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書讀經講義



肆 不要彼此論斷(4:11-12)

“弟兄們,你們不可彼此批評。人若批評弟兄,論斷弟兄,就是批評律法,論斷律法。”(4:11上)

  彼此批評是引起教會紛爭的主要原因,常會使很小的誤會,擴大成為很大的爭執,並能使爭執延續下去無法解決。在此告訴我們,不可批評弟兄的理由是:若我們批評弟兄,就是批評“律法”,也就侵佔“律法”(神的話語)的地位了。其實弟兄的好壞,自有神的話可以定他們的是非。主耶穌說:“若有人聽見我的話不遵守…有審判他的,就是我所講的道…”(約12:47、48),所以如果我們擅自批評弟兄,就是輕視了神話語的權威。

  “批評”,原文 katalaleō 指含惡意的批評(參 A&G 的新約希英字彙)。KJV 譯作 speaketh evilNASBspeak against

“你若論斷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斷人的。”(4:11下)

  神只叫我們遵行律法,卻沒有叫我們作執行律法的人。但我們論斷弟兄的結果,就使我們忽略了自己應遵行神話語的責任,而擅自作起執行律法的審判官來。

  事實上,論斷弟兄的結果確能使人輕視神話語的權能;當我們對許多信聖經的弟兄都覺得不行時,自然會對神話語的權能發生懷疑這正是今日教會的危機。

  “論斷”,原文 krinō 是判斷或定罪的意思,在 KJV 中絕大多數譯作 judge(參楊氏經文彙編)。

“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你是誰,竟敢論斷別人呢?”(4:12)

  這“一位”當然就是指神,此外不能再多一位你或我。因為只有神具備這種資格,有救人或滅人的權能。“救人”包括救人的身體與靈魂脫离极大的死亡,這是神的權能顯在好的方面對人最大的恩惠;“滅人”則是包括神所給人靈魂與身體的刑罰,是神對人所顯出在刑罰方面的權能。所以“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這句話表明神對人的各方面,都有最高的權柄和能力,唯有這樣的神,能夠判斷人。反之,我們既無救人滅人的權能,則我們論斷人的結果,既絲毫未能改變事情,同時也不能扭轉人的心意,豈不只是徒然使自己和別人都陷在罪中,增加教會的不和,給魔鬼留地步嗎?

  “你是誰?竟敢論斷別人呢?”可見論斷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不自量”,不自問一下自己是誰;若我們能常常這樣自問,就不敢論斷人了。事實上,我們自己的注重點常常跟別人不同,對於任何一個人或一件事總不能有完全的認識,以致判斷得不正確。例如:當你正在注重神的公義時,可能別人卻正在注重神的慈愛,這樣、就彼此都有被對方論斷的可能;但若這樣彼此批評的結果,可能不是批評了弟兄,而是批評了他所正在注重的“律法”神的話了。因為我們還在肉身中活着的時候,不可能在同一個時間內,同時完全實行並注重到神話語的每一方面,因而總是叫人覺得有可批評之處,這樣,我們就當自知軟弱,不要論斷弟兄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