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四.福音在保羅身上的經歷(2:19-21)

  這幾節,保羅用他本身的經歷證明福音真理的大能,遠勝於律法規條的約束。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2:19)

  “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這意思就是:因律法的無能和不能救人脫離罪(正如羅八章3節:“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只給人知識,使人知道甚麼是罪,並在人犯罪之後,定人的罪,卻不給人能力勝過罪惡。既然律法的功用只是如此,保羅便說:“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意思是他就不再仰賴律法得救,倒藉着信賴基督擺脫了律法,不再在律法之下,使他可以向神活着。

  這句經文說出兩方面的真理。一方面對於律法:一個已經死了的人,是律法所不能追究的,因他已經脫離了律法。這脫離律法束縛的工作,是因基督的代贖而成功的。另一方面對神:一個得蒙基督救贖的人,向神是活着的。他已因信基督而被神稱義,所以可以坦然地在神面前生活。這兩方面真理是互相關聯的。我們若要向神活着,就不可再希望從律法得稱義;也不再因怕律法的刑罰,而作這樣或作那樣;乃是因有了神的生命,為求神的喜悅,以神為生活中心的緣故,而作這樣或那樣。這是因信稱義的福音真理在保羅身上所產生的結果向律法死,向神活着(參羅6:11)。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着;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祂是愛我,為我捨己。”(2:20)

  這“我”指保羅自己。他追述自己蒙恩的情形,也代表了一切信徒的蒙恩經歷,因保羅所經歷的救恩,也是一切信徒所能經歷的。

  每一個接受了基督的救贖的人,不但罪已得赦免,舊我也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了。雖然我們並沒有被釘死了;但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既是替我們死的,這樣,祂的死也就是等於我們死了。因此在消極方面,律法已不能再要求我們甚麼義務罪的刑罰已不能再臨到我們身上。積極方面,在生活上也不再受以前那個敗壞的舊我所支配,因以前的“我”已經與基督同釘死了。神既因基督的死而看我們已經死了受了罪的刑罰了;信徒也當看自己已經和基督一同被釘死,而不是這舊時的“我”活着了!

  注意:“已經”表示保羅是在追述那已經成功的事實,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功的事實。表示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受死時,也已經一併解決了我們這難以對付的“我”。基督救贖的恩典的內容,不但包括使我們脫離罪惡的力量,也包括救我們脫離“舊我”的種種敗壞。這樣,我們不要只經歷這救恩的一部分罪的赦免,也該經歷救恩的全部“我”與主同釘死。

  保羅在此提出了在恩典下的福音真理,是使信徒依循一種更高的原則來生活。不是再以律法的字句和規條的限制,作為行事之準則,乃是不再為自己活,卻為基督而活,又憑基督而活。以前在肉身活着的目標,是為肉身的享樂和利益,現今卻有了一個更美好的目標,是因信那愛我又為我捨己的神而活,否則我就沒有活在世上的需要和價值了。為着這樣的目標而生活,就足以使我們遠離一切罪惡和試探,使我們追求敬虔聖潔的品德;遠勝於在律法下受恐懼與刑罰的催促,而勉強行善了。

  本節與羅六章6至11節的意思相似,說出因信稱義的信徒得勝的秘訣,是藉着相信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經把我們的舊我同釘十字架的事實基督的救恩已包括救我們脫離舊我的捆縛在內,而看自己是死的。抱着這樣看自己是死的信念,來為主而活,乃是最大的得勝能力。當我們真是看自己是“死”的時候,就沒有任何患難或羞辱不能忍受,沒有任何危險會使我們畏懼不前,沒有任何代價不肯付上,沒有任何虛榮能搖動我們愛主的心了!

“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2:21)

  本節可作為上文的結論,意思是:若行割禮才可以稱義“義若是藉律法得的”就等於廢掉神的恩,就是主張要藉行律法稱義了!若我們能藉律法稱義,基督便徒然死了。

  這樣,就使基督的降世受死都成為多餘的。所以主張外邦信徒要受割禮才能得救(徒15:1),雖然似乎不是甚麼大事,其實對神所預備的完全救恩有莫大的損害,不但輕忽了基督救贖功效之完全,甚至也傷害神永遠的救贖計劃。但就保羅而論,他說:“我不廢掉神的恩”,他不能眼看這種要使基督代死的功勞歸於落空、把神寶貴的恩典“廢掉”的道理擾害信徒的信仰,混亂福音真理,而不加以駁斥抗拒。所以,本節是保羅的結論,解釋他為甚麼嚴厲責備彼得,因為這件事的後果,關係十分重大。

  總之,本段的信息不但使我們看見保羅確實是神所設立的使徒,並且他從神所得着的選召、啟示、差遣、託付、權柄、和他的忠心,都是眾信徒的榜樣。此外,也教訓我們:

  1. 對於福音真理應有明確透徹的認識,才可以分別是非,為真理站住。

  2. 對所明白的真理,若未在經歷上常常實行,還是很容易在試煉中失敗放棄所明白的真理。

  3. 為真理爭戰的人,不但要有屬靈的知識,還要有堅定的心志。

  4. 對付擾亂教會的異端,應有勇敢和智慧;卻不可對人存着成見。在為真理的爭戰中不應存偏見或私怨。

  5. 當自己落在錯失之中時,應當謙卑接受人的更正,並且對指責我們的人不可懷怨在心。

  6. 在眾人都盲從錯誤時,應當格外儆醒,不要看人,要跟從神的話語。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