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三.如何憑愛心行事(6:6-10)

1. 應供給主僕之需用(6:6)

“在道理上受教的,當把一切需用的供給施教的人。”(6:6)

  “在道理上受教的”指一般信徒,“施教的人”就是撇下一切俗務,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的人(徒6:4)。他們是以宣讀、勸勉、教導為念(提前4:13),擺脫了世務纏累的(提後2:4)。信徒當然應該供給他們一切的需用。但除了這原因之外,基督徒為愛神的的緣故,也應當供給神的僕人,使他們可以專心事主。凡真正愛主的信徒,必樂意藉着供給神僕的需用,以表示他們愛主的心。若以一般愛心待人之法則來說,即使是普通弟兄缺乏,也應當照顧他們,何況是主的僕人?

  信徒從主的僕人身上得着好處是一事實,使徒根據這一點,有力地指明:信徒有供給神僕需用的責任。信徒既在道理上受教,則以屬物質方面養生的需用來回報主的僕人,按情理來說也是應當的。正如我們請一位教員教導自己的子弟,尚且要給他薪金,何況在主的真道上領受神僕的教導,豈不更應當供給他們生活上的需要?所以本節是從“利益”方面講明信徒對神僕的責任。即使不按照愛心的原則,而按照利益之關係來說,既得着“利益”,理當付出“代價”。何況信徒對待神僕,不應只根據所得之利益,乃應根據愛心的原則!這樣,在道理上受教的信徒,應當供給“施教”的神僕,更是無可推諉之責任了。

  “一切需用的”表示:所供給的應當足夠,不可缺乏。例如所供給的只足夠他吃,不足夠他穿,或只夠他本人的飲食,卻不夠養育兒女等,這都不是足夠的供給。一般信徒顯然有一種觀念,以為傳道人應當仰望神的供給,所以無須在“一切的”需用上供給他們。這是不負責和取巧的託辭;因為這不是信徒應抱的態度,而是傳道人應抱的態度。受教者不能利用“施教者應當仰賴神”為藉口,不盡上自己應當的責任。這種責任,正像對待自己的親人或朋友一樣,是不可託辭規避的。

  聖經中對於傳道人應如何接受供給,並無詳細的記載。教會中有人用固定薪金制度,或類似薪金之方式;另有人卻反對固定的供給。實際上聖經既未指定要用固定的薪給,也沒有指定不可用固定薪給。其實不論是否薪金制度,或是否固定數目,對於傳道人的信賴神而生活,並不重要。不接受固定薪金的人,可能比較接受薪金的人更不信賴神;接受固定薪金的人,也可能比不接受薪金的更信賴神。信心生活全在乎個人自己向神的忠誠如何。若傳道人的心貪慕虛榮和今世的享樂,不論是否受薪金,都會奉承阿諛富人,重視金錢,而輕忽貧窮信徒;反之,若傳道人專心求神的喜悅,不論是否受薪金,或所受薪金是否足夠維持生活,必看作是從神領受的,能專靠神而活,不與人計較。

  但按本節“當把一切需用的供給施教的人”而論,在受教者方面,理當有週全的照顧,使施教者按時獲得一切所需用的,不虞匱乏。這樣,若參照一般人的生活標準,而給予施教者每月固定的供給,不失為妥善的方式之一。否則,若因沒有固定的供給,以致主的僕人有時陷於缺乏之中,雖然神會有方法眷顧祂的僕人,但作為受教者方面,未免有愛顧不週,未盡全責之處了。

  但這是對受教者方面說的,對傳道人來說,切不可以信徒的供給是否充足,作為是否“施教”的條件;也不要苛求信徒,必須按照某種方式供給自己的需用。傳道人應當看自己是替神作工的,信賴神的信實,知道祂必不虧待祂的僕人。否則縱然不受薪傳道,也可能徒有“信心生活”之名,實際上卻是處處故意表露自己的缺乏,眼睛常常指望人的愛顧,這種生活絕不能榮耀神。

  無論如何,供給主僕的需用,應出於愛心,並且看為應盡之本分。不論用甚麼方式或制度,都不應含有“僱用”或“受僱”的觀念。受供給的人,應看作從神接受供給;供給人的,應視為完全獻給神,不能從神竊取任何屬靈權利,這才合乎愛心的原則。

  “供給”原文 koinōneitō,是“分享”的意思。因此本節的意思是:信徒應當在一切需用上與主的僕人分享。這“分享”表示,供給者與受供給者是站在完全相同的地位上享用所需用的。信徒供給傳道人,絕不是僱主給予受僱者報酬,而是承認:自己所享用的也當讓主的僕人分享;因我們所有的,原都是神所賜的。

2. 所種的與所收的(6:7-8)

“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順着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順着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6:7-8)

  這兩節連於6節之後,是要繼續勸戒並指導信徒,應存怎樣的態度實行愛心生活。特別是在供給神僕的事上,不可輕忽怠慢,或隨意施捨。因為這等事就像為自己種植一般,若所種的是壞種子,就收惡果;反之,若所種的是善種,就必收美果。

  另一方面,使徒在此指出:行善並不是一種損失,乃是一種“投資”,使自己將來可以有收成。所以行善不只是為助人、榮神,亦是為自己積存財富在天上(太6:19-20)。

  “不要自欺”,在3至7節中,這是第二次提到“不要自欺”,都與愛心待人有關。第3節的自欺,是指沒有用愛心待人,卻自以為有愛心,而本節的意思則是:我們若不誠實愛主愛人,在奉獻上忠心,就是自欺。

  “神是輕慢不得的”,這句話解釋了不要自欺的理由。因為神不會任憑我們輕慢祂的權能,所以我們不可以為自己手中有力量供給神僕,或其他缺乏的弟兄,便以隨便、輕忽的態度對待受幫助的人;也不可以為自己有權隨意處置財務,便忽略行善助人的責任,以為神不會追究;更不可藉着所捐獻的錢財,爭取教會中的地位,驕養自己的心,貪慕虛榮,搶奪神的榮耀。

  “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這句話是一項警告也是一個安慰。對於不用真誠之愛心對待主僕或弟兄的人,它是厲害的警語;但對於誠心奉獻,照自己的力量在教會中盡忠的人,它卻是安慰的話。因為一個人既種下真誠的愛心,必從神那裏得賞賜和稱讚;反之,存心自誇與驕傲的人,所種下的既是榮耀自己的種子也必收取敗壞的果子了!

  “順着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順着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8)。本節更具體的解釋上節“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的意思。種甚麼、收甚麼,是自然界的一般定理;屬靈的事也是如此。我們若“順着情慾撒種”,即順着肉體的喜好行事(參5:24),只求自己的益處與榮耀;這就等於替自己撒下一些敗壞的種子,為自己種下一些災禍;這些憑情慾的意念而行的事,終必產生敗壞的果子。但若“順着聖靈撒種”,即順着聖靈的感動和引導行事,就必從聖靈收永生。這“永生”的涵義,包括一切因得着永生而有的屬靈福分,與上句的“敗壞”成對比。“敗壞”代表一切屬情慾而終必敗亡的事物,“永生”則代表一切屬於永生境界內之福分(約6:68-69,10:10)。

3. 行善不可喪志(6:9-10)

“我們行善,不可喪志;若不灰心,到了時候就要收成。所以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6:9-10)

  行善怎麼也會喪志?這句話顯示,雖“行善”也會遭遇阻攔,甚至灰心。例如:你所幫助的人令你失望、行善的結果並未得着好的效果,反遭受人的譏笑等,會使你覺得自己所行的善事歸於徒然。這種情形是可能的。所以使徒勸勉信徒,行善不可喪志。帖後三章13節,使徒保羅也用同樣的話勸勉帖撒羅尼迦的信徒,意思是不可因人的誤會、嫉妒、逼害,或反對而喪膽、灰心;因為行善不只是信徒應有的長處,且是信徒應有的責任。我們必須付出代價來完成這種責任。主耶穌來拯救罪人,也是冒着人的誤會、拒絕,反對和凌辱,甚至捨命在十字架上,才使我們得着這寶貴的救恩。所以信徒不可以為,行善理當受人歡迎;人們若不笑臉相迎,我們便不行善了。這就不是視行善為當然之職責。信徒應當準備為行善而受苦(彼前2:20),並為討神的喜悅,遵行神的旨意而行善;卻不是為得人的擁戴、稱讚、報答而行善(太6:1-4)。這樣,就不致因行善而灰心了。

  “到了時候就要收成”,未指出是甚麼時候,但最遲不會遲過主再來的時候。許多行善的果子是我們眼前所能看見的,但“到了時候”表示,行善之收成是有時候的,需要等待的,不能急求立即收成,正如撒種需要等待收成一樣。雅各在他的書信中也有類似的教訓:“弟兄們哪!你們要忍耐,直到主來。看哪,農夫忍耐等候地裏寶貴的出產,直到得了秋雨春雨。你們也當忍耐,堅固你們的心;因為主來的日子近了”(雅5:7-8)。在此保羅用“撒種”與“收成”比喻行善,與雅各的教訓正相吻合。基督徒雖不一定是耕田的農夫,卻都是“行善的農夫”,理當效法農夫的忍耐而行善。

  “所以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眾人指一般人,包括教外人。智慧人說:“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辭,就當向那應得的人施行”(箴3:27)。在此“有了機會”是指,當我們手中有“行善的力量”,而別人也有需要時,就應當趁機行善。神所賜給我們的財物,未必一生常常充裕。若手中有力量時不行善,在缺乏時,也必難希望別人向你行善了。

  注意:本書的信息十分注重因信稱義的真理,並且反覆證明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但在本書的尾語中,使徒卻很認真地(甚至帶着警告)勸戒信徒誠心行善。其實保羅雖然極力證明稱義不是憑行為,卻並非不熱心行善(參本書2:10)。他不過是極力要使信徒明白,行善不能被當作得救的條件,以免損害主的救恩而已。但行善雖不能當作得救的條件,卻是信徒應盡的本分,且為自己撒下佳美的種子,到了時候可以收成。

  “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本句清楚地指出,信徒在主裏已經是一家的人(弗2:19;提前3:15)。教會是永生神的家,信徒都是在這家裏面的人;我們對待主內的弟兄姊妹,應當像家人一樣。當我們家人有甚麼缺乏或需用時,當然應該先照顧他們的需用。所以說:“更當這樣”。

  這“更當這樣”表示:信徒行善,對外人與對主內弟兄,是有先後輕重之分別,這分別就是:應優先幫助主內弟兄的缺乏。“更當”KJVNASBWilliamsBECK 都譯作 especially,就是“主要的”或“特別的”的意思。

  從本節我們也可以知道,信徒應當照顧自己肉身的家人。因本節提到優先看顧主內肢體的缺乏,是以主內肢體就是屬靈大家庭中的“家人”為理由,可見使徒認為,照顧家人比較照顧外人責任更大。使徒既將這原則應用於屬靈的家庭關係中,勸勉信徒實行相愛;則同樣的原則當然也適用於屬肉身的家庭中。所以,信徒不可以照顧主內弟兄為託辭,而輕忽了負擔家人的需要。保羅在提摩太前書說:“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提前5:8)。信徒若以為,愛主內弟兄,就可以不必顧念肉身的家人,那就類似法利賽人所說的,將所有供獻給神,便可以不孝敬父母;二者犯的錯誤相似(太15:5-7)。可見,聖經的意思並非說,我們只要看顧神家的人,就不必對我們肉身的家庭盡本分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