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頁刊

審判主視動機如動作

寇世遠

 

  我們教會有許多高級知識分子,他們喜歡聽道,但一提到認罪,便採取保留態度,他們以為行為不要犯六法全書就夠了。我說,將來神審判我們,不是根據六法全書,乃是根據聖經。後者標準高過前者,前者看人外貌,後者看人內心;前者看動作,後者看動機。舉例說,有一位大法官黃正銘是法學博士,聽我講道兩年後,要求受洗,但有一個要求,他聽說受洗之前必須接受信仰考問,他要求免了這一關吧!因為他為人公正,法官只能定別人的罪。我說教會必須了解會友信仰問題,無人能例外。我就翻開聖經,請他唸兩遍詩篇一百三十九篇二十三至二十四節。我說你看出這奇妙的經文嗎﹖“看我裏面有甚麼惡行沒有﹖”人裏面怎能有惡行﹖照說,裏面只能有思想,外面才能有行為。但聖經指出:神看人的動機就是動作,思想就是行為。所以主說,男人看女人,一動惡念,就是犯姦淫,這只是“意淫”,沒有動作行為,但已被神定罪了。人恨弟兄就是殺弟兄,恨是思想,殺是行為,基此認識,人怎能說自己無犯罪,不是問犯罪多寡,犯一個罪與犯一萬個罪,同樣被判下地獄。這就是世界與聖經標準不同之別。把這罪的問題解釋明白,才能真正帶領人認罪悔改信主。於是正牌大法官不得不承認內心也有罪行的時候,我才為他施浸。基督徒待人接物,可以忍讓,但對持守真理,絕不可妥協,否則即對主不忠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