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主權
經文:羅9:1-29
引言:
羅馬書9—12章是論蒙恩得救,受真理造就,效法基督的信徒的事奉,見證真理的指示。9章是討論神的主權在揀選人作見證的事。
一.保羅為骨肉的傷心(羅9:1-5)
神選猶太人,賜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等,是為要向萬民作見證,但他們在一千五百年中違背神的心意,且拒絕神的揀選,而令神救人的工作受阻。
二.使徒指出神揀選的主權受人拒絕。亞伯拉罕的後裔以實瑪利與以撒,以撒的二子以掃和雅各,這不是按人的善惡行為,乃在神的主權,但拒絕或輕看神主權的是自己虧損(羅9:6-13)。
三.神的主權是出於憐憫和恩待,但拒絕的人就任憑他們,叫他們在拒絕後自己負受刑罰的責任,如法老(羅9:14-18)。
四.神的主權有權揀選任何人,猶太人與外邦人,這在何西亞書上已啟示了,所以蒙揀選的人如不愛惜機會事奉,必自己受虧損,一切是出於神的憐憫,不接受神的憐憫就不能認識神是創造者和祂的主權(羅9:19-29)。
五.非猶太人因信稱義與猶太人因信稱義的原則一樣(羅9:30-33),這是神的公義和主權的表現。
結論:
當服在神的主權下,接受祂在永恆裏所定最崇高的使命。
作者:黃彼得牧師 Rev. Peter Wong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