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三.律法與應許是互顯其功用的(3:21-22)

“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麼?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3:21-22)

  由於以上的辯證,很容易使人以為律法和應許是互相“反對”的;所以保羅在這裏特別將這一點加以解釋,說明律法和應許並非互相“反對”,乃是互相呼應,各顯其功用。

  “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意即若神曾藉摩西傳一個人能守得全備因而得生之律法的話,“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人們就誠然可憑守律法稱義了);但神所藉摩西傳的律法並非人們能以完全遵守而得生的。雖然舊約的律法已經是神按人所能遵守的程度,在符合神對於“罪”的起碼標準的情形下所宣佈的(注意: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引述舊約律法的話時,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7-28,參21-22、33-37、38-42、43-45)。可見舊約律法,不過是神按人所能守的程度所給人的標準,不算是最高標準。否則主耶穌就不在“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之外,再加上更嚴格的要求),雖然神只不過要求人對他的律法按着最膚淺的意義來遵守,人們依然不能遵守。這樣,神豈能削足就履,放棄祂對於罪惡的要求,不顧祂自己的聖潔,而傳一個可以容許罪惡的律法,使人能以遵守而得生?斷乎不能!神既未傳這樣的一個律法,人也就不能憑守律法稱義。

  “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另一個意思是:神若曾傳一個目的為叫人憑律法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神並未以行律法為叫人“得生”為目的,因為律法不過是要叫人知罪的。所以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之後,逼使人去尋求律法以外的救法。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在此“聖經”指舊約,因保羅寫書信時,新約聖經尚未完成,而律法是舊約聖經的主要內容,所以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律法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人去信靠耶穌基督,得着所應許的福。這就是神宣佈律法的目的。

  總之,律法不但不是與應許“反對”,反之,倒是預備人的心,使人去接受應許中的救恩。所以律法須與應許互相配合,才顯出它的功用。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