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事業與事奉
經文:創1:26-28; 來9:14
一.神創造一位能經營事業的人(創1:26-28)
1.有生命的人。生命的內涵:
a.有思想。
b.有智慧。
c.有感情。
d.有意志。
e.有才幹。
f.有能力等。
2.有管理的天才。
a.有系統的思想。
b.有抱負的雄心。
c.有管理的能力。
3.事業包括:
a.家庭的組織。
b.嫁娶生養。
c.財富累積。
d.社會的組織。
e.教會的組織等。
二.事業與事奉(來9:14; 路1:70-80)
1.事業與事奉可以合而為一。事業對業務的經營,事奉對神的負責。
2.凡事按神的旨意而盡力去作。作給神看,向神交賬。
3.是神藉耶穌救贖的一個目的,事奉永生的神(來9:14)。
4.在事業上按聖經真理的要求,誠實負責,聖潔,可見證神。
5.贏利用在推廣福音,救靈魂的事業上。
6.使用與人來往,見證神的救恩。
結論:
按神旨意,為神而作,引人歸主,將事業與事奉合一。耶穌對事業的旨示(太25:14-30),按才授銀要交賬,盡力去作。
作者:黃彼得牧師 Rev. Peter Wong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