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是在羅馬天主教律法主義的陰影下誕生的,因此,基督徒的自由一直是改革宗神學裏面一個重要的課題。這個着重點扎根於一個事實:新約視信徒藉基督得享救恩,相等於從罪和敗壞中得釋放,而基督徒的生命也是自由的生命─基督釋放了我們,使我們得自由(約八:32,36;加五:1)。基督的釋放行動不像今天有些人所主張的那樣,是關乎社會政治或經濟的改良,而主要是與以下幾點相關。
第一,身為基督徒,我們已經脫離了摩西律法的限制,再無須透過這個律法體系來獲得救恩。既然我們已經因信基督得稱為義,就不再被神的律法定罪,而是靠着耶穌的功德,在神的恩典之下獲宣告為無罪(羅三:19,六:14-15;加三:23-25)。意思是說,我們與神的關係(羅馬書第五章1-2節的與神“和好”並“進入”恩典中),完全是因為我們在基督裏蒙神接納,成為祂的兒女而來的。不過,我們在神面前的這個地位,既不是,也不會以我們的行為作為基礎,它也絕不會受我們行為上的缺失所危害。活在這世上,我們不必靠完美的行為,而是靠神的赦免過活。
這樣,所有自然宗教都給否定了,因為墮落的人類出於天性使然,總是要藉着遵從某些規條,恪守某些祭禮,或是用禁欲苦行的方式,與那終極實體(無論是有位格的神,或是其他形式的終極實體)培養和維持正確的關係;這一點從世界上出現過的每一種形式的宗教都可看到。世上的宗教信仰無非是定下規範,要透過它們來建立自己的義;而保羅亦觀察到,不信的猶太人也是這樣做(羅一○:3)。保羅從切身經驗中體會到,這樣做是徒勞無功的。人的任何表現都不足以成事,因為無論人外表的行動看似多麼恰當,心裏總有不正當的欲念,又缺乏正確的欲望(羅七:7-11;參腓三:6)─而神首先審視的,正是人的內心。
當我們靠行律法在神面前尋求義,律法就激起,暴露,並指控我們的罪。罪已遍及我們道德本性的所有層面,使我們知道自己罪咎的深重(羅三:19;林前一五:56;加三:10)。所以,我們清楚知道,把律法看為行為之約,靠着它來尋求自己的義是枉然的(加三:10-12,四:21-31)。同樣顯而易見的是,我們苦無出路。這就是律法的捆鎖;但基督卻把我們從中釋放出來。
第二,身為基督徒,我們已脫離了罪的轄制(約八:34-36;羅六:14-23)。我們在基督的死和復活上與祂聯合,經歷了超自然的重生並向神活着(羅六:3-11),這表示我們現在最深切的渴求是行義,藉此服事神(羅六:18, 22)。罪的轄制不但使人不斷違犯神的律法,也使人持續缺乏行律法的熱心,甚至敗壞到一個地步,對律法產生怨憤和仇恨。然而,當我們經過心靈的更新,對神白白施予的恩典和接納心存感激,又在聖靈的加力之下,我們就“用心靈的新樣子,而不用儀文的舊方式來服事主”(羅七:6)。這表示,我們現在是充滿喜樂和全心全意地順從律法,這是前所未有的真實體驗。罪不能再控制我們。在這方面,我們亦已經脫離捆綁,得到釋放。
第三,身為基督徒,我們已擺脫了一個迷信看法─不再把物質和身體的享樂,視為一些在本質上是邪惡的東西。針對這個觀念,保羅力陳我們可自由享受神創造的一切,和它們所帶來的歡趣,因為這些都是神所賜的美好禮物(提前四:1-5)─只要我們不要在享樂中干犯道德律法,或是窒礙自己或別人的屬靈福祉(林前六:12-13,八:7-13)。改教家曾針對中世紀不同形式的律法主義,重申這個重點。
第四,身為基督徒,我們服膺聖經就信仰和敬拜的教導,對於別人所附加的規條,我們無須跟從。如果我們壓抑自己的良知去服從這些人為的教訓,甚至盲從這些要求,就是摧毀神賦予我們的良知的自由。
第五,身為基督徒,我們已脫離了自義,不必再把自己的行為與其他人比較,以為在神眼中自己比別人強得多。
第六,身為信徒,我們已得到自由,不必再把那許多的律例按重要性依次排列。要這樣做,就要引進更多律例,告訴我們哪些律例最重要。因此,到舊約時代終結的時候,總共有六百一十三條規條或律例,是為了解釋律法而加添上去的。
不過,還有許多方面,神沒有讓我們完全得到釋放。例如,雖然我們已擺脫了罪的轄制和咒詛,但卻沒有擺脫罪的存在和影響。只要我們今生仍然活着,就仍會不斷受到它的試探(提前六:9),墮入它的圈套,因為罪仍然住在我們裏面,包圍着我們(羅七:14-25;加五:17),魔鬼的勢力也依然纏擾我們(林前七:5;提前四:1;啟一六:14)。直到我們從必死的身體中釋放出來,我們才能夠擺脫罪;直到耶穌再來,萬物在新天新地裏得到更新,我們才能夠完全擺脫存在於一切受造物中的罪(啟二一:1-5)。
我們也沒有自由去做有害的事。例如,就像保羅在討論吃祭過偶像的食物時表明(羅一四章;林前八章),信徒有責任謹慎地運用自由,以免令其他人陷入罪中。另外,神並沒有給我們不遵從律法的自由。雖然遵從律法不能為我們賺取救恩,違犯律法也不會使我們被定罪,但律法仍然是我們道德方面的指導。耶穌親自確證,律法在每一個信徒的生活中都有恆久的效用(太五:17-19);保羅甚至形容它為“基督的律法”(加六:2)。
金燈臺活頁刊第一二七期 07.1
選載自研讀版聖經新譯本。香港:環球聖經公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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