無罪的人處死是無可原諒的。

  主耶穌與彼拉多對話時也已表明他有罪--“耶穌回答說,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所以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了。”(約一九:11)本節說明了三要點:(1) 彼拉多雖是外邦君王下的巡撫,他的權柄仍是神允許下獲得的。(2) 他雖是執法者,卻誤用權力而有罪的。(c)那把耶穌交給他的人比他的罪更重。

  第二十七章二十五節:“眾人都回答說,他的血歸到我們和我們的子孫身上”

  猶太人的歷史證明,他們從主後七十年起,被分散到世界各地,受盡逼害,殺戮。到希特拉時代達到最高峰。不但個人犯罪有報應,整個國家民族作惡也難免神在今世的報應和懲治(申九:5,二五:62-68)。

  第二十七章二十六節:“於是彼拉多釋放巴拉巴給他們,把耶穌鞭打了,交給人釘十字架。”

  “鞭打”直到現代監獄中的鞭打仍是罪犯最怕受的刑罰。按 The Ryrie Study Bible,當時羅馬兵丁使用以鞭打兇殺犯之皮鞭,是嵌上鐵塊或硬骨,每鞭均足使受刑者皮開肉裂。

四.交付兵丁(太二十七:27-32)

  1. 戲弄凌辱(27-31節)

  第二十七章二十七至二十八節:“巡撫的兵就把耶穌帶進衙門,叫全營的兵都聚集在他那裏。他們給他脫了衣服,穿上一件朱紅色袍子。”

  “營”英譯作 Cohort 約等於馬太福音第二十六章第五十二節所說的“營” Legion 十分之一,即約三百至六百人。兵丁召齊全營的士兵為要戲弄凌辱基督,如此戲弄,證明這些士兵並非僅僅奉命行事,而是他們主動欺凌救主基督的。

  他們給祂“穿上一件朱紅色袍”,這些兵丁當然不會為祂定製一件朱紅色袍,必然是用他們現有的袍子。當時士兵中或有些人穿上朱紅色的披肩或外套一類的衣服,為祂穿上朱紅色的用意,按下句“恭喜猶太人的王”,可知是為譏諷祂在受審時承認自己是猶太人的王(太二七:11)。這袍未必認為適合臨時用作戲弄中之用而已!

  第二十七章二十九至三十節:“用荊棘編作冠冕,戴在他頭上,拿一根葦子放在他右手裏,跪在他面前,戲弄他說,恭喜猶太人的王啊!又吐唾沬在他臉上,拿葦子打他的頭。”

  “用荊棘編作冠冕”可助證穿上朱紅色袍也是為戲弄凌辱權宜之扮相。但荊棘編作冠冕戴在頭上,不但凌辱,且極疼痛。一旦戴上,任何方向輕微的碰撞,走動都會疼痛難當。不同方向的荊棘尖刺,插入不同深度的皮肉之間,不斷在同一傷口輕微刺插,其痛苦較一次刀砍或一輪鞭打更甚。這苦刑是那些兵丁“創新”的“刑具”,未見用於別的囚犯。

  “拿一根葦子放在祂右手裏”蘆葦的桿頗為粗硬。兵丁把葦子放在祂右手顯然是代替正式的王杖。真正的王杖多半包金嵌上鑽石或別的寶石。用葦子代替王杖含譏諷凌辱的意味。

  “恭喜猶太人的王啊”這是言語方面的譏諷。這短短時間內的幾個動作,兵丁已極盡其凌辱之能事。但祂經十字架而進入榮耀,為罪人受痛苦羞辱而成為萬人的救主,為贖罪而成為萬王之王,天國之君。這條道路正合神的定旨。這些人所作的雖然都是出於人性醜惡殘酷的表露,卻也成全了神的救贖的計劃。

  第二十七章三十一節:“戲弄完了,就給他脫去袍子,仍穿上他自己的衣服,帶他出去,要釘十字架。”

  有人以為人釘十字架上雙手不可能承擔全身的重量,因而認為主耶穌不是雙手掌被釘,是釘在雙臂上。這種推想過份用推想代替經歷。因:(1) 主耶穌復活顯現時是把手上的釘痕指給門徒看,不是臂上的釘痕(約二○:25,27)。(2) 羅馬兵丁在執行這種刑罰時遠較比現代人的推理有更實際的經歷。(3) 若人可以用雙掌握單槓翻動全身,在擺動中雙掌可承受全身力量,則若把雙腳釘了後,全身不能移動的情形下,何以不能承全身之重量?把物體釘緊的受重力程度理應遠大於任由物體搖動中受重力的程度。

  2. 古利奈人的西門(32節)

  第二十七章三十二節:“他們出來時候,遇見一個古利奈人,名叫西門,就勉強他同去,好背着耶穌的十字架。”

  古利奈 Cyrene 是北非洲近地中海的小城。他被兵丁“勉強”他背耶穌十字架。按理囚犯應自己背負他自己的十字架的。主耶穌既經整夜審問,戲弄,凌辱,鞭打…這時必定確實無法背着十字架前行了,所以兵丁才會勉強古利奈人西門為耶穌背十字架。

  這是全聖經唯一的例子。被人“勉強”為耶穌背十字架。西門可能初時覺得十分倒楣,無端受累但後來他必然省悟,只有他曾為這位萬人的救主背負過這沉重的十字架,無人可再有這機會。

  按馬可福音第十五章二十一節“有一個古利奈人西門,就是亞力山大和魯孚的父親…”魯孚(Rufus)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十六章十三節曾向魯孚和他母親問安,且說“他母親就是我的母親”極可能這古利奈西門事後全家信主,其妻子成為保羅所敬重的姊妹。

(選自作者著作天國君王--馬太福音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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