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二.律法之設立與中保(3:19下-20)

“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3:19下-20)

  這幾句話的意思不甚明顯,使人頗難明瞭。但我們應先留意,這裏所說的“中保”不是指主耶穌。雖然提前二章5節說:“…在神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但這裏所說的乃是律法的中保。基督不是律法的中保,卻是新約的中保(來8:6)。經手設立律法之約的是摩西。當時神藉天使將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佈。經以色列人表示願意遵行之後,摩西便將所預備牛羊的血灑在約書上(出24:1-8),於是成立律法之約。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約的中保。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意即,既有中保,就表示必有兩造,就是立約之雙方。“中保”則立於兩造之間。所以說“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若只有一方面,就無所謂“中保”了。既然有中保,就表明有兩方面的責任;所以律法之約,是需要神人兩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約的,這樣,律法之約,實際上就是要求人的遵行才可以稱義。

  “神卻是一位”,意即應許之約只須憑神那方面的信實就可以成功,只要憑神那方面的慈愛、恩典、信實…就可以將神所喜歡的福分給人,而在人方面只不過用信心接受而已!

  注意:新約的中保耶穌與這律法之中保大不相同。耶穌基督為中保,是為我們這些新約下的人成全了律法,又為我們的罪流了血,並且祂得以成為新約中保之根據,正是出於神的恩典和應許,以及祂自己曾為我們流血的事實。所以祂親自替我們盡了“約”的義務,然後又作我們的中保,使一切信祂的人必能稱義。但律法之約的中保摩西,並不能為律法之下的人流血,也不能代替他們守約,他只能經手卻不能負責,因為連他自己也是以“本乎信”的原則才得蒙神的悅納(來11:24-26),所以這應許之約的“中保”,雖然仍會有兩造之間的證人的意義,但主耶穌既為人這方面盡了“約”的義務,實際上變成專門保證神必照祂的應許賜福與人,使一切在祂裏面的人都能得“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