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讀經講義



一.律法所獻的祭不過是“影兒”,不能除罪(10:1-4)

  這幾節中著者再重覆地申述律法對於贖罪工作之無效,聖靈這樣感動寫聖經的人,一再反覆地論及這題目,顯示人們對律法功用之誤解,乃是想明瞭基督救贖功勳的最大阻礙。並且這種以為靠律法可以除罪的觀念,是深入在熱心律法的人心中,必然要一再地辯明才能改變他們的思想。這裏有三點證明律法在除罪的工作上無效。

1. 律法是影兒不是真像(10:1上)

“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10:1上)

  按八章5節,九章9至10節,已經講過同樣的話,但這裏總結上面所講過的,再加以清楚地說明。“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這“既是”顯明這裏的話是總括上文所得的結論,既然律法只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當然不能除罪了。“影兒”不過是“真像”的一個表樣,以表明“真像”將會有的功效如何,而“影兒”本身並不具有如“真像”所有之功效,這乃是極明顯的道理。所以我們如果接受聖經以舊約律法為新約恩典之預表的這種解釋,就不致於對新約的恩典取代了舊約的律法這件事有甚麼疑慮了。

  這裏“律法”和“影兒”都是單數式,顯明著者是以整個舊約律法為一個預表,而不是以律法中的某部分為“影兒”,某部分則不是“影兒”。舊約的各種律法都是使人知道自己是該死的罪人(羅7:7-13,3:20),而所獻的各種祭,無非都是教導人知道自己需要一位贖罪者,代替自己擔負罪刑(利16:11;約3:29;彼前2:24)。但這些使人知罪的律法和使人知道需要贖罪者的“祭”,都只不過是將來美事的影兒,告訴人那真正能贖人罪的基督,祂的血有何等的功效,並告訴人他們需要一位怎樣的贖罪者,才能使他們“得以完全”。

2. 律法的祭不能使人完全(10:1下-2)

“總不能藉着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若不然,獻祭的事豈不早已止住了麼?因為禮拜的人,良心既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10:1下-2)

  按這兩節有兩件事使我們可以知道舊約按律法獻的祭,不能使人完全:

  A. 因律法的祭是每年常獻的:

  既然每年要常獻同樣的祭物,年年重複,就是顯見每年所獻的都未使“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參9:9),所以才須要每年繼續地獻祭,否則獻祭的事早已停止了。

  “每年常獻”這句話也表明著者在這裏,是以大祭司在贖罪日的工作(利十六)為討論的背景,按大祭司在每年大贖罪日(即贖罪節)的一切工作,都是基督救贖工作的預表,所獻的祭,也都是在平常每日、或每安息日、或月朔所應當獻的祭以外,特為贖罪的工作而獻的。

  B. 因律法的祭不能真正潔淨人的心:

  這種贖罪的祭並不能使人的良心不再覺得有罪,顯見舊約所獻的祭,並沒有真正替人滿足律法的要求,抵受人應受的一切刑罰,只不過作一個替人抵受罪刑的表樣而已。所以人的良心並不能因此不再覺得有罪。另一方面,舊約的贖罪祭,既然只按律例禮節使人得了禮儀上的潔淨,並未實際潔淨人的心,這樣人在獻祭之後,內心仍像以前一樣充滿犯罪的意念,當然他們的良心無法“不再覺得有罪”了!所以,這些祭物,只可以啟發人的良心,覺悟贖罪之需要,卻不能潔淨人的良心。

3. 律法下所獻的祭物不足抵消人的罪(10:3-4)

“但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10:3-4)

  律法的祭不但不能使人得以完全,或良心得着完全的平安,反倒使人每年想起罪來,每年要重新獻祭。這正好證明以往逐年所獻的贖罪祭,並未除掉人的罪,所以每年贖罪的結果,不過使人每年都想起自己須要贖罪,使人每年都覺得仍須等候那完全的救贖主來到而已。

  “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公牛和山羊是大祭司在贖罪日所用的主要祭牲,是贖罪祭牲中最貴重的,雖然這樣,牠們仍然“斷不能除罪”。這句話指明舊約律法的罪所以不能叫人完全,潔淨人良心的根本原因,是由於所用的祭牲實際上並不足以抵贖人的罪。沒有靈魂的牲畜,當然不能抵償有寶貴靈魂的人的生命,用卑賤的牛羊為人寶貴的靈魂贖罪,當然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而使人的良心無愧。所以牛羊的血只可以作“表樣”,使人明瞭基督的血為人贖罪的原則,卻沒有真正除罪的功效,這乃是顯而易明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