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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答

假夫妻可以離婚嗎?

陳終道

 

  “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五:31-32)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了;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了。”(太一九:3-9)

親愛的陳弟兄:

  首先請原諒我那麼直接找你,我知你十分忙碌,我是金燈臺的讀者,金燈臺的信息使我屬靈生命得益不少,所以希望你能為我解答一些問題。

  我是一位信了主有十六年的基督徒,在八年前與教會內的一位姊妹結婚,兩年前因某些原因(下面會簡述)與她離了婚,教會長老們說,如果不是為淫亂的緣故,人是不可休妻的,休妻另娶的也是犯姦淫。這樣說來,一對信了主的夫妻如果不是為淫亂的緣故,一生都不可以離婚的,如果真的要離婚,雙方也不能再另行娶嫁,否則便犯了姦淫罪,是真的嗎?沒有彎轉?有時我這樣想,一對弟兄姊妹如果真的結了婚後他們才發覺雙方不合,又沒有能力改變對方,按聖經說又不能分開,要繼續這樣一生不合的生活下去,這豈不是一件痛苦的事嗎?我懷疑那節經文是否有另一解釋呢?

  我與那姊妹離婚的原因簡單概括為:那姊妹結婚後才發覺兩人一起的夫妻生活和婚前戀愛的生活是兩回事(或者是我們還未在婚前準備好),她認為性行為是污穢的,她改變不了這錯誤的觀念,所以由始至終,我們婚後都沒有夫妻的性生活,她也將大部分的時間放在讀書和朋友身上,或者她是想藉此能逃避一切,以致我們相處時間少,了解越少,誤會和爭辯就越大,她也不願意去接受婚姻輔導,我也不能再忍受這根本不是夫妻家庭的生活,所以決定向她提出離婚。我沒有怨她,我是愛她,她也是愛我,只是我們不能一起生活做夫妻,我只後悔當初婚前我們沒有進行婚前輔導。

  問題:

  1. 信首那些經文是否有另一解釋呢?是否真的除了淫亂(唯一原因)之外,任何原因人是絕對不可離婚?

  2. 沒有正常夫妻家庭的生活,只是同床異夢,因為這根本不是夫妻的生活,可否撤消或宣告當初的婚約無效,而不是冠以離婚罪呢?

  3. 離婚再娶是犯姦淫罪,這是否因為他與前妻有過性關係,再娶後又與另一女人有性關係,即是他同兩女人有過性關係,所以犯姦淫呢?如果是這樣,假設他全沒有與前妻發生過任何關係,他是處男再婚後才與另一女人,即是他人生第一個女人發生關係,這是否不算犯姦淫呢?

  4. 我因為信中的原因離婚,而我真有需要另娶是否犯了姦淫罪?這樣我是否得救呢?這些問題對我面前一生很重要,希望你能回信答覆我,十分感激,多謝!

  祝身體健康,心靈壯健!

  主恩永在

  你的弟兄 P.

  4/12/98

主內 P. 弟兄平安:

  收到四月十二日來信,你的情形確是十分特殊,可惜你已與前妻離婚,諒必已另娶,所以長老停止你的聚會(是否即開除)?一切似乎太遲了,現照你來函所問,簡答如下:

  

  1. 照你來信所引經文(太五:31-32,一九:3-9)主耶穌明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這樣,長老們根據哥林多前書第五章十節停止你聚會,無可厚非。

  2. 最使人遺憾的,在你們結婚六年之中,妻子始終堅持夫妻性行為是污穢的,因而未真正有過夫妻關係,六年之中,同床異夢!你事先竟不知道她有這種觀念,婚後又未能更正她的錯誤,這是你自己方面的虧欠。若她果真單單因這觀念而拒絕房事,是違反聖經的,因:

  A. 神造人之初,祝福亞當夏娃說:“要生養眾多”,這話已涵蓋了夫妻的性生活不是污穢,且是神的旨意(創一:28)。

  B. “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本句也有含有夫妻可以發生肉體關係之意。

  C. 亞當夏娃照神的旨意“同房”並且生子(創三:1)且應許他的後裔要傷蛇的頭,(創四:15)可見犯罪後的亞當和他的後裔的婚姻也是神所認同的。

  D. 主耶穌明說,除非人有特別獨身恩賜,理應有配偶(太一九:10-11)。

  E. 使徒保羅明說:“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林前七:3-5)。可見夫妻不合理分房,是違背聖經,而夫妻互相專有與對方的性關係,這是只有夫妻才有的特權。  

  若你們之間有別的重要原因是來信未提的,那就是另一回事。

  3. 惟有聖經真理,把夫妻合法的性行為看為聖潔而合神旨意的,且是基督教的特色之一,把男女性行為一概看為污穢是異教的觀念。基督徒不應持守異教觀念,應遵照聖經教訓行事,把神所設立的婚姻看為污穢,是輕慢神的態度。另一方面聖經卻把不合法的任何男女關係看為污穢的罪。主耶穌在世上時,法利賽人等捉拿了一個淫婦到耶穌跟前問祂說:“按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使徒保羅嚴責哥林多教會包容淫亂犯姦淫的人(約八:5;林前六:9-10,五:11)。

  4. 你不會因教會停止你聚會而不能得救,人得救全在乎那人是否真誠信靠主的救恩而從聖靈得重生,不是因教會或你自己的成敗。

  5. 照你來信所說你始終還是童身,雖已再婚但只跟一個女人有過性行為,若是真如此,你不算為犯姦淫。因你的前妻只按禮儀和律法跟你成為夫妻,並未按事實跟你成為夫妻,只履行了婚姻的禮儀和律法程序,並未履行婚姻的主要內容,但唯一能證明你們仍是童身的是你的前妻。人的判斷只能按法律的字句,和外表儀式的據。神判斷人則按事實,因祂能洞察人的肺腑心腸,不會被人表面“證據”所欺騙。你應該先得前妻的同意作你的見證人,按法律撤消那只有儀式的婚約,才可以再婚。

  6. 我提議你把實情跟長老溝通,重返原來教會,若不獲接納,應該另覓適當的主內群體一同聚會,不要把自己陷於孤立之中,務要保持與肢體有交通,不要離開那愛我們到底的主(約一三:1),無論如何,基督徒在婚姻上失敗是很大的缺欠,縱使是別人虧負你,還是一項缺欠。以後應更謙卑謹慎行神所喜悅的事。

  “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沒有人定你的罪麼?她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八: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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