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讀經提示

  1.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跟信徒有甚麼關係?
  2. 解釋三章8節。
  3. 試以“亞伯拉罕的福”為題分析三章14節,並加以解釋。
  4. 說明三章16節所稱之子孫是誰?

第三章

6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7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8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9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着:“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11沒有一個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13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着:“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14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着所應許的聖靈。15弟兄們,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16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着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着一個人,就是基督。17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18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着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貳 以亞伯拉罕之稱義為證(3:6-9)

  亞伯拉罕是信心的父,又是以色列人屬肉身的祖宗。猶太主義者所熱心的“割禮”是由亞伯拉罕開始(創17:9-14)。這樣,若這割禮的創始人亞伯拉罕尚且不是因割禮稱義,乃因“信”神應許而稱義,則一切照着亞伯拉罕信心之蹤跡去行的人和一切作亞伯拉罕屬肉身的子孫之猶太人,豈能憑割禮稱義呢?況且“割禮”不過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並非使他得稱義的原因“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羅4:11;參9-12)。所以,割禮不過證明亞伯拉罕是已經稱義的人,卻不是他得稱義的方法。

一.亞伯拉罕的稱義(3:6)

“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3:6)

  本節引自創世記十五章6節。當時神應許亞伯拉罕,他的後代要像天上的星那麼多,亞伯拉罕信神的應許,神就以他的信算他為義“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15:6)。由此證明:亞伯拉罕的稱義也是因着信。並且創世記十五章的事,最少早過創世記十七章亞伯拉罕割禮的事十三年之久(創16:16比較17:1)。

二.亞伯拉罕稱義與信徒的關係(3:7)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3:7)

  本節將上節亞伯拉罕稱義的經歷與信徒的關係連接起來。因為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現今一切以同一原則以信為本而稱義的人,就都是亞伯拉罕信心的子孫了(不是按肉身來說,是按信心來說)。既已經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何必還受割禮?何必再憑“割禮”作為神的兒女與外邦人分別的界限呢?

  當時的猶太信徒,對這方面真理似乎還不明瞭。他們總是以為,必須按肉身是亞伯拉罕子孫才可算數,因而要外邦信徒受割禮。但保羅卻指出,凡是在信心上照着亞伯拉罕的蹤跡行的,就已是他的子孫了“…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羅4:11)。

  割禮派的人以為救恩是專為猶太人預備的,外邦人沒有分。但上文的引證等於反駁這種觀念,說明救恩並非只為猶太人預備,乃為一切信的人。縱然外邦人本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但在他們信了之後就成為亞伯拉罕屬靈的子孫。並且這才真正是神對亞伯拉罕應許的應驗他的子孫要像天上的星那樣數不過來。

三.“因信稱義”合乎神的本意(3:8)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3:8)

  注意本節首句有特別意義:“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為甚麼不是說神預先看明?而下句:“…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按創十二章可知:神曾對亞伯拉罕說過,萬國都必因他的後裔得福。但保羅受聖靈感動寫這書信時,卻把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話,作為聖經對亞伯拉罕說的,可見:

  1. 在使徒心目中,神所講的話,就是聖經所講的話,換言之,聖經所講的話,就是神所講的話。二者可以混為一談。

  2. “聖經”乃是早在神的計劃中的一本書,甚至神對亞伯拉罕所應許的話,原來也都是“聖經”中的話。雖然那時最早的一卷聖經(摩西五經),還未由人寫出來,但在神計劃中,已經有了一本“聖經”,一本未啟示給人的聖經。因此神對亞伯拉罕所應許的話,不過是神從祂心中的“腹稿”所預先透露的罷了。

  可見聖經不是偶然編輯成的一本書,乃是按照神的預旨所成功的。既然這樣,被記在聖經中的史事,必然是經過神的選擇。那些足以表明祂的旨意,作為人的教訓或鑑戒,或可作為某種屬靈的預表的事才被記錄下來。因此,聖經有關歷史的記載,並非以務求詳盡完整為目的,而是以顯明神的某項美旨,或留作某種教訓為目的而記下的(參林前10:11)。

  3. 因信稱義的真理,是神早已預定的計劃。保羅指出,神對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的意思,不是指普通的福,乃是特指萬國都可以因亞伯拉罕的後裔中將要降生的救主,而得稱義之福說的。並且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這件事,是神早已“預先看明”的。神既看明外邦人也只能因信稱義,才對亞伯拉罕說“萬國必因你得福”。所以,神這樣對亞伯拉罕說話,我們不但不該看作只有猶太人可以接受救恩之福,而輕視萬國的外邦人。反倒應當憑此而認識到“萬國”也都可以像亞伯拉罕肉身的子孫(猶太人)一樣,藉着信賴神的救恩,而得稱義之福呢!

四.小結(3:9)

“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3:9)

  這句話是本分段中的一個小結論,說明:

  既然亞伯拉罕自己尚且不能憑行為稱義,要憑信心稱義,那裏還有功德可以使他的子孫憑律法稱義?亞伯拉罕的稱義,足以作一切外邦信徒稱義的證據。說明人是否稱義,不是根據他是否為亞伯拉罕的子孫,乃是根據他對救贖的應許是否有信心。所以凡具備亞伯拉罕稱義所有之信心的,亦必像亞伯拉罕那樣得被神稱為義。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