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頁刊

統一教是基督教嗎﹖

區應毓

 

導言

  一位信主約二年半之留美攻讀石油工程的大學生,於寂寞孤單,思家懷鄉中,被邀請赴筵於某一家庭,他被那些歡笑與熱情所吸引;遂參加了他們的退修會,首先是為期一天的退修會,進而是三天,再後而是一星期。最後他正式加入了此運動中,搬進了這個“家庭”內,住在他們中間,並脫離了基督教會的朋友,甚至自己的親人。此運動乃是源於韓國,盛行於美國,繼而傳遍天下的“統一教”,其全名為“統一全球基督教之聖靈協會”(The Holy Spirit Associa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World Christianity ),簡稱為統一教(The Unification Church)或“瞞利”(Moonies)。

  上述之青年,擺脫一切,離家棄友,加入了統一教的運動中,只不過是數以千萬計的青年中的一位;尚有不少的家庭為着離失的孩子或妻子而感到苦惱。在美國有不少的父母親以刑事上訴或心理治療,希望自己的孩子能脫離此運動;在香港更有些父母耗盡不少金錢心血,幫助孩子重新享到自由。然而此道正活躍於菲律濱各大學內,藉着年青人對社會,家庭之不滿,以歡笑及愛來吸引他們入教。故此,作父母的絕不能等閒視之,作教會的領袖們更不能視若無睹而加以姑息!

歷史淵源

  統一教之始創人名文鮮明(SUN MYUNG MOON),統一教徒們稱他為父親或主。生於一九二零年一月六日,原藉北韓北海道省(PYUNGAN BLIKEDO PROVINCE);其父為一農夫,家有一兄六妹,文氏年十歲,全家歸主入長老宗。文氏約十五歲年間得一天啟,深覺世人陷於苦海中,逐立志要解救世人;於一九三六年間,當文氏在韓國山丘中禱告時,他看見一個異象,並宣稱耶穌向他顯現,屢次的請求文氏去完成耶穌二千年前尚未成就的救贖工作(註一)。及後文氏屢經掙扎,於一九四五年間,正式公布他所領受的啟示,但韓國長老會在一九四八年,將文氏開除會藉。在這些年間,文氏跟隨了一位自稱為彌賽亞與救主的南韓人金百文,文鮮明日後的著作主要是從其師金百文那裏獲取來的。於一九四六年八月十一日,文氏被共產黨所囚約十五個月,這經歷逐成為了他日後反共的決心。文氏的思想逐漸成熟,於一九五四年五月,他正式成立了“統一全球基督教之聖靈協會”,並於一九五七年出版神聖天書(DIVINE PRINCIPLE)。文氏的異象與野心並沒有局限於韓國,他要將此救世之道舉薦全球,於是宣稱神命令他去美國,以美國為基地傳揚此道。一九七二年正月,文氏抵達紐約,呼籲美國人放棄狹窄的宗派與民族主義,並仰望再臨的主之來臨在地上建立天國。翌年文氏再臨美國,巧逢水門事件,文氏逐孤注一擲,以“赦免,仁愛,團結”為口號來支持尼克遜,並召聚三百五十多名統一教徒禁食禱告七十二小時;他們在白宮門外呼喊;“願神祝福尼克遜。”尼氏親身出門以淚水迎接他們,且與他們談話十五分鐘。次日,尼氏接見文鮮明,互相擁抱,文氏且為尼克遜禱告甚久。

  文鮮明藉此大事宣傳,廣獲眾人注目,並將其在韓國風槍生意所賺的錢,在美國投資作業,每年之利潤為一億五百萬。故此,他能在紐約建立二百二十五畝之神學院,二十二畝之住宅,並在加洲購地六百五十畝地作為教會發展之用。自一九七二年至七七年,其會眾已接近一百至二百五十萬之多;且不斷派出宣教士往歐洲及亞洲邁進,菲律濱更是一個成熟的時機,不少統一教徒及宣教士竭力推揚此道。亟盼各界人士及父母長輩們,必要提高警惕,以防子女們受其迷惑。

信仰批判

  1. 聖經權威與神聖天書

  a. 統一教的權威

  統一教信仰的根據乃是來自文鮮明的著作神聖天書(DIVINE PRINCIPLE)。此書開宗明義地直言其目的在於建立一系列嶄新的,終極的及最後的真理(神聖天書15頁),而文氏則是神所差派來的使者,以解開人生和宇宙基本問題的癥結;此嶄新的真理能完全解答一切宗教及科學的問題(神聖天書16,121頁)。文氏將人類歷史分成三個階段:舊約時代,新約時代和全約時代;神以漸進方式啟示世人,首先以舊約啟示基督以前的人,現在文鮮明之神聖天書啟示末後的世代,故稱之為全約書(COMPLETED TESTAMENT)。新舊約之聖經並非絕對的啟示,文氏宣稱:“聖經並非真理的本身,只是教導真理的教科書而矣。為因不同時代的人擁有不同的屬靈及智力程度,故此自然地真理教授的質素,方法和幅度亦因時而施。所以我們絕不能以此教科書在各項細節上都是絕對的”(神聖天書9頁)。由此推之,其門生沙朗(Salonen)斷言說:“普世並無別的基督徒像文牧師一般地探切瞭解耶穌基督…無人像文牧師般有相等的權威去宣講。”(註二)

  b. 聖經的權威

  文鮮明眨低聖經的權威,以聖經的啟示為非絕對性,非真理性,非完整性;進而強調神秘與暗昧之知識,異象,異夢等啟示(14-16,88,100頁),以神聖天書為全約之完成及闡明聖經之金鑰匙,且說文氏為闡釋耶穌基督之最高權威。以上這些宣稱都直接地向聖經的權威來挑戰,聖經強調其本身之絕對性,真理性及完整性。“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三:16)再者,耶穌基督親自指出舊約之絕對性:“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馬太五:17-18)由此觀之,聖經是絕對性及真理性的,而耶穌基督來乃是成全完整了啟示。當新約完成後則神要人類明白的創世及救恩計劃,已經彰顯啟示出來了,故無須另外的啟示來彌補遺缺。故此文氏所言神聖天書乃是末後之啟示成為全約書,實乃估低了聖經之完整及權威性。

  2. 三位一體與神統二元論

  a. 統一教的神統二元論

  從神聖天書去觀看文鮮明的神統立論,可意會其將二元論之透徹應用──萬有皆二元兩性:陰陽,正負,內外,明暗,因果,主客,縱橫等相關的因素(神聖天書21頁);神亦不在此定律以外。他的門生甘博士簡明地直言:“此基本之正負,陰陽對立乃是存在物結構的本源;因此我們也可以如此斷言:神的本身亦是存在於此對立之中。”(註三)由此引伸,創世乃是神內在主體的倒空,逐形成外在客體的世界;則創世乃是必然的,神的內在主體必須倚靠外在客體的世界來補足。

  以此二元論來解釋神學之三位一體,神聖天書有以下之特見:“神乃屬三號之本體…神是絕對的本體,存在於兩極要素之中點。”(53頁)以上所言之兩極要素乃是指着男女二性,則是亞當與夏娃,而神即居於其中,逐形成三位──神,亞當和夏娃,並一體──主客之二元真體。以下之圖表頗能將此相互作用及關係闡明出來神是主而男女是客,再者男女為主而子女是客,此乃所謂之四位本源,文鮮明之救恩論就是建築在這個觀念上。

  b. 聖經的三位一體論

  統一教從二元論的出發點來闡釋神的本性,將神的本性劃分為正負,陰陽,內外等性;但是聖經有關神之神性的啟示,卻與文氏之神統二元論分道揚鑣。聖經宣稱神是合一的,“耶和華我們上帝是獨一的主”(申六:4),祂獨一的神性是合一性,純一性的(ONE,SIMPLE),則是說祂的神性絕不能被分離的,也不能有分門別類的,更不能朽壞及改變的。“神是個靈”(約四:24)故此,“不當以為神的神性像人用手藝,心思所雕刻的金,銀,石”(徒一七:29),因祂乃是“那可稱頌獨有權能的,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就是那獨一不死,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裏,是人未曾看見,也不能看見的。”(提前六:15-16)奧古斯丁直言神的本質乃是合一的,純一的:“在神的裏面,生存,認知,祝福都是合一的,與祂的存在一致。”(神的國8頁)

  由以上之二元推演之三位一體教義,將神指為男女兩極之中性,而形成三位一體的理論,實在與聖經之啟示大有天淵之別。聖經之三位一體乃是指着父,子,聖靈三個位格共存於一個神性本體內,三者共享有完全相同的神性(參太二八:19;林後一三:14)。三位與一體本身並沒有衝突,神的本體只有一個神性,擁有之屬性如:主權,無限,自存,不變,永恆,合一,純一,偉大,全能,全知,超然,臨在等。這個神性本體上卻共存有三個不同之位格,各擁有本身的意志,思想與感情。奧古斯丁簡明地說:“聖靈是在父與子之外,因為祂既不是父也不是子。我沒有用‘不同’及用‘之外’(Not “different from”,but “other than”),因為祂們都是相同的。神是純一,不變,永恆的至善。此三位乃是一體之真神。雖是三位,卻也是純一的。故此,我們並沒有說:因為父獨有,或子獨有,或聖靈獨有,所以此至善之本性就是純一。我們也不像撒比利安異端(Sabellion heretics)所指名義上之三位一體而矣,而非共存之位格,我們稱神之本性為純一的理由乃是因為祂是如此。”(神的國11,10頁)

  文鮮明之神統二元論及三位一體的解釋,都不是聖經及歷史之基督教神學的正統教義。

  3. 道德與人性二元論

  a. 統一教的人生性二元論

  文氏之人性論基本上也是引伸自其一貫之二元論,上文經已提及神是內在之主體,而人是祂外在的客體,並且是按照祂的形像所造的,但此形像乃是非道德性,而是二元性的;甘博士清楚的闡明:“亞當本身並不能組成完整神的形像,但亞當與夏娃聯合就能完成神的形像。祂造了男女…故此創世乃是表彰此神統二元論之基本法則。”(註四)根據上文所言之四位本源,則神,人,物會透過這內外主客之二元關係,來形成一個完美的世界,也就是天國在地上被建立起來。因此,人的責任乃是生養眾多,遍滿全地,治理這地(創一:28);而文氏之解釋生養眾多乃是與神和好,遍滿全地則是與人和好,治理全地就是與大自然和好。如此和好昇平的境界乃是最完美之天國了。此乃文氏之二元一統理論:一統之神擁有內外主客之二元,男女之二元卻有一統之思想──則是屬靈與屬地,父母與子女之合一,以建立神心意中之理想天國。以下之圖表足以表達其論點:

  至於人的本性,文氏之二元論亦是貫徹地運用出來,他以人為萬有之主體,世界為客觀;此主體的人性則化分為屬靈與屬體,屬靈為主,屬體為客,則人有兩性:屬靈人性及屬物人性,屬靈之人性是永恆不滅的,而屬體之人性則是有限制,而這成長之過程則受其神秘之數字“三號”所約束。文氏直言說:“萬物之能臻至完美,它必須依循以下之三個規律步驟來成長至成熟──形成,生長,完滿。”(神聖天書,52,53頁)。按此類推,屬靈之人性亦須經過此三個階段,文氏稱之為“屬靈形態,屬靈生態,屬靈神性”(FORMSPIRIT,LIFESPIRIT,DIVINESPIRIT )人類最終的目的依歸乃是成為“屬靈神性”,然後進到天堂享永福。不過這個過程因罪的介入而中斷,未能達至“屬靈神性”的境界,只屬“屬靈生態”,則進到次籌的樂園裏;至於“屬靈形態”者,則進入更低一次等地方(文氏沒有註明此名稱)。最後則是那些根本沒有成為屬靈形態者,則去地獄。當一個人成為完滿之屬靈神性後,神就會直接地控制管理他;但是尚未成完滿時,神只是間接地去管理一個人。至於導至完滿之階段乃是人自己的責任,甘氏闡譯說:“人被挑戰與神成為共同之創造者,並攝取成為創造物之主宰的權利。”(註六)

  b. 聖經的人性道德論

  統一教對人性本質的解釋,仍脫離不了二元論的範疇。文氏以亞當與夏娃的二元性來解釋神的形像,此說並不能成立。形像(Selem)此字在聖經中出現過十六次,五次是指着人是按神的形像造的,其餘是指偶像。此字的涵意乃是神的代表,替代神管理全地(創一:26;詩八:5-8)。神的形像並非指人的屬體方面,乃是人的屬靈,道德方面像神。聖經禁止人在形而上學像神,因為有限的人絕不能在神性上與神同等,這是撒旦的詭計,以欺騙人類(創三:1-5);但聖經卻教導我們要在道德上像神,祂是聖潔的,故此我們也要聖潔(利一一:44;一九:2.彼前一:16)(註七)。再者,新約作者保羅很明顯地指出神的形像乃是道德性的,他說:“又要將你們的心志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這新照着神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23-24)雖然在以弗所書內“形像”並不在原文裏面,但在類同的經文中,則出現在歌羅西書內:“穿上了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eifona)”(西三:10)。

  文氏以創世記第一章二十八節來解釋神創世的目的,則亞當,夏娃及眾子女組成四位之本源,來建立神心意中的天國;故此創世乃是必須的,以完全神的神性。但是聖經卻啟示神是自有永有的,祂不需要依靠創世來完全祂的神性,“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神,既是天地的主,就不住人手所造的殿;也不用人手服事,好像缺少其麼。自己倒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徒一七:24-25)保羅進一步說:“誰是先給了祂,使祂後來償還呢﹖因為萬有都是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羅一一:35-36)

結論

  筆者數年前遇上引子中所述之留美攻讀石油工程之大學生,那時他剛加入了統一教,其兄與我竭力把他帶出來,屢經保羅所寫的屬靈爭戰:“因為我們雖然在血氣中行事,卻不憑着血氣爭戰。我們爭戰的兵器,本不是屬血氣的,乃是神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堅固的營壘,將各樣的計謀,各樣攔阻人認識神的,那些自高的事,一概攻破了,又將人所有的心意奪回,使他都順服基督”(林後一○:3-5)。終於,我們成功地把他搬離那大本營,安置他歸回一間純正信仰的中國教會內。以上所寫的一切都是由那次經驗中引發出來,經多年之研究,累積而來的結晶,盼望能夠幫助在失迷中的年青人,使他們能夠歸回救主耶穌基督裏,仰望這位真正的再臨的主──耶穌基督。

  統一教並非基督教,它實在是撒旦自古至今所用的詭計,首先是懷疑神的話語,以神聖天書來解釋聖經。然後,用利誘惑人,應許人可以成為神,與神同等。這種信仰在聖經真理的對照下,顯明是澈頭澈尾的屬靈膺品,偽造假冒,訛騙人心,擾亂視聽而已!

註釋  

一.參統一教出版小冊子文鮮明傳,加三十版,第一頁

二.參統一教的著作,Judy Shuler,Anchorage Daily Times,(17 April,1974),New Hope,p.386.

三.甘愛容(Young Oon Kim)為統一教神學院系統神學系教授,她的言論為統一教信仰的發言代表。此引言引伸自她的重要著作統一教神學與基督教思想(1976),第七至八頁。

四.同上,第八至九頁。

五.附圖直接從參加統一教訓練營的人手抄筆記中取錄的。參 Divine Principle and Its Application與 120-Day Training Manual。

六.甘氏,同上,第二十九頁;甘愛容之近作,統一教神學(1987),第五七至六二頁。

七.有關新舊約中所提及神之形像的觀念,可參考:Harris,Archer,Waltke,Theologi cal Wordbook of OT,Vol.II,Moody Press,1980,pp.19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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