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讀經講義



五.童身與再嫁(7:25-40)

  在這一段裏面,保羅提到守獨身的問題時,一再強調這是他自己的意見。他一開頭就說:“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在下文也提到類似的話,如40節:“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這是否說,保羅在這裏承認他所說的話不是出於靈感?或說比較其他言論所受靈感的程度不一樣?不是,他乃是要強調,他在這裏所說的這些話,只不過是把自己的經歷和意見說出來,作為信徒的參考而已,他不想信徒把他以下所講的意見當作神絕對的命令來遵守。這就是他受靈感說這些話的主要作用。

1. 關於童身(7:25-35)

  保羅認為童身比較結婚更好。在這十節經文裏,保羅特別提出兩個理由來說明。他的理由是:

  A. 現今的世界艱難(7:25-31)

“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7:25-31)

  在這幾節經文裏,首先要注意的是26節的頭一句“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這一句話表示,保羅以下所說的,是針對當時艱難的時局。他認為在變幻無定的世代中,一切都是暫時的、沒有保障的,在這種情況下的人,不如“守素安常”的好。有妻室的不要求解脫;沒有妻子的,也用不着為娶妻焦急。男子娶妻或處女出嫁都不是犯罪,但在戰事變亂的時候,這些人難免在肉身上會遭受苦難。所以保羅提出他個人的意見,認為守獨身的人總可以免去妻離子散的痛苦。事實上自從使徒說這些話開始,一直到今天,世界是一天比一天更艱難,更加變幻無常。

  所以29至31節的話,總意就是主來的日子已經近了。一切事已經到了末後的階段。有妻室的可能因戰禍分開,就像沒有妻室的一樣。人生的遭遇有時快樂、有時痛苦,有時富裕、有時貧窮,但不論快樂痛苦,富裕貧窮,也都是很快就轉變的。有人苦盡甘來,有人樂極生悲,這一切既都如此變幻無常,信徒對這世界的虛榮、物質的享樂,就不要抱太認真的態度,應該把世事看得淡薄些,就不至因世事的變遷而灰心失望了。

  這種對物質世界採取消極的態度,乃是要準備我們的心,對於神的國和屬靈世界的事,採取積極的態度。這是聖經一貫的教訓。我們在世上不過是客旅,是寄居的;所以肉身的好處只要過得去就算了。我們活着既不是為肉身的生命,也不是為今世的虛榮,乃是為神的國。這樣,我們在嫁娶的事上也應該以這個原則作大前題。這是使徒所提供的意見。

  B. 守童身的可以專心事奉主(7:32-35)

“我願你們無所挂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挂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挂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挂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挂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7:32-35)

  這幾節經文的中心意思,就是信徒應該追求專心的事奉主,作為我們生活的目標。保羅是有恩賜守獨身的人,所以這段話是根據神所給他的恩賜而說的。正如上文他一再強調他沒有主的命令,只是他個人的意見。所以這些原則是十分適合於有同樣恩賜的人。對於沒有這種守獨身恩賜的人,保羅在這裏的教訓,原則上對他們還是適用。因為他教訓的中心,是要我們以專心求主喜悅作為生活目標。對於有獨身恩賜的人,守獨身能使他們更專心事奉主;但對於沒有守獨身恩賜的人,若嫁娶之後,倒可能更專心事主;反之,卻可能不專心。

  34節:“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這意思不是說她出嫁了,身體靈魂就不聖潔;不出嫁,身體靈魂就會聖潔。而是說她若不出嫁,就不用為她的丈夫及家庭分心,可以專心追求身體靈魂的聖潔。這裏所說的“身體”,實際意義是指關乎肉身的事。出嫁了的婦女,因為要生兒育女,治理家務,許多繁雜的瑣事,使她不論在肉身或靈性的事上,都可能難以週全的處理;但若是守獨身,就可能兩方面都處理得更完善。

2. 關於父母對待未婚的女兒(7:36-38)

“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7:36-38)

  按當時的習俗,嫁女兒是由父母作主。若女兒長大了,過了年齡還沒有出嫁,就是父親對女兒有不合宜之處。所以保羅在這裏說,如果有人以為對女兒“有不合宜”而應該婚嫁的話,就可以隨意辦理,不算有罪。

  關於兒女的婚姻,聖經接納當時的社會習慣,讓父母為兒女作主。可是聖經並不贊同父母強逼不願意出嫁的女兒出嫁。反之,父母雖然可以為女兒作主,卻也要得女兒的同意。如37節說:“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按37節看來,如果女兒不出嫁也有幾個條件:

  A. “心裏堅定”:就是對神的旨意清楚沒有疑惑。

  B. “並且由得自己作主”:要女兒肯讓他作主,也就是得女兒同意。

  C. “沒有甚麼不得已的事”:環境上沒有困難。比方女兒已經有了對象,而且彼此相愛,必須結婚。若沒有這些事發生,女兒也同意父親的意見,他可以把女兒留下不出嫁。

  D. “心裏又決定…”:父親的內心有這樣的感動。在這四項條件下,作父親的可以決定不把女兒出嫁。

  注意,從34至38節的話都是針對教會裏的姊妹說的。為甚麼保羅在這裏只提到“女兒”而沒有提“兒子”呢?按聖經的習慣,若所講的事是包括弟兄姊妹的,就用“弟兄”代表所有人(見行傳與書信)。在此單提到“女兒”,含有專指姊妹,或主要與姊妹有關的意思。這大概是因為,事實上在守獨身的恩賜方面,神賜給姊妹的遠多過弟兄。所以保羅在這幾節似乎偏於鼓勵信徒守獨身的話語中,重點也是偏向姊妹方面說的。

3. 關於寡婦再嫁的問題(7:39-40)

“丈夫活着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7:39-40)

  使徒保羅認為,寡婦再嫁是合法的。因為丈夫活着的時候,妻子是被丈夫的律法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羅7:1-6)。但如果能夠守節更為有福。但關於寡婦再嫁,保羅在提前五章有補充的意見。在提前五章14節,他提到年輕的寡婦說:“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保羅雖然認為,寡婦如果能守節更為有福,但對於年輕的寡婦,他卻願意她們嫁人,免得給魔鬼有攻擊的地步。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