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讀經講義



三.行在光中的自然結果(1:7)

“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祂兒子耶穌基督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1:7)

  上文第5節既說“神就是光”,那麼在光明中行事為人的意思,就是在神裏面行事為人。這也就是:在神聖潔的臉光之中,或在神真理的亮光之中,完全不必掩飾地行事為人…所有帶罪和黑暗成分的事,都是不能在光明中進行,而需要遮掩着進行的。這些事都是在神的旨意以外的,都是損害人的,結果都會成為個人與神相交,或信徒彼此相交的阻隔。但如果我們在神的旨意和光明中行事,就自然地彼此相交了!“如同神在光明中”,意即如同神那樣毫不容納“黑暗”地行在光明中,這樣,就與神合一了。

  本節論在光明中行,有兩項結果:

1. 彼此相交(1:7)

  何賡詩譯本作“我們就彼此同結團契了”。這彼此相交,原文是指信徒之間的彼此相交。(NASB 譯作“we have fellowship with one another”)但也可以包括與神彼此相交的意思在內。因按第3節下,信徒與使徒相交,而使徒乃是與父並祂兒子主耶穌相交的。可見信徒彼此的大團契,是因為在神的生命中與神聯合而有的。注意:團契的意思就是“共同分享”。我們若行在光明中,就共同分享到神的恩典和屬靈的喜樂,並且也叫神因我們的合一相交而有所享受了。

  這些就是行在光中的自然結果。就像住在同一間房子裏的人,自然會天天見面,不用另外尋訪也必然會相遇的了。

2. 寶血洗淨(1:7)

  行在光中的第二個自然結果,就是常得着耶穌的血洗淨。在這裏所說的“洗淨”偏重於得救以後的經歷(當然也包括初信而得潔淨的經歷)。因為這裏所說的“我們”,乃是已經得着第一次洗淨而得救了的人。主耶穌的血不但在我們初信時“洗淨”我們這個人,也能在我們信了以後,不斷洗淨我們生活上的不潔,只要我們在光明中。按何賡詩譯本,本節下半句作:“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潔淨我們,使我們‘脫離’一切的罪。”新舊庫本也譯作“脫離”。

  在這裏我們看見“光”與“血”的關係。人必先得着光照才能得着血的洗淨。若還在黑暗中,主的血是不會洗淨他的罪的。人若只在口裏求主血洗淨,卻沒有真正知罪的心,他的祈求是虛偽的;因為他根本還沒有得着光照,還在黑暗裏。就如上節所說:“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裏行,就是說謊話…”這樣說的人根本不是真正要與神相交,他所說的是虛謊的。

  所以行在光中和離開黑暗實際上是同一件事的兩方面,是同一動作,不是分開的兩種行動。但我們若行在光中,就可以常得主血的潔淨,常存清潔無愧的良心,而得能力,勝過罪惡。例如一個人偷了別人的墨水筆,只求神赦免,卻不肯歸還那枝筆,還想把它據為己有。這樣的求赦免,實際上只是安慰良心,並不是真的得光照。因為他根本還沒有看見罪的可憎厭,還不肯丟棄罪。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