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立比書讀經講義



第六段 保羅的捨棄與追求(3:1-21)

  腓立比書第三章的主要信息,是警告信徒防備割禮派異端。保羅在本章中並非只從消極方面駁斥割禮派的道理,而是講述自己的經驗,說明他如何認識基督耶穌才是至寶,而丟棄了先前所熱心的律法主義。所以本章的目的雖然是要提醒信徒防備割禮派的誘惑,但它的重點卻是勉勵信徒追求更多認識基督。事實上,對待異端最有效的方法,不是單在道理方面駁斥,而是在於使信徒在靈命上長進,對基督能有更深的認識。認識基督就是防備異端的最有效方法。

壹 保羅與割禮(3:1-6)

讀經提示

  1. 熟讀全章之後,試行撮要地把全章聖經的主要信息說出。
  2. 三章1節為甚麼保羅忽然提到要靠主喜樂?跟上下文有甚麼關聯?
  3. 為甚麼保羅用那麼嚴厲的話來警告信徒要防備割禮派的錯誤?這種態度跟一章15至18節的態度是否矛盾?
  4. 為甚麼基督徒不用受割禮?割禮的真義是表明甚麼?

第三章

1弟兄們,我還有話說,你們要靠主喜樂。我把這話再寫給你們,於我並不不為難,於你們卻是妥當。2應當防備犬類,防備作惡的,防備妄自行割的。3因為真受割禮的,乃是我們這以神的靈敬拜,在基督耶穌裏誇口,不靠着肉體的。4其實我也可以靠肉體;若是別人想他可以靠肉體,我更可以靠着了。5我第八天受割禮,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憫支派的人,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就律法說,我是法利賽人;6就熱心說,我是逼迫教會的;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

一.勸勉信徒應靠主喜樂(3:1)

“弟兄們,我還有話說,你們要靠主喜樂。我把這話再寫給你們,於我並不為難,於你們卻是妥當。”(3:1)

  本節與下節似乎不連貫。有解經者以為,保羅寫完第1節時,可能有事打岔,或收到有關腓立比教會受異端擾亂的消息,以致從第2節開始,他忽然講論割禮派的問題,且用與第1節完全不同的口吻警告信徒,因而本章第1節與第2節的語氣不連貫。其實,本節經文的語氣雖然與第2節似乎不同,但使徒在這封書信中既然特別強調信徒要凡事靠主喜樂,他在講論另一個新論題之前,再度提醒信徒要靠主喜樂,是不足為怪的。(注意本書每章的前幾節都提到在主裏的喜樂:1:4,2:2,3:1,4:1)。反之,使徒在未開始講他怎樣丟棄割禮派所主張的道理之前,先告訴信徒他現今如何靠主的恩典,在患難中仍然充滿喜樂,就等於告訴他們,主的恩典足以勝過惡劣痛苦的環境。跟那些主張行割禮才得救、靠肉體誇口的律法主義者比較起來,這位現今不靠律法誇口、只憑基督的恩典稱義的保羅,顯然高明多了。以前他也跟他們一樣,以遵守律法規條為誇口,自滿自足;但現在他所留意的,卻是怎樣取用基督的恩典,在患難中得勝而喜樂。

  “弟兄們,我還有話說,你們要靠主喜樂”,保羅似乎是說,他心中有許多話要說。為要叫信徒留意他以下的話,他特別加上一句“我還有話說”。雖然他已經教訓了信徒許多事,但他還有更多話要講。他對信徒的愛心,使他似乎有許多話要講,說了還要再說,再三教訓他們。

  注意,保羅說了還要再說的,不是一些“說長道短”、不造就人的話,而是勸勉人、建立人的話,是關乎他自己認識基督而有喜樂的見證。許多人口中說不完的話,只不過是自己屬肉體的誇耀,但保羅所要一再勸勉信徒的,是要他們靠主喜樂。

  “靠主喜樂”原文是“在主裏喜樂”,KJV 及新舊庫都譯作“主裏喜樂”。保羅對於怎樣在主裏喜樂,已有豐富的經歷。他在監獄中還能寫充滿喜樂信息的書信給腓立比人,所以他也希望腓立比信徒能經歷他所經歷的。

  “要靠主喜樂”這一類的話,在本書中提過多次。它不是甚麼新奇的話,卻是能造就人的話。我們寧可講些重複、陳舊而造就人的話,總強過講些新奇而不造就人的話。

  “我把這話再寫給你們,於我並不為難”,這句話說出保羅在患難中的喜樂,絕不是勉強的“苦笑”,而是“並不為難”的喜樂。以前他所誇的,是為律法的熱心;現今所誇的,卻是為基督受苦的喜樂。

  “為難”原文 oknēron,意即“猶豫”。按楊氏經文彙編及 W. E. Vine 的新約字解,新約只用過三次,另兩處是太二十五章26節,羅十二章11節,兩處都譯作“懶惰”或“懶”。保羅的意思是,他勸勉信徒靠主喜樂是毫不猶豫的,絕不是提不起勁的樣子;他完全不會因為當前的環境(自己仍在獄中),而覺得這樣勸勉信徒似乎和他內心的景況不相稱。保羅這種在患難中的喜樂,絕非外表的做作,而是生命的流露。我們不要只從外表學習保羅的喜樂,而忽略了他在生命上所受的對付和磨練。

二.要防備割禮派的錯誤(3:2)

“應當防備犬類,防備作惡的,防備妄自行割的。”(3:2)

  “犬類”是猶太人表示鄙視的用詞。猶太人常把外邦人看作是“狗”(太15:26-27),他們認為狗是不潔的牲畜。

  “作惡的”指下句“妄自行割的”。割禮派異端雖然熱心律法,但保羅竟稱他們為“作惡的”使徒用最嚴厲的態度對待這等人,因為他們的主張大大危害基督的救恩。

  本節只有三句話,但每句之前都用了“防備”兩個字,以加強語氣。這等割禮派的異端,按屬靈的眼光來看,既是那麼卑污可惡,而他們的道理又那麼容易使當時的信徒陷入迷惑,所以使徒再三要信徒留意防備。注意使徒在本書一章15至18節說的話,和這裏比較起來,顯然有很大的分別。按一章15至18節所記,使徒似乎有很寬廣的心,可以包容一切異己者;但使徒所包容的乃是“傳基督”的人,不是傳異端的人;在這裏使徒是針對傳割禮的異端,所以他表現得十分嚴厲,毫不讓步。

三.闡明真割禮的意義(3:3)

“因為真受割禮的,乃是我們這以神的靈敬拜,在基督耶穌裏誇口,不靠着肉體的。”(3:3)

  保羅在羅二章29節、四章11、12節,西二章11節也都提到,真割禮的意義不在乎儀文,乃在乎心靈。猶太人所受的割禮只是外面肉身的割禮。神跟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也是肉身的割禮(創17:9-14;羅4:11-12),但這肉身的割禮卻有更深的屬靈意義。神藉着割禮要教導我們認識的屬靈意義,就是西二章11節所說的:“你們在祂裏面,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這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也是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救恩的一部分。信靠耶穌基督的人,是已經將肉體和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

  “因為真受割禮的,乃是我們這以神的靈敬拜”,說明真割禮是內心順從神的靈,而進入以心靈誠實敬拜神的生活;是注重實際的意義,不在外表的儀文上吹毛求疵。割禮原本是屬外表的一種儀式,使那有信心的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知道,他們是屬神的人,應當敬拜這獨一的真神。

  現在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流血贖罪,又把我們的肉體和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十字架(加5:24),使我們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乃是“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這種“割禮”能引致我們“以神的靈敬拜”內心向神專一、忠誠的實際敬拜。

  保羅在為主受苦之中,仍然滿心喜樂,甘心為主捨棄而忍受痛苦;這種心志也就是按心靈誠實敬拜神的表現之一。

  在基督裏受了真割禮的人,是以“基督耶穌誇口,不靠着肉體的”。這意思就是:靠基督為他們所完成的救恩誇口,而不靠肉體上接受的儀文記號作為遵守律法的誇口。本句暗示,當時割禮派的人不但以割禮作為得救條件之一,而且以自己肉身受過割禮為誇口。這完全違背了割禮的真正意義。因為割禮不過是藉着看得見的肉身受痛苦,以表明那看不見的“肉體”要受對付。但他們既以肉身受割禮為誇口,炫耀自己比別人強,就等於放縱那看不見之“肉體”,豢養它那喜歡高抬自己的性格,這就和割禮的屬靈意義背道而馳了。

四.保羅的見證(3:4-6)

  在這幾節中,保羅敘述自己以往熱心律法的情形,表明他現今反對憑割禮得救,並非對律法沒有認識的緣故。反之,他具備那些律法主義者所以為誇口的一切條件,且曾比他們更熱心律法。他反對割禮派的人,絕不是因自己未受割禮;他曾是一個標準的律法主義者(加1:13-14)。他不靠肉體誇口,並非沒有可憑肉體誇口之處,而是不要憑肉體誇口罷了。保羅這樣地見證,是要使信徒明瞭,他熱心福音絕非因自己的偏見,也不是因他不能遵守某些律法儀文的規條,以致故意講一些為自己辯護的道理。

“其實我也可以靠肉體;若是別人想他可以靠肉體,我更可以靠着了。”(3:4)

  此處“靠肉體”就是指靠着肉身曾受割禮。本節的意義十分淺明:若割禮派的人以為他們可以靠着肉身曾受割禮為誇口,以為他們才是正統,那保羅更可以誇口了,因保羅也同樣受過割禮,而且受過嚴格的律法主義薰陶。

“我第八天受割禮,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憫支派的人,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就律法說,我是法利賽人。”(3:5)

  按創十七章12節,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時,指定他的一切男丁生下來第八日要受割禮。主耶穌也是照着律法,生下來第八日受了割禮。保羅生下來第八日受割禮,是完全遵照律法行事。他從小就生長在嚴守律法的家庭氣氛中。他又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是正統的猶太人(徒21:39,22:1-3)。保羅在哥林多書中也提到他是希伯來人(林後11:22)。

  “就律法說,我是法利賽人”,當時法利賽人是最熱心律法的。保羅曾在法利賽人的迦瑪列門下受教(徒22:3)。

“就熱心說,我是逼迫教會的;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3:6)

  保羅不但熱心律法,還熱心逼迫教會,反對那些傳恩典之福音的人(徒8:1-3,9:1-2;林前15:9;提前1:13)。他寫信給那些受割禮影響最甚的加拉太信徒時,也曾說過同類的話:“你們聽見我從前在猶太教中所行的事,怎樣極力逼迫殘害神的教會。我又在猶太教中,比我本國許多同歲的人更有長進,為我祖宗的遺傳更加熱心”(加1:13-14)。此處保羅這樣說,是要表示他以往對律法的態度,比現今那些律法主義的割禮派更積極得多。

  “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律法上的義,就是下文9節所說“因律法而得的義”,也就是照着律法上的一切禮儀規條遵行,如割禮、守節期、安息日,或各種應行之潔淨禮等。凡事照着律法的手續辦理,就有律法上的義。而保羅在這方面是無可指摘的。主耶穌在太五章20節所說的“法利賽人的義”,也就是指這種照着律法字句的表面意思和儀式而行的義。但主耶穌在太二十三章卻嚴厲責備法利賽人,因為他們常在律法的字句以外,在人不能根據律法的字句來指責他們的事上,取巧地行惡。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