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第四段 信徒生活行事之法則(5:1—6:10)

  上文保羅已多方引證舊約歷史,辯解律法與恩典的分別,證明信徒得救是憑神的應許和恩典,而非憑律法與行為;他同時反駁猶太假師傅的錯誤,使信徒知道,若要守律法、行割禮,無異將自己重新放在律法之下。總之,割禮派假師傅所傳的道理,是與福音真理不合的。

  從第五章開始,使徒漸次地向信徒講及他們行事生活的法則。既然信徒不是憑律法稱義,那麼信徒的行事生活,應遵循怎麼的法則?這是重要的問題。

  保羅常在他的書信中,先講明真理的原則,然後才討論信徒生活行事方面的問題。可以說,他是先使信徒在理論方面有正確之真理根據,然後要求信徒在生活上應用(即實行)他們所明白的真理。基督徒的行事,若無正確的真理根據(神的話的根據),是十分危險的。因為信徒的生活是跟信仰分不開的,而信仰必須以真理為根據。若真理的認識有錯,在錯誤的基礎上生活工作,當然危險。這就像房屋建造在沙土上一般,經不起試煉。有些信徒雖然很熱心,但他們的熱心缺乏真理根據,只憑衝動與情感去行,難免誤入歧途,使主的名受羞辱。所以,使徒保羅在書信中先將真理(不論關乎福音方面,或教會方面)解明,然後再教導信徒,如何在生活上依循所信的真理去行。這兩方面都是今日信徒所應留意的。

  在這一大段中,可分為三小段來研究:

壹 自由與割禮(5:1-15)

讀經提示

  1. 基督釋放了我們這句話有甚麼意思?
  2. 甚麼是奴僕的軛?
  3. 為甚麼保羅說若行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行割禮何以會欠行全律法的債?
  4. 試按五章6節說明憑信心怎樣勝於受割禮?
  5. 五章10節保羅對信徒與對傳異端者的態度有甚麼不同?
  6. 甚麼是十字架討厭的地方?
  7. 甚麼是真自由?不明白自由之真諦有何危險?
  8. 信徒行事生活既不憑律法,應憑甚麼原則?

第五章

1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2我保羅告訴你們,若受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3我再指着凡受割禮的人確實的說,他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債。4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5我們靠着聖靈,憑着信心,等候所盼望的義。6原來在基督耶穌裏,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7你們向來跑得好,有誰攔阻你們,叫你們不順從真理呢?8這樣的勸導不是出於那召你們的。9一點麵酵能使全團都發起來。10我在主裏很信你們必不懷別樣的心,但攪擾你們的,無論是誰,必擔當他的罪名。11弟兄們,我若仍舊傳割禮,為甚麼還受逼迫呢?若是這樣,那十字架討厭的地方就沒有了。12恨不得那攪亂你們的人把自己割絕了。13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欲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14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15你們要謹慎;若相咬相吞,只怕要彼此消滅了。

  在本段中,保羅似乎將基督與自由放在一邊,割禮與律法放在另一邊。基督是使我們得自由的,律法與割禮卻是使我們成為奴僕的。我們是已經得自由的,所以不應再被奴僕的軛轄制。使徒一面勸勉信徒應在自由的福音上站穩,一面警告信徒受割禮的害處。為甚麼加拉太信徒在基督裏得了自由之後,便不應該去受割禮?使徒在這幾節中加以解釋。同時他也說明傳割禮之人的詭計他們傳割禮並非為主的緣故。

  論到基督裏的“自由”這個問題,保羅恐怕信徒對於真自由之涵義有所誤解,因此在這小分段的末後幾節,又將自由的意義加以解釋。

一.勸勉信徒應在自由上站穩(5:1)

“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5:1)

  “基督釋放了我們”,表示我們所得的自由並非憑自己努力所獲致,乃是基督所釋放的。“釋放”一方面說出我們原來的地位,一方面說出基督為我們所完成的工作。我們原本是被捆綁的,在罪惡下作奴僕,在律法下受壓制。雖然真正壓制我們的是“罪”,但律法將我們的罪顯明出來(羅3:20,7:7),使我們知道要對自己所犯的罪負責;所以律法也成為使人受捆綁的。罪之使人受捆綁,是使人無法脫離罪的慾念和罪的勢力(如煙癮、賭癮等),它發出種種的要求,使人不能不順從它;但律法之使人受捆綁,是使人為自己犯罪的後果負責,或為着尋求補贖罪過,而極力想行善、苦待自己,為這等事而痛苦。但人是不可能憑自己的善行贖清罪過的,結果一切企圖補贖罪惡的努力,徒然使人失去自由。

  “基督釋放了我們”,本句顯明基督是一位有能力使我們得自由的主。因祂曾為我們付出贖價,使我們不必為罪受到應得的刑罰,因而脫離了律法的捆綁、“得以自由”。保羅對羅馬信徒說:“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着心靈的新樣,不按着儀文的舊樣”(羅7:6),這段話解明我們如何因基督而脫離了律法因祂的死算為是我們的死,我們在捆綁我們的律法上也就死了。一個死了的人是不受律法的約束的。這樣,我們便脫離了律法。

  “叫我們得以自由”,這是基督釋放我們之目的。按本節所論,自由的最直接意義就是不再受律法之軛轄制。希伯來書九章9至10節論及律法規條時,說:“…所獻的禮物和祭物,就着良心說,都不能叫禮拜的人得以完全。這些事連那飲食和諸般洗濯的規矩,都不過是屬肉體的條例,命定到振興的時候為止”,表明律法的一切祭物、規條、都不過是過渡性的,這種種祭禮和條例的作用,到所預表的基督來到,就都結束了。律法並不是神的目的,乃是神的手段,要引領我們到基督那裏得自由。這樣,我們若不去享用基督裏的自由,便是辜負了基督釋放我們的恩典了。

  這“自由”的另一方面意義,是不必再受罪的壓制,不再因罪的勢力而不得不犯罪。主曾對猶太人說:“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約8:36)。這真自由就是從罪惡的捆綁中釋放出來,而不是自由去犯罪(有關自由的真義,下文使徒有更詳細的解釋)。

  “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這半節是論及信徒方面之責任。上半節是論基督已經為我們作成的,基督既然為我們完成如此偉大的救法,使我們得以自由,我們享受了這麼大的恩典,有甚麼責任呢?積極方面就應“站立得穩”;消極方面應“不再被奴僕的軛挾制”。

  “站立得穩”的意思,就是忠於主恩典的福音,在福音的真理上堅定不移,不肯隨便跟從別的福音,重視所蒙的救恩。

  “站立得穩”,表示我們對於福音真理有持守及見證的責任,以顯出福音在我們身上的功效,使其他的人可以認識這恩典的福音。

  “站立得穩”也表示:站穩的人信心是堅定的,認為基督的救恩十分安全可靠,能滿意而信任福音。若我們認為自己所處的地位不安全、不美好、或不合理想,就可能想離開;但若已經感到滿足和安全,便不想離開。所以使徒要信徒在自由的福音上站立得穩,就是要我們完全滿足於這恩典,信任這地位之可靠,不再三心二意求其他庇護,而專求基督的庇護。

  “不再被奴僕的軛挾制”,這是消極方面的責任。注意上句“要站立得穩”的意思,已經隱指我們會遇到某些試探,不容易站穩。這種試探就是“奴僕的軛”。

  在此所論“奴僕的軛”仍然是指律法。保羅在本書二章4節、四章9節都曾提到在律法下的人是作奴僕。又在徒十五章10節同樣地將律法比作“軛”“現在為甚麼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律法乃是猶太人的祖宗所不能負的軛。“軛”本來是放在牛的肩膀上耕田的,代表一種難以擔當的責任,使人受奴役。照樣,律法的要求是人所無法遵行的,像難以擔當的軛,使遵守律法以求得救的人,有如作奴僕那樣。但神賜律法之目的,並非叫人藉背負這難當的軛以求稱義,只不過使人發現自己無力履行律法的要求,而尋求救恩。那些不明白神旨意的律法主義者,竟將這神要藉以引導人尋求恩典的律法,當作可以得稱義的途徑,無異把奴僕的“軛”放在人的肩頭上以求自由!所以他們所傳講的道理,對於那些已經得救的加拉太信徒,成為一種試探。但凡要在基督恩典上站立得穩的人,就要拒絕這種“奴僕的軛”的試探,不要受它的轄制。

  主耶穌在太十一章28至30節呼召人來負祂的軛,因祂的軛是容易的,祂的擔子是輕省的,因為祂的軛不需要我們憑自己的刻苦或功績以求稱義,只要我們來接受祂為我們所完成的救法;也不是靠自己的努力和才智來生活,乃是靠祂的能力與恩助而活。所以信徒所當負的,是基督使人得安息的軛,而不是律法使人作奴僕的軛。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