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讀經講義



三.基督的血是立新約的根據(9:15-22)

  上半章已經證明基督的血,如何比那些由人間祭司獻於屬地帳幕中的牛羊之血,更為有效而完全。在此就繼續解明,像這樣有完全功效的贖罪之血,就是新約的中保基督立新約的根據。雖然新舊二約都是用血立的,但舊約是用牛羊的血立的,沒有完全的功效;新約卻是根據基督更美之血立的,使所有“蒙召之人”都可以得着所應許的福分。

“為此祂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便叫蒙召之人得着所應許永遠的產業。”(9:15)

  “為此”就是為上文所說的:祂藉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祂的血能真正洗淨人的心,能除去人的死行,使人事奉永生神。祂既作了新約的中保,祂的血是祂立新約的根據,又是祂作我們新約之中保的根據。既然基督的血有這樣完全而永久的功效,這樣,憑基督之血所立的新約(林前11:25),就取代了舊約(來8:7),而作新約之中保的基督,也就取代了舊約的中保摩西了。

  比較本節與八章6至7節的話,顯見這裏所講論的,仍然是繼續闡釋八章6至7節基督為更美之約的中保,及新約之取代舊約的理由,因新約不但有更美的律法寫在人心裏的律法;更美的帳幕不是屬乎這世界的;更美的大祭司是死而復活的;並且有更美之血基督的血,為立約之根據的緣故。

  “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這裏的“前約之時”中文文理聖經、新舊庫譯本及英文聖經都是譯作“前約下”,這句話顯示舊約牛羊之血所獻的祭,究竟未除去人的罪,舊約憑牛羊之血贖罪者,實際上乃是憑牛羊之血所預表基督的血來贖罪而已。所以基督流血受死,不但為在新約下的人贖罪,也是為舊約下那些相信牛羊之血所預表救贖主之血的人贖罪。

  “便叫蒙召的人”就是三章1節“同蒙天召”的人,也就是羅八章28節“按祂旨意被召的人”。

  “得着所應許永遠的產業”,注意比較八章6節“這約原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可見本節指明了八章6節所更美應許之如何更美,就是能使在這新約下的人,得着所應許永遠的產業,這“永遠的產業”即彼前一章4節所說:“…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為你們存留在天上的基業。”

“凡有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因為人死了,遺命才有效力;若留遺命的尚在,那遺命還有用處麼?”(9:16-17)

  這兩節中遺命“命”原文 diathēkē 就是“約”的意思,與上文15節新約的“約”字同。聖經這樣用“約”字作遺命有特殊的意義。“約”與“遺命”有些不同,“約”乃是雙方訂定的,雙方遵守的;“遺命”卻只由立遺命者單方面訂立,而在立遺命的人死後就由承受遺命的人白白承受。在此聖經以基督新約的福分即上節所說:“所應許永遠的產業”比作基督的一種遺命,以解明基督何以要為我們死的理由。基督若沒有死,則新約的福分對於信徒猶如立遺命的人尚未死,他的“遺命”尚未發生效力一樣,對承受遺產的人,未能有甚麼益處,並且所立的遺命仍可能更改。但基督死了,就使新約的福分對於我們好像立遺命的人已死,他的遺產可以歸承受產業的人白白承受,所立的遺命也就永不更改了。所以基督必須流血受死,新約才能發生功效。換言之,新約既以基督受死的血為根據,就證明比舊約更為確實而有功效了。

“所以前約也不是不用血立的。”(9:18)

  “所以”連接上文,這意思就是既然新約是憑基督受死的血而立,又因基督的受死而發生功效,永不更改,所以神在立舊約的時候立那為新約之“影兒”的舊約之時,也是用血立的,這樣前約才適宜於預表後約。

“因為摩西當日照着律法將各樣誡命傳給眾百姓,就拿朱紅色絨和牛膝草,把牛犢山羊的血和水灑在書上,又灑在眾百姓身上,說:‘這血就是神與你們立約的憑據。’他又照樣把血灑在帳幕和各樣器皿上,按着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9:19-22)

  這幾節是追述摩西當日在西乃曠野立舊約的情形(參出19章與24章),這樣追述的目的,是要證明18節的話:“所以前約也不是不用血立的”是確實的。雖然這件事對希伯來信徒,已經是人盡皆知的;但寫聖經的人仍然喜歡引述聖經本身的話,來作他說話的根據。可見受感寫這卷聖經的人,雖然自己所寫的也就是聖經,但他未受感寫聖經之前已經對聖經極其尊重,看聖經的話有無上的權威和能力,是他說話行事最有力的根據和規範。所以現今凡是被神使用傳揚聖經真理的,也必定是對聖經有無限敬重愛慕又喜歡引用的人。

  按這幾節簡短的追述中,除了證明舊約的確也是用血立的以外,也使我們可見舊約確是預表新約:

  A. 摩西將律法誡命傳給以色列人,是基督將從神所領受的啟示教訓傳給我們的預表(申18:18;約8:27-28)。

  B. 摩西用牛羊的血和以色列人立律法之約(出24:6、8),是基督用祂自己的血立新約的預表(林前11:25)。

  C. 摩西用牛羊的血潔淨帳幕和其中的器皿,因為“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是基督用自己的血使我們從罪惡污穢中得潔淨的預表(啟1:5)。並且表明只有基督的血,才能使我們心中的罪惡得潔淨,因為唯有基督曾為我們的罪受了神的刑罰(彼前2:42)。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