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徒對於金錢當有的認識
經文:提前6:3-10,17-18
一.錢財是甚麼?
1.是虛無的(箴23:5),是沒有的,會生鏽(雅5:3),甚至滅亡(徒8:20)。
2.是吹來吹去的浮雲(箴21:6),是無定的(提前6:17)。
3.是人心所追隨的東西(結33:31),但不如美名和恩寵(箴22:1),也不能換愛情(歌8:7)。
4.是會叫仗賴的人跌倒(箴11:28)。
二.貪財之禍
1.煩亂不安(箴15:16)。
2.擾亂己家(箴15:27),挑起爭端(箴28:25)。
3.行事不義(箴16:8),不免受罰(箴28:20)。
4.年少日短(箴28:16),甚至被奪去性命(箴1:19)。
5.貧窮立刻臨身(箴28:22)。
6.是不會知足的(傳5:10)。
7.是會被誘離真道的(提前6:10),背棄耶和華(詩10:3)。
8.是會使自己陷在網羅中(提前6:9)。
9.是萬惡之根(提前6:10)。
三.對錢財應當如何處理
1.將所得的十分之一獻給神(創14:20; 28:22; 民18:26-28; 瑪3:8,10)。
2.錢財加增時,不要放在心上(詩62:10),免得把心壓昏了。
3.要善用神所託付的在神的工作上(太6:17-19),積財於天。如有錢可奉獻卻不奉獻,是件極羞恥的事。
4.要甘心施捨樂意幫助人(箴11:24-25; 3:27-28)。
5.不輕易借貸(向人借或借給人),這是不榮耀神的事(申15:6; 出22:25)。也不賒入貨物,這與借錢一樣,無錢就不買,不得已賒了就要趕快奉還。
6.不可浪費,要量入為出;不可大事鋪張,要節儉清廉。
7.為自己用錢要節儉,為別人用錢要慷慨。
8.要管理錢,不要給錢管理。
9.在經手的錢財上要分明,公私也要分清。
10.替人或公家辦事,不該從中設法取利。這是世人的方法,基督徒當以服務為要。
11.不買獎券,彩票等,這是貪心。
12.不得分外之財。在薪金或應得的以外不隨便接受金錢。有人送錢要問明原意。不明的錢寧可拒絕不要,免得日後受累。
結論:
緊記提摩太前書6:10的教訓。一切的錢都要從主而來,一切為主而用。
作者:黃彼得牧師 Rev. Peter Wong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