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肆 普世人的罪(3:1-20)

讀經提示

  1. 1-8 既然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是一樣的犯罪,神為甚麼要揀選猶太人?為甚麼說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若人的惡能顯明神的善,則“作惡以成善”是否合理?注意在這幾節中保羅怎樣回答他自己提出的問題。
  2. 9-20 這幾節主要內容是甚麼?與第二段(1:18—3:20)全段的主題有甚麼關係?保羅引用許多舊約經文證明普世人都犯了罪有甚麼意義?律法的功用是甚麼?留心本章20節在全段的討論中有甚麼重要性?

第三章

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4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5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麼?6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7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8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1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12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14滿口是咒罵苦毒;15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18他們眼中不怕神。”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一.關乎猶太人不認罪的辯論(3:1-8)

  上文保羅已經證明不論猶太人外邦人都犯了罪。在這裏使徒開始歸結到他所要講的題目上,就是普世人都犯了罪。但使徒在未指明普世人都犯了罪之先,他似乎料想到那些讀這卷書的受書人,會對猶太人究竟有甚麼好處發生疑問,既然普世人都犯了罪,猶太人與外邦人都一樣,那麼神何必要選召猶太人呢?

1. 猶太人有甚麼長處?(3:1-2)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3:1-2)

  神特別賜給猶太人有“所應許的諸約”(弗2:12),有割禮,有律法,有敬拜神的各種禮儀,有神子民之特殊榮耀(羅9:4)。這都是他們的“長處”。但保羅既證明猶太與外邦都是一樣,那麼猶太人的長處在甚麼地方?神賜割禮給他們,使他們成為“受割禮”的人,有甚麼益處呢?(或說有甚麼意義呢?)保羅自己回答他所問的:“凡事大有好處”,神不會作沒有益處的事,頭一樣“好處”是: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神的聖言”就是指聖經的話,原文 logios 新約只用過四次,中文和合本聖經都是譯作“聖言”(徒7:38;來5:12;彼前4:11)。在徒七章38節所說的“聖言”顯然是指舊約的話,但在來五章12節卻以福音要道為“聖言”,神把舊約聖經中的各種啟示交託給猶太人,不論是律法書、詩歌、預言,都是預指救恩的。基督復活後,在以馬忤斯路上向兩個門徒顯現,就是根據舊約講解關乎祂自己的事。所講解的範圍包括摩西的書,眾先知書和詩篇。所以舊約的記載其實和新約一樣,都是說明基督是神救贖計劃的主要內容。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在我們想保羅說的話也許太過嚴重,神何至於為着猶太人可以為祂保存聖經而興起這個民族,然後把聖經的啟示交託他們呢?其實這是因為我們忽視了聖經的價值,更是沒有留意神多麼看重聖經的啟示。這本記述神如何開始、進行、完成祂救贖計劃,並按着祂旨意施行祂計劃的聖經;與神如何預備、差遣祂兒子降世,並成就祂救贖工作的事實;兩者之間有密切而重要的關係。如果神只按祂的旨意成功了救贖工作,而沒有一本記載祂成就其救贖計劃之經過的聖經,那麼世人對祂的救贖計劃仍然無法考尋明白,更無法推行宣揚了。

  猶太人對聖經的尊重與敬虔的態度,足夠證明他們實在是最適合受委託保存神啟示的一個民族。他們在完全缺乏印刷技術與科學條件的古遠年代中,除了極輕微抄謄上的錯誤之外,保存了聖經之完整,這實在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保羅在加三章8節說:“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注意在亞伯拉罕的時代並沒有聖經,為甚麼使徒說:聖經既然預先看明…就傳福音給亞伯拉罕?這是否暗示在亞伯拉罕以前,已經有一本聖經的腹稿在神那裏?所以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實在就是祂日後要藉着祂僕人寫出來的聖經。

  這樣說來,聖經所記的歷史和教訓,並非偶然記下,乃是經過神選擇那些適合顯明祂的旨意的事才記下來的。

  猶太人除了保存聖經之外還有別的長處,就是基督由他們中間誕生,所以說救恩是出於猶太(約4:22;羅9:4-5),但在這裏使徒只說了“第一”,沒提其餘的,似乎是因以下的辯論暫時擱下,到了本書九章4至5節才又再提起。

2. 人的不信能廢掉神的信麼?(3:3-4)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3:3-4)

  第3節中提起兩種“信”,一是人的“不信”,一是神的“信實”;上半節指人的不信,下半節指神的可信。猶太人的不信,固然有他的自由;但他們的不信,不能使神變為不信實而不實現祂的應許。正如提後二章13節所說:“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人的不信,只能使不信者自己受虧損,絕不會使神因此改變祂的信實,更不能破壞祂的旨意和救贖計劃。反之,猶太人的不信反倒使救恩傳到外邦,使許多願意信的人得着救恩,使神的信實顯揚於萬邦。

  第4節,保羅回答他自己在第3節所發的問題上,“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斷乎不能。”因為人是虛謊的,神是真實的。人的不信算不得甚麼。人本來就是虛謊的,常常背乎自己的,不可靠的,真實的神豈會因人的不信,或說因猶太人的背信,也跟着人一樣地背信?斷乎不會,神仍是可信的。

  神的聖言交託了猶太人,他們即便不信,並無損神的聖言,神仍按着祂的信實,照祂聖言所應許,成就祂救贖的計劃。反之,“神的聖言”既然交託給猶太人,救恩既然先出於猶太,而猶太人竟然不信神“聖言”中的主要應許,拒絕了神的救恩,更不能推諉他們的罪過了。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神並不會枉屈正直地責罰任何人。神的責備常是公正的,所有受責備的人都是十足該受的,因為祂原是“喜愛憐恤”,不是喜愛責備的神。本句引自詩篇五十一篇4節,是大衛犯罪之後所說的話,他承認自己所受責備是應該的。

  但人雖然自己是經不起人的議論的,卻喜歡議論人。甚至對全能神的作為也妄加議論。特別是人在受神責備時,常對神的作為有所議論,表示不服。但神在被人議論時可以得勝,不是憑祂的權能威嚇人,乃是因祂的責備是公義的。人雖然可以“議論”,卻無法推翻神公義的判斷。神信實的事實,很快就把人的議論顯明是毫無價值的。總之,人不能因自己的不信,挑剔神的不是,這既不足掩飾人的罪過,反而顯出人的虛謊。

3. 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3:5-8)

“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麼?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3:5-8)

  “我且照着人的常話”,可見以下所講,乃是當時猶太人的“常話”。5至6節的問題和第7節的問題是相同的意思。若人(猶太人)的不義顯明神的義,人的虛謊顯出了神的真實,然則神為甚麼還向人發怒施罰呢?人的惡倒把神的義顯明出來,人對神豈不是大有功勞麼,這樣,他們的不信反倒使更多的人可相信,他們的作惡實即行善了;因他們所行的雖惡,但所得效果反而是善。這樣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使徒的回答是:“斷乎不可”,因這是那些毀謗我們的人說的。

  當時有些不明救恩真理的人,詆毀因信稱義的真理。他們以為若人的罪越多,反而更顯出神的恩,就等於是作惡以成善,因多作惡反而多顯出神的恩。就如今日有些人為賣耶穌的猶大辯護說,他出賣了主耶穌,雖然作惡卻成全了神的救恩,為許多人得救,似乎猶大比耶穌還更好,正是出於同樣的思想;這顯然是曲解因信稱義真理的人,加給我們的錯誤理論。

  聖經全然反對人作惡以成善不擇手段以達到目的。神對一切作惡的人絕不寬容;因為那些作惡的人都是自願作惡,絕不是神使他們作惡以顯出神的善,這是顛倒是非的強辯。所以人仍要為他自己作的惡自己負責。事實上,神的善是絕對的善,不象人的善那樣,需要比較才顯出來。祂根本不需要藉人的惡來顯出祂的善。如果真需要比較,也用不着人來比較,因為在人類未受造之先,已有行惡的魔鬼存在了。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因他們混亂神的真理,故意強辯以拒絕救恩,證明他們是不肯認罪悔改的人。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