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二.情慾的果子與聖靈的果子(5:18-23)

1. 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之下(5:18)

“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5:18)

  18節的意思雖然也可以與17節連貫,但把它與19節相連更合適。因從18節開始,使徒顯然是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為討論的中心,說明甚麼是律法所禁止,甚麼是律法所不禁止的。因此保羅從19節開始,先列舉種種情慾的行事,指出行這等事的人是“不能承受神的國”的;然後再指出聖靈的各種果子,是沒有律法禁止的。所以信徒不憑守律法得救,也不會去犯罪;只要遵從聖靈的引導,便沒有這個顧慮。因聖靈的引導,能使信徒不僅在消極方面不犯律法所禁止的事,且能積極地結出各種美好的果子來。

  “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與16節“我說,你們當順着聖靈而行,就…”性質相同,表示信徒能否勝過情慾,和能否過着超律法的生活,全在於是否順從聖靈的引導。不順從聖靈引導的信徒,必被肉體所勝而陷於種種罪惡中。這種信徒雖在基督裏已蒙恩得救,在行事上卻仍過着被律法定罪的生活。但那順從聖靈引導的人,就結出聖靈的果子;不但在生命和地位上已經是神的兒子,在實際的生活上也像一個兒子,是自由的、是律法所不禁止的。

  從林後三章3節、來八章10節可知,信徒的“律法”不是那些寫在石版上的誡命,乃是聖靈將基督的各種德性寫在我們的心版上。所以基督徒所遵守的,不是那些寫在身外的規條和誡命,乃是聖靈按照真理的亮光所給信徒的引導。這種引導,比屬字句的律法更為靈活,使人無法取巧或虛飾。

2. 情慾的種種表現(5:19-21)

“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朮、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5:19-21)

  在此“情慾的事”並非僅指淫亂、污穢方面的罪惡,乃是指身心各方面屬肉體的罪行。這些事是“顯而易見的”,即我們很容易看出這些事是屬罪惡的。使徒的意思是說,按照正常的情形,信徒若沒有被罪惡蒙蔽,沒有一顆想去接受試探的心,對於屬情慾的事是很容易分辨的。

  這裏所列舉各種情慾的事,是舉例性的,並非全部情慾只限於此。使徒只不過舉出許多罪,作為例解而已。所舉出的共十五種,可分為四類:

  A. 關於淫亂方面的罪:

  “姦淫、污穢、邪蕩”。其中“邪蕩”亦即淫蕩,是指無恥卑鄙的行為,似乎重在描寫敬拜假神時所行的污穢淫行。這類的罪在可七章22節,林後十二章21節,彼前四章3節,彼後二章2節都有提及。

  B. 關乎信仰方面的罪:

  “拜偶像、邪術”等。拜偶像就是信仰上的犯姦淫(啟2:20),拜偶像的罪亦與貪心的罪相等(弗5:5);因為拜偶像是在真神以外承認某些假神的權力,且希望從它們得着福氣和神未許可給我們的好處。這在屬靈方面是一種非法的貪圖,正如人用非法手段貪求不應得的好處一樣。“行邪術”卻是有關迷信和偶像方面的法術,如招鬼、占卜等。按啟二十一章8節,行邪術的人應被丟在火湖中。

  C. 關乎群眾生活方面的罪:

  “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等,這些罪都是破壞肢體相愛的,是團體生活中常見的罪惡。它們有一種共通性,就是要高抬自己,使自己得好處,而要將別人壓下去。

  其中“異端”原文 haireseis,有幾種不同譯法:彼後二章1節、徒二十四章14節譯為“異端”;在徒五章17節、十五章5節、二十四章5節、二十六章5節、二十八章22節等處譯作“教派”、“教門”或“教黨”;在林前十一章19節譯作“結黨”。此字比較上句之“結黨”的意思更強。

  有解經者將這字譯作“宗派”,直指各教會之宗派為罪惡,是屬於情慾的事。照這解法,就是以一切教會不同的組織為罪惡,而不是指信徒心中那種分別彼此、重此輕彼的心意為罪惡。但是這個字用在這一連串的情慾之事中,顯然是偏重於描述從肉體所發出的排斥別人、高抬自己或自己人的那種心意,而不是指教會中不同團體的組織。況且使徒寫加拉太書時,教會中還沒有產生不同的佈道團體和組織,因此顯然這字的用意不是指教會各種不同的組織。

  況且宗派的真正意義,還不在於組織或制度的分別,乃在於心意上的分別。這種分別是促成分裂的原因。所以信徒應當徹底放棄宗派的思想一種憑着教會屬外表的組織、制度、儀式、或真理的見解不同,而輕視別的主內肢體的狹窄觀念。

  D. 關乎放縱肉體方面的罪:

  “醉酒、荒宴”等。羅十三章13節也提及這些罪,是生活在“黑夜已深、白晝將近”之世代中的信徒所應離開的。它們乃是屬黑夜的人所行的事(帖前5:5-8)。彼得在他的書信中,也指明這等事是信徒未信主之時所行的(彼前4:3),都是情慾的果子。

  使徒在此提醒信徒說:“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顯見保羅在加拉太時曾經對他們講及這些事。現在保羅又再次提醒他們,行這些事的人與神的國無分;這是那些在神國度以外的人才行的,與神的兒女不相稱。

  “行這樣事的”,原文“行”prassontesprassō 的現在分詞眾數式,有常行的意思。中文新舊庫本譯作“慣行”。所以使徒的意思,並非說信徒偶然在這些事上跌倒,便在神的國中無分,而是指那些慣行這些事、活在罪中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

  主張信徒應脫離宗派的解經者,常根據本節指出,在宗派中的人,無分於神的國,所以信徒必須脫離宗派。但使徒在此所列舉無分於神國的,不只是“宗派”,還有其他十數種情慾的罪,我們應該對這裏所提的每種罪惡同等重視。

3. 聖靈的九種果子(5:22-23)

“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5:22-23)

  使徒講述了情慾的種種表現之後,在這兩節中繼續指出: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聖靈在信徒心中運行作工的種種表現。順從聖靈的人所表現的種種德行,乃是律法所不能禁止的,與情慾的事大有分別。

  注意:使徒用“果子”來描述出於聖靈的美德,是要特別強調這些德行乃是生命的流露,是有了某種生命後自然會有的生活,是由果樹結出的果子,決不是外表模仿出來的動作。所以基督徒的真善行,並非“作”出來的,乃是“結”出來的。

  另一方面,本處也使我們對於信徒“結果子”的涵義多一層領會。主耶穌基督曾說,不結果子的枝子祂就剪去(參約15:2),而結果子的意思,不是僅指引人歸主,也是指信徒在品德上、行為上有新生命的表現。信徒的德行與所領受的生命相同,就是結果子的憑據了。在此聖靈所結的果子計有:

  A. 仁愛:原文 agapē 是指神的愛。此字與 phileō 不同,通常 phileō 指人的愛,是出於情感或由情感的反應而產生的愛。但 agapē 指神的愛,又稱為理性的愛,不是出於情感,乃是出於理智;不是由於對方的愛而引起的反應,乃是主動的愛。神對人類的愛正是這樣,是聖潔的,無條件的(有關這兩個“愛”字的意義,參閱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在此所說的“仁愛”就是指這種愛。多數信徒都是因別人先向他們表現愛,他們才會愛對方;受到別人愛的激勵,才產生愛的回應;但聖靈所結的果子乃是神的愛,是純潔的,無條件的,合神旨意的愛。

  注意:上文已講論信徒應用愛心互相服事,又說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一句話之內;但上文的重點是說,愛是信徒行事之規範與準則,而本處的重點則是說,愛是新生命的一種表現,是順從聖靈的人自然會結出的果子。信徒不只是以愛為準則,以測驗事之可行或不可行,並且他們的裏面也有一種純潔的愛,能自然流露出來。所以一個有生命的基督徒當然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愛中生活了。

  在這九種聖靈果子中,首先提及“愛”,顯見愛應在一切行事之先,是一切行事的總則。正如保羅對哥林多人提到各種屬靈恩賜之後,便以一句美妙的話作為結束“你們要切切的求那更大的恩賜,我現今把最妙的道指示你們”(林前12:31),這最妙的道,就是他在下文(即哥林多前書13章)所說的“愛”。

  B. 喜樂:“喜樂”是信徒得救的時候最先嘗到的果子之一。因為信徒在領受救恩時,必然得着一種赦罪的喜樂。這種喜樂與從世上物質和罪惡的享受所得着的快樂絕不相同。它乃是一種心靈上的滿足與釋放。這種滿足與釋放是聖靈所帶給我們的。信徒若不斷讓聖靈在心中掌權,必能常結這種果子。聖經給我們看見,信徒可以有許多種喜樂,如:

  • a. 救恩的喜樂(詩51:12;徒16:34)。
  • b. 禱告蒙應允之喜樂(約16:24)。
  • c. 為主受苦之喜樂(徒5:41;彼前1:6)。
  • d. 在聖靈裏的喜樂(羅14:17)。
  • e. 滿有榮光的大喜樂(彼前1:8)。
  • f. 肢體相交的喜樂(約壹1:4)。
  • g. 為別人願遵行真理而有之喜樂(約3:3-4)。

  C. 和平:原文即“平安”之意。英譯作 peace。原文 eirēnē 在約十六章33節譯作“平安”。聖靈住在人心中的結果,是使人有平安。這種“平安”是因我們與神之間已除去了阻隔,良心向神可以坦然,便自然地有平安的感覺。所以與神和好本身就是一種平安。

  主耶穌在太五章9節說:“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稱為神的兒子。”這“和睦”與“平安”是相同的意思。事實上不論對神對人,“和睦”與“平安”都是聯在一起的。當我們未與神和好,不能有平安,神的震怒常在我們身上(約3:36);但我們與神和好了,若對人不和睦,例如對家人不和睦,或對同事不和睦,我們仍然沒有平安。

  每一個信徒,都曾有一種與神和睦的平安。並且聖靈要繼續在他們心中結出“和平”的果子,使他們與人相處時有平安;在生活中顯出神的平安充滿在他們心中,因而引領人來得着神的平安。

  這“和平”與上文的“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成為明顯的對比,顯見聖靈的果子與情慾的果子不同。

  D. 忍耐:忍耐就是有很大的容量,可以容忍別人。聖靈在信徒身上的另一種工作,就是使他們能忍受環境上各種不平的待遇。主耶穌也曾“因那擺在前面的喜樂,就輕看羞辱,忍受了十字架的苦難”(來12:2);忍受十字架的苦難,就是忍受了各種苦難的最終點,是忍耐到底的“忍耐”,是忍耐到“成功”的忍耐(雅1:4)。聖經中許多屬靈的偉人也都是忍耐的偉人。約伯在一連串毫無理由且無情的打擊中忍耐到底;挪亞忍耐傳道一百二十年之後,又在方舟中忍耐等候洪水消退;亞伯拉罕忍耐等候,得着了神所應許的兒子以撒;大衛雖受了撒母耳的膏油,卻不肯用自己的手段與掃羅爭奪王位,仍然忍耐等候神的時候來到,才登基作以色列人的王。這些例子都給我們看見,自古以來神所重用的都是善於忍耐的人。

  雅各勸告我們“忍耐也當成功”。忍耐的價值在於忍耐到底,不是只忍耐一半;而忍耐之所以成功卻在乎有活潑的盼望。有確切的盼望,就有忍耐的能力,沒有盼望就不能忍耐。連主耶穌“忍受了十字架的苦難”,也是因為祂盼望那“擺在面前的喜樂”。所以,信徒也應當看重我們所盼望的榮耀,使我們為基督的緣故,能忍耐這世界的患難。

  聖靈是不叫人焦急、暴躁、衝動行事的。聖靈所結的果子乃是忍耐,所以凡出於焦急、暴躁、衝動的事,都很可能不是聖靈的引導。

  E. 恩慈:這是神待人的法則之一,也是神良善性格的一種。聖經中常說,神有恩典、有憐憫並有豐盛的慈愛(詩103:8);聖靈既是三位一體之神中的一位,祂來到信徒的心中,當然將神的性情和神待人的法則表現在信徒身上。所以信徒若順從聖靈而行,便自然在生活上“像神”了。

  信徒待人應當有恩慈,不可過於苛刻、嚴厲。許多信徒對別人很嚴厲,像一個審判官,對自己卻很慈愛,像一位仁慈的母親,這是不合乎信徒待人之原則的。

  F. 良善:是信徒應有的存心,主耶穌曾對門徒說:“我差你們去,如同羊進入狼群,所以你們要靈巧像蛇,馴良像鴿子”(太10:16),這“馴良像鴿子”就是良善的意思。它含有美好、純正而又智慧的意思在內。主耶穌論及交銀給三個僕人的比喻(太25:14-30),那些得賞賜的僕人,被稱為“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可見“良善”不但是信徒應有的屬靈品德,也是信徒在工作上得稱讚與賞賜的條件之一。

  聖靈在信徒心中工作,能使我們結出良善的果子。其實我們自己生命中毫無良善,保羅說:“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7:18),可見按人而論,縱能像使徒保羅這麼好,裏面仍然是沒有良善的;但我們若順從聖靈的運行、引導,聖靈便使我們的心意更新改變(多3:5;羅12:2),結出像神那種良善的果子來。

  這世界的人行事與存心常存惡意,甚至對待自己的家人亦常存詭詐和陰險的心意;但信徒應當在這方面顯出與世人有分別,常存善意待人。

  G. 信實:原文 pistis,有時聖經譯作信心。但在多二章10節譯作“忠誠”,即誠實而可信的意思。信實是信徒的特點之一。我們的神是信實的神(約壹1:9),我們既是神的兒女,領受神的生命,當然也應當信實了。基督徒不信實,是最難以獲得世人諒解的罪。

  魔鬼是說謊之人的父(約8:44),所以在魔鬼手下的人也都喜歡說謊,彼此不以信實相待,使這世界充滿虛謊的事,以致人與人之間互相猜忌防範,彼此不敢信任。信徒若以信實待人,必能給人一種可靠的安全感,不但不會吃虧,反會得着人的信任,使人為我們歸榮耀給神。

  H. 溫柔:是主耶穌的性情。主自己說:“我心裏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太11:29)。溫柔常與謙卑連在一起;溫柔而謙卑的人,心中常享受安息。許多憤怒與不平的情緒是從驕傲的心中發出來的,所以驕傲而暴躁的人,內心常常不得安寧。

  主耶穌說:“溫柔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承受地土”(太5:5),承受地土就是獲得地土的管理權。溫柔的人是配受屬靈的權柄與福分的,那位騎驢駒子奉主名而來的王主耶穌,也是溫柔的(太21:5)。

  溫柔的人,心靈不容易受傷,也不容易使人受傷,正如柔軟的東西不容易被碰傷,也不會傷人一樣。為甚麼我們很容易被人刺傷自己的自尊心,又很容易使那些與我們接觸的人受傷?就是因為我們太不柔軟,太驕傲而剛硬。聖經以羔羊喻主耶鮮,又以羊喻主的門徒,都說明了基督徒應有溫柔的性情。

  I. 節制:原文 egkrateia,有自制、自治及節制的意思。此字在徒二十四章25節,彼後一章6節均譯作節制。

  彼得提及信徒應有之德行時,亦提及“節制”(彼後1:6)。信徒不但對罪惡應有節制自己的能力,不可陷於罪中,就是在一般原本不是罪惡的行事上,也要有節制,不可憑自己的喜好去行。甚至雖然是傳道的工作,也應當有節制,不該憑自己的喜好而做,乃應照聖靈的引導管制自己。

  “節制”既是聖靈的果子,則一切沒有節制的行事生活,就不是神的旨意,或是越過神的旨意。所以即使是一些平常的習慣,若我們會受制於它,不能自己控制,都是信徒所應擺脫的。

  這九種聖靈的果子是一些例子。使徒並沒有說聖靈的果子,只有這九種,不過使徒在此所列舉的,只有這九種罷了。這些事乃是律法所不能禁止的。律法所禁止的,乃是那些屬情慾的事。“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1:9-10),這正是律法的功用顯明人的罪。但律法並不禁止聖靈所結的果子。使徒的意思就是說,信徒若在聖靈的引導之下,順着聖靈而行,就不在律法之下了。

  所以19至23節的話都是為解釋18節而說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