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互相擔當重擔(6:2-5)
這幾節分兩方面講論如何擔當重擔。
1. 在群眾的生活方面(6:2)
“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6:2)
本節的“重擔”與第5節的“擔子”原文不同字。本節的“重擔”,美國新標準譯本,KJV 都譯作 burdens;原文為 baros,有“重量”的意思,包括精神上受壓力而感到的重負。而第5節的“擔子”在原文為 phortion,意即“所攜帶着的”;美國新標准譯本譯作 load。按新約字解(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認為此二字的分別在於:第5節的 phortion 僅指所應“擔負”的,與“重量”沒有關係,而本節的 baros 則總是表示某種重負。
所以此處的“重擔”是注重信徒犯罪後心靈的重擔。那些被過犯所勝的人,因“過犯”而引起的憂傷、難過和良心的指責,都是一種靈性上的重擔。所以“重擔要互相擔當”的意思是:當各人為自己的錯失憂傷難過時,應當彼此用同情的心,分擔弟兄的憂傷,扶助他,使他得着安慰;在他失敗跌倒的時候,顯出主裏的愛心和溫暖,使他得以從過失中被挽回過來。
注意:“互相”表示不但我們應當去擔當別人的重擔,我們也可能需要別人來當自己的“重擔”。不但別人需要從我們得着同情、安慰與扶助,我們也可能需要別人的同情、安慰與扶助,才能重新剛強起來。
但本句“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的屬靈教訓,當然也可以推廣於日常生活上,要信徒在各種難處上互相幫助。我們既是神家的兒女,當然應本着基督的愛心,盡量分擔肢體的憂患。如此就能互相激發愛心,使教會在愛中增長(弗4:16)。
“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本句若與“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5:14),及“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羅13:8)互相對照,就可以知道,所謂重擔互相擔當,就是相愛的實踐,符合憑愛心行事的原則。
“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就是使基督的律法在這種實際相愛的生活中表露出來、見證出來,並且顯明是完全的。
主耶穌既曾為我們擔當了一切的重擔(賽53:4),我們當然也應該分擔肢體的重擔和憂慮。分擔肢體的重擔,就是體會主的心腸,能討神的喜悅。
2. 在個人的生活方面(6:3-5)
“人若無有,自己還以為有,就是自欺了。各人應當察驗自己的行為,這樣,他所誇的就專在自己,不在別人了。因為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6:3-5)
這幾節提到信徒個人生活方面的教訓,有三個要點:
A. 不可自欺:
“人若無有”,保羅未指明“無有”甚麼,但可能就是指上文所說的愛心。人若沒有愛心,而自以為有愛心,就是自欺。看見弟兄的錯失卻沒有去挽回;沒有為弟兄靈性上的軟弱盡上責任,反而看見別人偶然犯過,便譏笑、論斷、驕傲自誇,就是沒有憑愛心行事。既沒有憑愛心行事,卻還自以為有,便是自欺了。
但這“無有”既未指明是指甚麼事,應可以適用於一切事上,如:沒有信心,卻自以為有信心;沒有忍耐,卻自以為有忍耐;沒有謙卑,卻自以為有謙卑等,都是自欺。自欺常是不自覺的。人不覺得自己自欺的原因,多半是因為驕傲。
使徒約翰說:“人若說自己在光明中,卻恨他的弟兄,他到如今還是在黑暗裏”(約壹2:9),可見凡在愛心上自欺的,就是落在黑暗中。“黑暗”就是自欺的寫照。
B. 應當察驗自己:
“各人應當察驗自己的行為,這樣,他所誇的就專在自己,不在別人了。”省察自己是避免落在自欺中的重要步驟。我們應當在主的亮光中,很公正地察驗自己所行所作的是否在真理中,是否本着基督的愛心。不可過於信任自己的言行,以至只見別人的錯失,而對自己卻缺乏客觀的察驗。主耶穌也曾這樣提醒我們說:“為甚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太7:3)
“察驗”含有試驗、觀察且加以證實的意思。我們應當十分用心,謹慎而切實地觀察自己,不是隨便,敷衍良心地省察自己。
“這樣,他所誇的就專在自己,不在別人了。”信徒若在主的光中察驗自己的行為,就使所誇的專在自己。“所誇的”就是他所以為快樂與光榮的事。“專在自己”即專在乎自己在神面前的行事,不跟別人比較;只求自己在神面前良心無愧,而不在於覺得自己比某人好,或比不上某人。
這句話的另一種解釋就是,人若在主的光中認真地察驗自己,就能使他一切所行所為都實實在在;而他所引為快慰的(“所誇的”),就專在於自己的生活,在神面前有價值,可以永存。這樣,他就不會以挑剔別人的不是,或以得着別人虛浮的稱讚為樂。
C. 要擔當自己的擔子:
“因為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第5節繼續上節,說明應當察驗自己的理由,就是因為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
這“擔子”就是信徒在世上各人應盡的本分與責任。在信徒彼此相愛的生活中,有一樣當注意的,就是信徒自己當盡的責任自己要負擔。不可因為彼此應當相愛,便把自己應負的責任推諉給別人,逃避應有的本分和做人的義務,這並不合愛心的原則。愛心是甘願擔當別人的重擔,卻不是倚賴別人來擔自己的重擔。那是取巧,不是愛心。凡實際過着愛心生活的信徒,必然不是仰賴別人的慷慨來解決自己的難處,乃是準備自己擔負自己的難處,又盡量分擔別人的難處。
在此“擔子”不是指罪惡方面的擔子。雖然聖經告訴我們,應將罪的重擔交給主,又將生活上的重擔交給祂,因為祂是天天背負我們重擔的主;但這並不是說,我們不必盡自己做人應盡之責任。如夫婦、父子、主僕等,都各有應盡之職責,是必須各人自己負擔的。我們說:“把重擔交給主”,意思就是:不要把我們應盡之責任和難處,當作難當的重擔,憑自己的力量去擔;只要在盡自己本分的時候,全心信賴主的恩助和能力。把擔子放在自己的肩頭上,卻把擔子的“重量”放在主的能力上;為自己的本分盡責,卻不為自己的本分擔憂;不讓這一切人生應有的本分,成為我們靈性上的一種負累(來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