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生命的表現(二)
經文:約壹3章
引言:
約翰壹書第三章繼續論到信徒生命的表現:是盼望像主的,是不犯罪的,是彼此相愛的,是被世人所恨的,是坦然無懼的。
一.盼望像主(約壹3:1-3)
1.信徒是要以主為目標,學像主。這是我們追求的最高目標。
2.信徒能像主的可能:
a. 因神是我們的父,祂給我們生命,所以能像祂。
b. 因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後1:4)。
c. 因我們的生命是能長大的,長成基督的身量(弗4:15-16)。
d. 因我們是真實的兒女,就是祂所生的,有祂的生命。
e. 這是我們的盼望,必要像祂。
f. 因我們必見祂,說明神大能的改變(林後3:18)。
3.信徒要追求像主:
a. 動力:
i. 是因神的愛。因神對我們的愛,所以我們盼望像主;若我們不像主,是何等辜負祂的心意。
ii. 因自己的指望。
b. 時間:是一直到主顯現時,或說見主面時。在追求像主的這段時間中,要不斷的,不灰心地求。
c. 把握:必須像祂,這是神的應許,定旨(羅8:29; 林前15:49)。
d. 方法:像主潔淨一樣。效法主那樣的潔淨(林後7:1)。不斷自潔,即常退到主面前,求主潔淨,如小孩到母親面前洗臉洗手等。
二.有不犯罪的表現(約壹3:4-12)
1.不犯罪的原因:
a. 犯罪是違背真理的。信徒是遵守真理的,故不犯罪。
b. 因主曾除掉罪(約1:29),背負世人的罪。
c. 因為是住在主裏面。主裏是完全聖潔的,無罪可犯。住在主裏面,原文有長住的意思,一直住在聖潔無罪的地方。
d. 因為見過主,認識主,知主的心。我們犯罪,退後,祂必不悅納(來10:38)。
e. 因主已除滅魔鬼的作為(約壹3:8)。魔鬼的作為是引誘人,叫人犯罪。
f. 因為我們是神生的,有神的生命存在心中,所以有不犯罪的生命。
g. 不犯罪才顯明我們是神的兒女。
2.不犯罪的能力:
a. 將神的律法(話)存在心中的能力(詩119:11)。
b. 主十架寶血的能力。靠十架寶血的能力,也就是把自己與主同釘十架,以十架對付自己就能不犯罪(加5:24; 6:14)。
c. 主大能的保守。住在主裏面就是接受祂大能的保守(約10:28)。
d. 效法主常實行公義(約壹3:7)。行義原文是習慣行義。一直行公義的事,就是不被誘惑。
e. 新生命的能力(約壹3:9),不習慣犯罪。不犯罪原文為不繼續,不住在,不喜歡的意思。種子是有生命的;有神不犯罪的生命,自有能力不犯罪。
f. 因有愛的能力。愛是不作害羞的事,不作惡,所以有能力不犯罪。該隱犯罪殺兄弟(約壹3:10-12),是因為無愛心。有主聖潔的愛就不犯罪,有愛就不嫉妒,也不恨人,所以就無罪。
三.愛的表現(約壹3:13-24)
1.愛的原因。
a. 因為我們屬天,不屬世界,有屬天的生命(約15:18-19)。屬天的生命即愛的生命,所以自然會愛。
b. 因已經出死入生了(約壹3:14),已經進入愛子的國度(西1:13),已經進入愛的境界,在愛的環境中不能沒有愛心。
c. 因有永生在我們裏面。愛的源頭不斷在我們裏面,供應愛的力量,叫我們不能不愛。
d. 因為主捨命的模範(約壹3:16),主愛的激勵。主捨命把愛的生命也賜給我們。
2.愛的表現。
a. 會被人恨,就是被惡人所恨。我們要過愛人的生活,愛神的生活,就易會被不愛神的人所恨;他們恨我們以先,已經恨主了(約15:19)。
b. 離開罪惡,不住在死中。罪叫人死,愛人的不犯罪,就離開罪惡,離開死亡。
c. 要人得生命,培養生命,而不是殺生命。
d. 為人捨命。捨命是愛最大的表現。
e. 有憐恤窮人的心。就是實際的幫助,愛人,既然肯捨命,物質就算不得甚麼了(羅8:32)。
f. 有工作和實際的表現。是在行動上表明愛主的心,而不是在空言和舌頭上的愛。
3.愛而蒙福:
a. 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約壹3:19)。即良心無虧,平安。
b. 心不會受指責控告(約壹3:20-21)。可以坦然無懼,即放膽與神交通。
c. 能得着所求的(約壹3:22)。因為行神所喜悅的事,遵祂的命令而行。
d. 是遵守了神的命令(約壹3:23-24)。神的命令就是:
i. 信耶穌—就是愛神。
ii. 彼此相愛—就是愛人。
e. 是住在神裏面,成為神家的人。
f. 成為神的殿。神住在心中,也成為神心上的人,即神所愛的。
g. 有聖靈的啟示,明白真理。
結論:
我們當有這七樣的表現:
1.住在主裏。
2.遵守命令。
3.愛主過於一切。
4.領受聖靈的恩膏。
5.盼望像主。
6.不犯罪。
7.愛的生活。
求主助我們的生命實在有這七樣的表現。
作者:黃彼得牧師 Rev. Peter Wong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