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主權與憐憫
經文:羅9章
引言:
羅馬書9—11章素被解為神的預定論基本經文,且被解為得救與不得救的真理。如細究羅馬書可知,1—8章已解明生命救恩與生活救恩,而9—11章應是事奉的救恩。
一.神恩召人事奉祂的主權(9:1-5)
羅馬書9:4-5是說明神恩召以色列人的特殊恩典,但以色列人不明白,所以保羅為之焦急難過。
二.神應許人事奉祂的主權(9:6-13)
1.事奉神是根據神的應許,而不是人的慾望(9:6-9)。神應許以撒而不應許以實瑪利事奉祂,這是神的主權。
2.事奉神是根據神的旨意(9:10-13),而不在人的行為好壞。神的旨意是有心事奉祂的人事奉祂。以掃因貪一點食物出賣長子的名分,無心事奉神(參來12:16-17)。
三.神憐憫人的主權(9:14-18)
1.蒙神憐憫的人可在正面事奉祂。如摩西(9:11-16)。
2.不蒙神憐憫的人,是在反面事奉祂。如法老(9:17-18)。這種事在歷史上一直出現。
四.神分配職分的主權(9:19-29)
1.分配正反面事奉的職位,主權在神手中(9:19-21)。
2.更動正反面職位的主權,也在神手中(9:22-26)。
3.神留餘種的主權(9:27-29)。
五.神悅納事奉者的主權(9:30-33)
1.在於信心接納神的安排和旨意(9:30-31),盡心順服。
2.不在於人定的標準,蒙神悅納(9:32-33)。人的標準是作幾多,幾大。
結論:
我們在事奉上如何?
作者:黃彼得牧師 Rev. Peter Wong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