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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的律法

潘國華

 

  有一日,一班法利賽人想設法去試探耶穌。他們找到一位熟讀舊約律法的專家,去詢問耶穌一些問題。

  這位律法師問耶穌說:“夫子,律法上的誡命,那一條是最大的呢?”耶穌就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二二:35-40)

  很顯然,這次法利賽人試探耶穌的陰謀又告失敗了!

  從上述耶穌基督所說的話中,我們了解到兩條最大的誡命:就是愛神,愛人。這兩條誡命符合神賜給摩西的兩塊法版。(出三一:18)神將十誡寫在兩塊法版上。一般人都認為神把第一至五誡寫在第一塊法版上,而將第六至十誡寫在第二塊的法版上。故此,第一塊法版主要結論“就是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而第二塊法版的主要結論:“就是要愛人如己!”

  使徒雅各在其書第二章八至十三節中,針對第二塊法版上的誡命,他指出律法的三個十分重要概念:1.律法的性質;2.律法的合一;3.律法的精意;本文就以上三點去探討“至尊的律法”如後。

一.律法的性質(雅二:8-9)

  由於教會裏有“以貌待人”的毛病。(雅二:1-7)故雅各除了指斥這態度外,跟着就以舊約聖經來教導信徒。

  雅各引用利未記第十九章十八節的經文──“要愛人如己”,然後就稱這節經文為“至尊的律法”。為甚麼?明顯地,因這律法是至大的君王所頒發的。這律法是神國中的律法,它包括人際關係間所有的原則,它之所以被稱為“至尊的律法”是因為它的全面性。

  正如上文提及主耶穌所說的兩條最大的誡命,第二條就是“要愛人(鄰舍)如己”。在路加福音第十章裏記載着耶穌如何解釋這條“至尊的律法”。當時有人追問耶穌說:“誰是我的鄰舍?”於是耶穌就以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去解釋“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這誡命。耶穌強調“鄰舍”就是那些需要我們幫助的人。

  若果當時教會的信徒依着這條“至尊的律法”,去對待別人的話,他們是做得很對;可惜,他們卻“以貌待人”。故此雅各只得指摘他們的罪,宣佈他們的罪狀──“被律法定為犯法的。”(9節)雅各並不以“按外貌待人”為小事,他清楚地看到這種行動是罪,而那些犯這罪的人,就是觸犯了律法的人。因為利未記第十九章十八節記載了這條“至尊的律法”外,同時也記載“不可按外貌待人”這原則:“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看重有勢力的人,只要按着公義審判你的鄰舍。”(利一九:15)由此可知信徒應以愛心去對待別人,不要以外貌待人。

  從雅各的說話中也間接了解“律法的性質”──
  1. 律法是神所頒發的,故是“至尊”的。這一點跟保羅的看法一致,“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七:12)

  2. 律法使人知罪。基督徒固然不在律法之下,也不能靠律法稱義,但是,我們並不是沒有律法的人。我們是有“基督的律法”的人,在“愛人如己”這至尊的律法之下,(參加五:13-14,六:2)故此,當我們失去愛心或缺少愛心時,我們所做的就違反“愛人的律法”了。(羅一三:8-10)

二.律法的合一(雅二:10-12)

  雅各在提出律法的性質後,進一步又指出它的合一。而律法的合一是指它內部互相緊密地結連。當一個部份被騷擾時,全部都被影響。故此,當人犯了一條誡命時,他就相等於犯了全部誡命。

  為甚麼律法會有這種緊密的連繫呢?雅各繼續解釋說:“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11節)很明顯這節經文所提及的“講者”Speaker 是神。換言之,神不單說,“不可姦淫”,祂也說:“不可殺人…”等等。亦即是說神乃頒佈律法的“賜律法者”──Law-giver 。故此,一個人犯了某一條誡命,他事實上是得罪了頒佈律法的神。既然神是一位,故此律法也是合一的,因律法是這位神的旨意的一種表達expression,既然神的旨意是合一的,故律法也是合一的。

 

  這一點對律法的認識,帶給我們很多提醒。

  1. 當面對神的道德律 Moral Law of God 時。我們不可以“喜歡甚麼就選擇做甚麼。”“pick and choose”我們絕不能選擇一些誡命去遵守而忽略了其他的誡命。但是,我們往往遵守一些自己認為重要或喜歡的誡命,而至於那些較難遵守的誡命,卻完全不加理會。這樣,我們實際上犯了雙重的罪,一則我們以律法去遷就自己的喜好;二則我們將神所結合完全的律法,任意地拆散分開了!

  2. 我們往往有一種錯誤的觀念,就是“將功贖罪”。這種觀念是屬於外邦人的宗教觀念,不是基督教的觀念。我們不可能因為遵守了某一項誡命。而將這“功績”merits去抵償我們對其他律法上的疏忽。換言之,我們不能用奉獻金錢去抵償不參與事奉,不能用集體崇拜去抵償個別敬拜和靈修;不能用個別禱告去代替了集體禱告等等。

  一個成熟的基督徒要去追求全面的發展,不是單單選擇一,兩樣喜好的事情,就去“鑽牛角尖”!一個平衡的基督徒生活是兼顧着崇拜,禱告,讀經,事奉,工作的表現,生活見證,家庭生活,教會生活,社會生活…。弟兄姊妹,這個平衡的生活並不容易,但我們卻應向着這目標去努力追求。

  若我們心存這種“將功贖罪”的觀念,又怎會去繼續追求呢?我們又怎會去倚靠主的憐憫去不斷長進呢?若心存“將功贖罪”的態度,我們只會變成假冒為善的人,會以自己的功績感到自義,對他人的處境卻漠不關心。

  3. 律法的合一指出它的絕對和嚴厲。世上沒有一個人可以遵守全律法,除了那位無罪的耶穌以外。正如保羅所說:“沒有一個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加三:11)由於律法的絕對和嚴厲,使人感到無助,只有去投靠賜律法的神之拯救。如此,由於不能靠自己去滿足律法上的要求,於是我們只得去尋求神的憐憫和救恩,藉着信去領受神在耶穌基督裏的公義,不是我們的義,乃是基督的義,好像一件外袍,加在我們的身上。(羅三:22) 

三.律法的精意(雅二:12-13)

  既然我們蒙神的憐憫和恩典,藉着耶穌基督得着神的赦免,而且又藉着與耶穌的聯合得主所賜的力量去順服神和祂的誡命。故此,我們對神的律法的看法,就應有一個很不同的態度。律法對於我們來說,不再是“束縛”而是“釋放”。故此,雅各在其書第二章十二節和第一章二十五節都稱律法為“自由的律法”(law of liberty),正如使徒約翰所指出的一樣:“我們遵守神的誡命。這就是愛祂了,並且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約壹五:3)若我們以愛心去遵守神的律法,而且靠着聖靈的力量去實行,那時,我們從律法中知道甚麼是應做的,甚麼是不該做的,於是我們能在神的旨意中,得着真正的自由。律法對我們來說,不再是死的儀文,而是活的法則。

  既然信徒是在“愛人如己”的“至尊的律法”以下,而且也會按這“自由的律法”受審判,故此,雅各就指出:“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12節)這好比一個女子嫁了一位很嚴厲的丈夫,由於夫婦間沒有愛,而且丈夫非常苛刻,要求妻子做很多工作,丈夫列出一張工作單給妻子,要求她每日做很多事務。這位女子感到很辛苦。後來丈夫死了,這位女子再嫁。這一回,她嫁給一位很仁慈的丈夫,丈夫很愛她,她也很愛丈夫,丈夫並沒有要求她作任何事務。也沒有列甚麼工作單給她,故此這女子很高興。不久,這位女子感到丈夫真誠地愛她,故此她也以愛心去為他服務。過了一段日子,這位女子無意中找到前夫給她的工作單,當她比較一下時,發覺她今日為丈夫所作的愛心的服侍,還比前夫所列出的工作單多出很多。但是女子並不感受到辛苦,因為她愛丈夫,而丈夫也很愛她!

  弟兄姊妹。若我們是真誠地愛主的話,根本不會計較為神做多少事奉,事實上,神所付出的是很大的代價呢!

  若我們被神審問時,希望得着祂的憐憫的話,我們就應以憐憫的心腸去對待別人。雅各呼籲信徒說:“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13節)那些以外貌對待人的,是沒有憐憫人的心腸,他們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

  弟兄姊妹,我們何等需要神的憐憫。既然神不斷憐憫我們,給我們一而再,再而三的機會,為甚麼我們不以憐憫的心腸去彼此包容呢?有一句說話很有意思:“請忍耐,神還未作完祂在我身上的工作。”(Please be patient, God is not finished with me yet)主耶穌說“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恤!”(太五:7)

結論

  弟兄姊妹,我們不是沒有律法的人,而是服在“至尊的律法”以下。求神加力叫我們去實踐,“愛人如己”的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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