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後書讀經講義



二.引證歷史為鑑戒(2:4-9)

  使徒為着證明那些假師傅的結局,確是無法逃避神審判的,便引證舊約歷史上的幾個實例,說明神對這些以敬虔為得利之門徑、傳講錯誤道理的人,正如對待古時那些不虔不信之人一樣,必按他們所應得的刑罰施行在他們身上。

  注意使徒彼得的信息,雖然是在預知這些假師傅即將出現時,預先警告“信徒”的,但同樣也是警告那些即要出現的“假師傅”,使他們知所警惕。所以使徒在提及他們將有何等結局時,特別要引證歷史的實例,以加強他的警告。證實一切擾亂及背棄真道的人,的確是“自取速速的滅亡”。

1. 犯罪的天使(2:4)(參猶6)

“就是天使犯了罪,神也沒有寬容,曾把他們丟在地獄,交在黑暗坑中,等候審判。”(2:4)

  從本節經文可知有某些犯罪天使現時已被拘禁,他們可能是隨從魔鬼背叛神的一部分靈(參啟12:4、7;太25:41)。天使的能力智慧既然比假先知、假師傅更高,且有更大的超然力量,但也無法逃避神的審判,何況假師傅們呢?反之,犯罪者本身的能力愈大其所受主之刑罰必愈重而難以獲得寬容,所以神沒有為天使預備悔改的機會。

  主張基督下陰間是對犯罪之天使宣告救恩成功的人,引用本節之地獄與前書三章19節之監獄互相混和解釋,且以本節下半之“交在黑暗坑中”,即為前書三章19節之“監獄”,並認為由此可見前書之“監獄”確是指暫時刑罰處所之“陰間”。

  但這幾處的原文都用了不同的字。本節之“地獄”原文 tartaroō,是動詞,就是“丟在地獄”的意思,但其名詞 Tartarus 是希臘神話故事中之人名。此人身體半溺水中,但他的口干渴非常,每逢他要俯首去飲水時,水便隨着他一同低下去,使他無法飲到水,但等到他的頭抬起之後,水又照樣升起來﹔所以這個人一直浸在水中卻無法飲水而干渴不止。希臘人借用此字代表地獄,這字全新約只用過一次。

  彼得前書三章19節之“監獄”原文是 phulakē(i),此字在太十四章10節,徒五章19節、十二章10節,林後十一章23節…均譯“監”或“監牢”,與本處之 tartaroō 不相同。聖經中常用以指將來永刑之“地獄”,原文是 gēnna,新約共有十二處用過,即:太五章22、29、30節,十章28節,十八章9節,二十三章15、33節;可九章44、46、47節;路十二章5節;雅三章6節。

  按 A&G 新約希英字彙解釋,希臘人看 Tartarus 是比陰間更低下的一處受刑罰的處所;看來它是一個特別的地方,拘禁某些犯了罪的天使,以等候審判的。

  “交在黑暗坑中”放在“丟在地獄”之後,(原文放在“丟在地獄”之前)顯示在這裹的地獄(Tartarus)與“黑暗坑”是相同的地方,或同一範圍而可以通稱的地方。因為這些犯罪的天使,絕不可能同時被丟在兩個地方,他們顯然是被拘禁在一個地方,這地方可以稱為黑暗坑或 Tartarus

2. 挪亞的洪水(2:5)(參太24:37-39)

“神也沒有寬容上古的世代,曾叫洪水臨到那不敬虔的世代,卻保護了傳義道的挪亞一家八口。”(2:5)

  使徒彼得在前書三章20至21節亦曾引用洪水之事(創6—8章),但前書之引用其目的比較偏重於安慰勉勵信徒;本處之引用則較偏重於警戒背道和不信者。此處說明神怎樣審判了當時代的人,也必審判現時代之不信者。當時的人如何因忽略警告而滅亡,現今的人,也必因忽略救恩而滅亡(來2:1-4)。照樣,當時的挪亞怎樣在罪惡的世代中行神的旨意,信靠神而生活…“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從信而來的義”(來11:7)。現今那些照神的旨意在這世代敬虔度日的人,神也必看顧他們。

  “傳義道的挪亞”,表示挪亞在造方舟等候洪水來臨之前的一百二十年中(創6:3),也曾為神傳道,當然他所傳的道必與神要用洪水滅世界有關。他既為此傳道,而得救的只有他自己一家八口,可見當世代的人不接受、也不理會他所傳的道。主耶穌說他們“照常吃喝嫁娶,直到挪亞進方舟的那日;不知不覺洪水來了…”(太24:38-39)。挪亞時代是一個注重吃喝嫁娶的時代,今日的世代較挪亞時代的人,對於飲食男女之事的重視,有過之而無不及。人們心中充滿各種污穢邪惡的意念,各種兇惡殘暴詭詐的事,更甚於挪亞時代的人,神豈能不審判這時代的人?

  總之本節經文告訴我們:

  A. 神必定審判罪惡,無人可得倖免。

  B. 神在審判期限來到之前,總有很大的寬容,給人悔改的機會。

  C. 神對於那些願意悔改的人,必樂意赦免收納,在祂的審判臨到時,必免去他們的審判。

  D. 神對那些不肯悔改的人,必按祂的公義給他們應有之刑罰。

3. 所多瑪、蛾摩拉(2:6-9)

“又判定所多瑪、蛾摩拉,將二城傾覆,焚燒成灰,作為後世不敬虔人的鑑戒;”(2:6)

  在此使徒彼得又引證所多瑪、蛾摩拉之被傾覆,以加重說明神必要審判現今那些不虔不義之人的真理。挪亞的洪水與所多瑪、蛾摩拉被滅,都是一種集體的滅亡;前者神用水施行刑罰,後者則用火。如此引用,要證明神將來在天上也必按公義審判,決不至為了犯罪的人多便不施刑罰。所多瑪和蛾摩拉二城之傾覆是“作為不敬虔人的鑑戒”。本句說明神在古時用洪水或用火毀滅當時不信的人,都不過用作為神將來必施行的那最後大審判的預表,使人可以將這些事引為鑑戒,認定神的最後審判終必來臨。但公義的神也是滿有慈愛的神,在祂認為必須施行審判時,也不會立即將最嚴厲的刑罰施行到人的身上,祂總必預先多次警戒,到最後才不得不施用最重的刑罰。

“只搭救了那常為惡人淫行憂傷的義人羅得。”(2:7)

  “義人羅得”羅得既被稱為義人,證明他是有信心的人,有得救的經驗。按創十一章27至32節羅得是亞伯拉罕的姪兒,父親早死(創11:28);亞伯拉罕蒙召離吾珥,住哈蘭,進迦南(創13:4)一直都帶着他;但亞伯拉罕從埃及回來之後,羅得為牧人相爭之事而與他的叔父分離,漸漸遷居所多瑪(創13:1-13)。其後羅得因所多瑪王與基大老瑪等王作戰失敗而被擄(創14:12),幸賴亞伯拉罕的愛心和勇猛把他救回來(創14:13-16),但他未因這次所受的管教離開所多瑪(創19:16)。

  從羅得的簡單歷史看來,他的確是一個貪愛今世榮華富貴的信徒。但在此使徒卻稱他為“常為惡人淫行憂傷的義人羅得”。他既常為所多瑪人的淫行憂傷(參創19:1-12)當然無分於他們淫行了。可見羅得雖然是一個愛世界的信徒,但並非完全被世界同化,在他裏面確有生命的感覺,在道德方面也沒有完全落在罪惡之中。這種對於“罪”的不安,甚至看見別人犯罪也感到難過的感覺,是新生命的特征。

  無可否認,羅得的經歷說明了一個生活上世俗化,沒有分別為聖,失去屬靈的見證之信徒,也必然失去屬靈的能力和平安。他們對於周圍的環境失去影響力,看見罪人在罪中的可憐情形,只能徒呼奈何,無力引領他們到主面前,甚至自己的女婿也無法引領到主前。但若按羅得“常為惡人的淫行憂傷”這一點來說,恐怕今日有許多基督徒已經比不上羅得了。

“因為那義人住在他們中間,看見聽見他們不法的事,他的義心就天天傷痛。”(2:8)

  “義人住在他們中間”,單單因為住在那些惡人中間,並非羅得失敗的真正原因。難道信徒不可以住在世人中間麼?若不與世人同住怎能引領他們歸信基督?但問題是:

  A. 羅得住所多瑪並非為着引領那些人認識神。

  B. 他的靈性情形不足以影響所多瑪人,反而會受他們的影響。

  C. 他是在與信心之父的亞伯拉罕失和的情形下遷到所多瑪的。

  D. 神已經藉戰爭警戒他,所多瑪不宜久居(創14:1-12)。

  E. 他對所多瑪留戀難捨(創19:1、9、15、18-19、26)。

  F. 他住所多瑪不是神的旨意從他住所多瑪的經過和結局可知。

  基督徒並非避世主義,更不是不可以和世人交往,但我們必須問,那樣的交往是否能把對方引到基督跟前,或是否使我們陷入他們的罪中?

  “看見聽見他們不法的事,他的義心就天天傷痛。”羅得是那些靈性貧窮之信徒最好的代表,他們不但在天上失去榮耀的獎賞,在地上心靈也常痛苦,他裏面有一種憎惡“不法的事”的生命,外表卻軟弱無力,不能在黑暗的環境中為主發光。

“主知道搭救敬虔的人脫離試探,把不義的人留在刑罰之下,等候審判的日子。”(2:9)

  “敬虔的人”就是有信心得救重生的人,“不義的人”就是第6節所說的“不敬虔人”。神對待這兩種人有很大分別:將不義的人留在刑罰之下,等候審判大日之來臨(參徒17:31;猶6);而搭救義人脫離試探。

  基督徒和世人在世上最大的分別,並非不會遇到苦難、試煉或誘惑,乃是雖然遇到患難,卻有神的“搭救”。我們並不知道將會遇到怎樣的試探和試煉,更不知道怎樣能勝過那些試探和試煉,但“主知道”。所以使徒保羅對哥林多人說:“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凡靠着他進到神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為他是長遠活着替他們祈求”(來7:25)。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