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在外邦人中有律法的作用,那麼“良心”在基督徒裏的作用是甚麼?
所謂律法的作用,諒必根據羅馬書第二章十四節的話。實際上是指一種“標準”的功效。律法是一種標準,使人知道他是否已離開了標準。良心對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也都有這相同的作用──發生被定罪的感覺,但人因有傾向於罪的生命性情,所以良心的“標準”作用可能不完滿。但神的話比人的良心更可靠,不會因人的墮落而失去作用。現今人們極力要打破神的話可以作為標準的觀念,是末世人心險惡與教內不法的事增多的主因。
提摩太前書第一章十九節說:“常存信心與無虧的良心”,良心與信心有何分別?
“良心”是神賜給一切人一種公正的良知的本能,任何人行事歪曲不義,良心都會發生公正譴責。但人若一再作違背良心的事,良心“就如同被熱鐵烙慣了一般”(提前四:2)麻木不仁,失去敏銳公正的效用。
在本節經文所說的“信心”是指對神的信心。基督徒或常聽道的人,雖然可以不理會良心的不安而行神所不喜悅的事,但這樣行的結果,在神面前良心就會有“慚愧”的感覺,這樣的良心就是有虧的良心。良心一有了“虧”,在神前自然沒有信心,不敢信神的同在,也沒把握知道神是否會聽禱告。所以主耶穌應許我們禱告祈求“只要信是得着的就必得着”(可一一:24),其實已包括了無虧的良心在內。
注意本節下半:“有人丟棄良心,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壞了一般”,真道原文與上句“信心”同字。丟棄良心的人,他的信心就像破壞了的船即將下沉一般,難以存在。
按瑪拉基書第三章第十節所說應獻十分之一,但有人認為現在是恩典時代,所以奉獻不應照舊約十分之一的規定,只要甘心樂意,就算十分之零點一也同樣蒙悅納,這說法是否合聖經?
1. 甘心樂意奉獻不但是恩典時代的原則,也是律法時代的原則。縱使照舊約律法所定的獻十分之一,也得甘心樂意地奉獻。摩西要以色列人為會幕需要奉獻時說:“凡樂意獻的可以拿耶和華的禮物來…”(出三五:5)所以樂意奉獻不取代十分之一奉獻。
2. 舊約律法雖規定以色列人應獻十分之一(利二七:30;民一八:21;申一四:23),但並非說以色列人沒有自由不獻,他們不是被逼而獻十分之一,所以先知瑪拉基才責備他們不獻十分之一。
3. 信徒獻十分之一是效法信心之父亞伯拉罕的榜樣(那時摩西還沒有宣佈律法),後來雅各自己也向神許諾獻十分之一(創一四:20,二八:22)。他們都是自願向神獻十分之一的。希伯來書第七章第四節引用亞伯拉罕向麥基洗德獻十分之一,以證明麥基洗德比亞伯拉罕大。但這樣引用側面證明亞伯拉罕獻十分之一是神所悅納的好事,甚至可能是亞伯拉罕摸着神的心意所作的好事,所以日後宣告成為“律法”,讓以色列人學習敬畏神(申一四:23)。
4. 新約信徒在恩典之下,那意思不說我們的標準比律法更低,反倒是更高。律法下的要求偏重儀文與字句,恩典下的要求偏重於心態與實際行動。按羅馬書第十二章一至二節的要求,新約下的信徒應完全奉獻,包括身內與身外的所有都為主而用。
5. 在錢財上奉獻十分之一是學習完全奉獻的起點,若所獻的經常超過十分之一,表示離完全奉獻更近,但若所獻的經常少於十分之一,表示離開完全奉獻更遠。
總之,不論是新舊約,奉獻財物給神,都是屬於對神的愛心與信心的問題。愛心會使我們所作的多過所應許的,信心使我們確知為神所作的已存到永恆,且必蒙神賞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