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肆 律法對罪的功用(7:7-13)

讀經提示

  1. 本章7節論律法使人知罪與三章20節有甚麼不同?罪怎麼會因律法顯得活躍?又藉着律法“引誘”我們?試按本段經文總結律法對罪的功用。

第七章

7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8然而罪趁着機會,就藉着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11因為罪趁着機會,就藉着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上一段所討論的,是律法與信徒的關係,這一段卻是討論律法與罪的關係。律法的功用在乎顯明罪,這在羅馬書第三章已經提到的;但第三章提到律法使人知罪,是要辯明因信稱義之道,本章卻是要指明信徒對罪與律法的無能為力。

一.律法是使人知罪(7:7)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7:7)

  比較三章20節:“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可見本節在意義上與三章20節是相同的,只是字句上不一樣而已。在第三章中,保羅告訴那些沒有重生得救的人,不能憑律法得救。

  本章是告訴那些已經蒙恩得救的人不能憑守律法得神喜悅;律法如何不能使人靠着得救,也同樣不能靠着過聖潔生活。律法對於沒有得救之人是使他知罪;對於已蒙恩的信徒,是使他知道自己一無所能。

  “這樣…律法是罪麼?”本句承接上文的論題。上文第5節提到肉體的惡慾因律法反而挑動起來,那麼豈不是律法不好,把人的惡慾挑動了嗎?保羅的回答是“斷乎不是”。人的惡慾,並非因律法才有的,乃是因律法才顯露出來的。如果我們想靠守律法過成聖生活,我們就反而覺得仿彿是律法挑起我們的惡慾;但如果我們按神賜律法的目的來了解律法的功用,就會知道並非律法有罪,乃是我們自己有罪,而律法顯明了我們的罪。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是律法叫我貪心嗎?不是,是律法引誘我貪心嗎?也不是,是我自己早已有“貪心”在我裏面,但我並不覺得、也不認識我自己有貪心;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卻一而再地起貪心,於是我才知我有貪心,所以說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二.罪因律法更顯得活躍(7:8-9)

“然而罪趁着機會,就藉着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7:8-9)

  注意,在第六章,我們已經看到使徒在本段中用人格化了的“罪”的講法,本章更多次提到“罪”變成會利用機會的,會在我們裏面發動貪心,會“引誘”和“殺死”我們的。這罪顯然不是指我們所作所行的,乃是指撒但灌注在我們舊生命中的那個壞傾向,那種不斷要犯罪的“律”。這“罪”並不怕律法的權勢,它不是律法所能禁止的,律法也不是要對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對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權下被定罪,沒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沒有被定罪的感覺,雖然實際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沒有律法之前人不會有被定罪的感覺,所以說“我是活的”,而“罪”則像是死的,因人覺悟不到他裏面的罪的活動,所以說是“死”的了;但有了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覺。律法說“不可貪心”,貪心既不會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顯出我們裏面不但有貪心,而且有諸般的貪心,這就顯出罪的活躍,並顯出我對於勝罪與守律法的無能。所以說:“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這意思是我以前沒有律法,我還不覺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這意思是:有了誡命之後,我努力守誡命的結果,我就發覺我是被定罪的,是沒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該死的。我不但犯誡命,還一再犯許多誡命,我對於罪毫無得勝的能力。

三.罪藉律法“引誘”我(7:10-11)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着機會,就藉着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7:10-11)

  誡命原是使遵行的人可以活着,但因人的不能遵行,結果“反倒叫我死”。

  “罪”如何藉着律法“引誘”我?意思是指罪藉我們試圖去遵守律法,使我們反而更加犯罪,陷於死境。舊生命的敗壞不但誘使我們犯罪作惡,也誘使我們想建立自己的善行,憑自己的善行得救,以及靠自己的努力得神喜悅。它不但引誘我們作惡以放縱肉體的惡慾,也引誘我“做好”以表揚自己的偉大。其實這兩方面的引誘都同樣陷我們於“死”的境地。“引誘”原文 exēpatēsen 是“欺騙了”的意思,KJVNASB 都譯作 deceived,意即罪欺騙我去守誡命,而藉誡命“殺”了我。

四.律法是聖潔良善的(7:12)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7:12)

  本節指明了,人犯罪不但不該諉過於神,也不能歸罪於律法,因為從上文的討論已經證明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神賜律法,並沒有要陷人於罪的意圖,或任何不清楚的動機;而且律法是公義的,它定一切罪為罪,並不理會犯罪的人是誰,它也是良善的,它判定人的罪,用意是在指明人處境的危險,並不是把人引到危險的處境裏去。

五.律法顯明罪是惡極了(7: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7:13)

  “那良善的”指律法;不是律法叫我死,是罪利用良善公義的律法叫我死,這就顯出罪真是惡極了。

  律法的功用不但叫我們知道自己所犯的罪,還叫我們知道那個犯罪的生命可惡到極點。我們知道自己的罪的結果,就投靠基督,接受祂的拯救;我們知道自己那犯罪的舊生命敗壞到極點的結果,就不再憑自己的努力去過成聖生活,而尋求在基督的新造裏,勝過肉體的惡慾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