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讀經講義



叁 行在光中者該有的表現(2:3-17)

  在本段中,使徒列舉行在光明中的人應有的幾種表現,作為信徒有否行在光中的測驗。

一.遵守主命(2:3-6)

  遵守主的命令,被看作是行在光中的第一次測驗。這是從上文“我們若說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裏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1:6)的意思引申出來。說而不行,就是在黑暗裏。這樣,人如果在光明中,當然就是切實遵行主的命令的了。在這裏按經文的意思可分為三點:

1. 遵守主命令的就是認識神(2:3-4)

“我們若遵守祂的誡命,就曉得是認識祂。人若說我認識祂,卻不遵守祂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裏了。”(2:3-4)

  在這裏“誡命”並非指十誡,而是普遍地指主的命令。這是很明顯的,“誡命”原文是 entolas,跟下文7節的命令,和約十三章34節的新命令都是同根字。若引用本節作為謹守十誡的根據,因而也該守安息日,是牽強的解釋。

  按本書三章23節指出:“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可見一切信靠基督、認識基督是救主的人,起碼都已經遵行了神所要求的最重要的命令。反之,還未遵行這命令的就還沒有認識主。

  遵守主的命令就是認識主的明證。認識主是遵行主的命令的力量。就如我們若認識誰是我們國家的元首,就尊重他的地位,毫不猶疑地遵行他的命令。

  “認識”在這裏的意義不只是相識,也包括因遵行主的命令的經驗而更加認識。更深認識主的結果必更忠誠遵行祂的命令。

  細讀這兩節,可見人若自以為認識主而不遵守主的話,就是在黑暗裏(1:6)。反之,若真實地遵行主的話,就是在光明中。所以行在光明中,也就是行在主話語的亮光中。這樣行在光中的人,就是正在遵守主的話的人。

2. 遵守主命的就是實行“愛”(2:5)

“凡遵守主道的,愛神的心在他裏面實在是完全的。從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主裏面。”(2:5)

  本節和4節相似,卻是從另一方面來討論。上節似乎注重對神的聖潔、榮耀、權能的認識,因而遵行主的命令。本節卻注重對神愛的體會,因愛神而遵行祂的道。正如我們若真愛一個人,凡他所求的必定趕快又自動地去作。若有猶疑就是愛心不夠的表現。我們會愛主,是因“基督的愛”在我們裏面激勵我們(林後5:14),而愛祂的最先表現,就是遵守祂的命令。

  凡遵守主道的,“愛神的心”在他裏面實在是完全的。中文新舊庫譯本與 NASB“愛神的心”都譯作“神的愛”更合原文的意思。神的愛若只在我們心裏沒有表現出來,就還沒有“完全”。因為還沒有把神的愛的完美表明出來。而遵行主道,就是把神在我們裏面的愛表現到最高境界的途徑。

3. 遵守主命的就是住在主裏(2:5下-6)

“從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主裏面。人若說他住在主裏面,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2:5下-6)

  住在主裏的必遵行主的命令,正如住在主裏的必然結果子一樣(約15:4、7)。住在主裏的人,就是住在主的話語的權威上,也是住在光明中(約8:12)。在光明中的人與在黑暗中的人兩者的分別在於在光明中的人是照主所行的去行,在黑暗裏的人卻只是“說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裏”(1:6,2:4)。

  “住在主裏”,按字面的意思就是隱藏在主裏面,讓主顯露,讓主為我們擋住從世界來的榮耀、辱罵、各種虛偽的稱許和各種情慾和試探。另一方面,常跟主親近,與主合一,主的各種美好德性也都成為我們生命中的德性,就在不知不覺中,使人從我們身上所看見的,都是主耶穌榮美生命的各種表露。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