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弗所書讀經講義



叁 家庭生活(5:22—6:9)

讀經提示

  1. 聖經要求妻子順服丈夫,是否不平等?
  2. 丈夫是妻子的“頭”,是否代表階級的不同?為甚麼?能否舉例說明。丈夫該怎樣愛妻子?
  3. “要用水藉着道…”這水該怎麼解釋?
  4. 夫妻之結合有甚麼特殊意義?
  5. 為甚麼保羅說“這是極大的奧秘”?(5:30)
  6. 僕人服事主人與信徒服事主,是否同一回事?為甚麼保羅把它們混為一談?有甚麼重要教訓?
  7. 主僕的相待有甚麼共同的原則?
  8. 使徒勸作主人的不可威嚇僕人,對當時及今日信徒各有甚麼教訓?

第五章

22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23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24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25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26要用水藉着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27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28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29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30因我們是祂身上的肢體。31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32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會說的。33然而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

第六章

1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裏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2-3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4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着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5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6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的,要像基督的僕人,從心裏遵行神的旨意;7甘心事奉,好像服事主,不像服事人。8因為曉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論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9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嚇他們,因為知道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祂並不偏待人。

  從五章22節開始,至六章9節,是本書第二大段中的第三分段,討論基督徒的家庭生活,包括三方面:(1)夫婦之相待(5:22-33),(2)父子之相待(6:1-4),(3)主僕之相待(6:5-9)。

一.夫婦之相待(5:22-33)

  幾乎所有今世的宗教,都在若干程度上,把男女的結合看作屬於不聖潔方面,或把它當作是追求聖潔生活的一種大阻礙。所以他們都主張從事“聖職”的人要守童身。但聖經不但不以夫妻的結合為不潔,倒以為是神聖的。本段經文且以夫妻之關係,與基督和教會之關係相比擬。若夫妻結合是不潔的,聖經怎能如此比擬?神是婚姻的創始人,神怎會創始一些不聖潔的事呢?所以夫婦的結合在本質上是聖潔的,且是神最初為人所定的旨意(創2:18)。但聖經對於那些不合法的婚姻,卻視為極污穢的事“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茍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來13:4)。因這種行事,是侵犯並污損了神所設立神聖之婚姻的旨意。所以基督徒應當清楚認識,婚姻乃是光明正大的事,並在這樣的基礎上,照着神的旨意和安排,建立家庭。

1. 妻子應知如何對待丈夫(5:22-24)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5:22-24)

  有不少人,對這幾節聖經感到困惑,認為難以接受。或以為這是聖經按照當時社會情形所寫的教訓,所以不合時宜。當時婦女在社會或家庭中,都不過是附屬的地位,完全談不上男女平等;但現今男女已平等,這些話已不合潮流。這種解釋無法使忠於聖經的人感到滿意。我們不能以時代潮流來衡量聖經,乃應以聖經的真理來衡量時代的潮流。況且這幾節記載,都是十分明確的話,並無隱晦難明之處,而在新約其他經卷中,亦有類似的教訓,如:西三章18節,彼前三章1至6節等。所以我們切不可因自己的成見輕忽本段經文的寶貴真理。

  其實多數人只留意這幾節經文的上半,要妻子順服丈夫,便認為男女不平等。這是因他們忽略了它的下文,和這裏全段經文的整個教訓。聖經在此並非只叫妻子順服丈夫,而未要求丈夫應愛妻子。聖經是一方面叫妻子順服丈夫,同時也叫丈夫愛妻子。這兩方面合起來,才是這一段經文教訓的意義。不過,應注意的是:當聖經教訓妻子應如何順服丈夫時,就專講妻子方面的責任,不把丈夫對妻子應有的本分混雜着一起講:照樣地,當聖經教訓丈夫應如何對妻子時,也不提妻子方面的本分,而專講丈夫的責任。

  現今世人自由平等的思想,實際上是源於聖經。因聖經將所有人都圈在罪人的地位上(加3:22;羅3:23),又使所有罪人都可根據同一的救法得救,而就在耶穌基督裏“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加3:28)了。這就是自由平等思想的根源。這種思想隨着基督教的發展,而影響了全世界的人,成為現代的“潮流”。這種“潮流”既然發源於聖經,這樣,聖經豈會在夫妻的關係上,又主張男女不平等?但何以聖經在這裏卻要妻子順服丈夫?其下文23節解明妻子應順服丈夫的理由:“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指出這是神對於家庭所安排的次序。這不是平等不平等的問題,而是關乎崗位和職責的問題。一個國家需要有一個元首,一間學校要有一個校長,任何一個團體要有一位領袖,我們卻不能說那是不平等。因為那是崗位和職責的問題,不是平等不平等的問題。若人人都爭着作元首、校長,或領袖…結果必然發生種種的動亂與不安。在家庭中,若夫婦都爭着作頭,家庭必然沒有平安。國家、學校、社團的領袖是由人推舉或聘請的,但一家之主卻不能由人推舉的。夫婦的結合既由神的旨意所安排,則家庭的秩序亦當由神來安排。神對於家庭的安排是:“丈夫是妻子的頭”。

  這種安排乃是根據神創造人類時,所賦予男女之不同特長而定規的。我們不能否認,男女由於在生理與心理上之不同,而各有所長。一般來說,男性比較女性勇敢而果斷,女性則較忍耐、細心而溫柔。我們無法否認母親看顧孩子,會比父親仔細得多。我們也無法否認在家庭中許多粗重的工作,由父親來作會比母親更為勝任。如果我們以為男女平等,便是要男女都作相同的事,或都站在相同的崗位,便誤解了平等的真意。平等是消除階級的分別,不是消除職責和才能的類別。男女顯然有不同的特長,神照着祂的智慧和祂所給男女的不同特長,而安排了丈夫作妻子的頭,使他們各盡自己的本分,為家庭謀幸福。

  但注意,丈夫雖然是妻子的“頭”,這“頭”的意義卻不是代表一種階級的分別,只是代表一種功用和職責的分別。夫妻在基督裏的地位根本是一樣的。聖經從沒有一種觀念,以為一個人只要是男的,他在基督裏,就自然是高一級的;或只要是女的,便自然是低一級的。相反的,聖經給我們看見基督裏甚至沒有男女的分別。我們都是受了“兒子的靈”而呼叫神為“阿爸父”。所以聖經對於男女的階級觀念,根本不存在。

  “丈夫是妻子的頭”,這“頭”是以身體作比喻來說的。按身體與頭的關係來說,雖然頭是在身體之上,但它與身上其他肢體之間,並沒有“階級”存在。實際上它們之間是很難分別大小的。它們的分別全在於對身體的功用不同。但雖然沒有階級大小的分別,卻不是沒有一定的次序和崗位。我們不能把頭安置在腳下,它必然地應當安置在身體之上才適合。這是創造人的神所安排的次序。照樣,在神所設立的家庭中,也必須依照神的安排才有平安。

  一個身體不能有兩個頭,一個家庭也不能有兩個“頭”。在一個家庭的夫妻二人之中,既只能有一個作頭,神便安排了丈夫作妻子的頭。或有人說,為甚麼神不安排妻子作丈夫的頭?這樣問,仍然未擺脫階級的觀念,如果我們認識到它不是一種階級而是一種職責,便不會計較於誰作頭了。反之,若神設立妻子作丈夫的頭,則丈夫豈不會同樣地問說:“為甚麼不設立丈夫作妻子的頭?”這便成了永遠爭辯不完的問題了!但神按照祂所賦予人的長處而安排了這種家庭的次序,我們唯有順服神的安排了。

  “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本句說明神安排丈夫作妻子的頭,是無可辯論的事;正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是無可辯論的一樣,這乃是神奧秘的旨意,是當然如此的。我們只能照着神的啟示而信服,卻不能理論。

  “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這似乎是加上的一句話,解釋基督所以能成為教會的頭的理由。祂不只是教會的元首,且是教會全體的救主,祂曾捨命流血買贖了教會。祂是教會的頭不但是根據神的旨意,也是根據祂作教會之救主的事實。加上這一句話,暗示丈夫雖然是妻子的頭,卻不可以妄用“頭”的地位欺壓妻子。反之,倒要像基督作教會的頭,負有愛顧、救護教會之責任那樣,來愛護他的妻子。關於這一點,下文有更詳細的討論。

  “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順服丈夫”,本節說明妻子應如何順服丈夫,就是要像教會順服基督那樣地順服。教會之順服基督是毫無保留的,必然合乎真理的,妻子之順服丈夫也當這樣。基督必然不會使教會作違背真理、不合神旨的事,所以妻子要像教會順服基督那樣地順服丈夫,也說明了妻子之順服丈夫,是在神旨意下之真理範圍內。而這裏的“凡事”也是真理範圍內之“凡事”。

  聖經以教會之順服基督,與妻子之順服丈夫比併着來講,表示妻子順服丈夫,除了因為是神對於家庭安排的秩序之外,也因為神要在每一個基督徒的家庭中,藉着妻子的順服丈夫作為一種象徵,來不斷提醒信徒,教會應當順服基督。

2. 丈夫應知如何愛妻子(5:25-29)

“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要用水藉着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5:25-27)

  丈夫要愛妻子,就是丈夫所以能作妻子的頭的理由。從25節開始至33節的教訓,都是要丈夫愛妻子。這就可以表明,聖經對夫妻之間的關係,並無偏袒丈夫方面的用意。特別是22節與25節的記載,若將它們比較着來讀,便會發現,雖然這兩節聖經所吩咐的對象各有不同;22節是吩咐妻子,25節是吩咐丈夫,但其中的語氣與所要求的責任,在原則上是相等的是很公平的。神對夫妻之吩咐,各有不同,無非因為夫妻在屬靈方面的軟弱和所需要的提醒不同而已。

  “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妻子何以順服丈夫?因丈夫要愛妻子。丈夫若愛他的妻子,便消除了妻子恐怕受丈夫欺壓的因素了。世人懷疑聖經教訓妻子要順服丈夫是一種男女不平等的觀念,因為他們之中作丈夫的,並沒有照聖經的教訓愛他們的妻子。但基督徒卻不應當這樣,基督徒作妻子的應當順服丈夫,作丈夫的應當愛他的妻子。照着這樣的教訓去行,他們的家庭必有神所賜的快樂與幸福。誠然,人們可以拒絕聖經這種真理的教訓;但拒絕聖經教訓的人,他們的家庭必然得不到神所賜的快樂與幸福。

  丈夫要怎樣愛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這幾節中關於這方面的教訓,有兩層主要的意思。

  A. 要像基督愛教會那樣地愛妻子(5:25-27)

  按這幾節所題,基督之愛教會有二:

  a. 為教會捨已:丈夫要愛妻子,亦當愛到願意為妻子捨命的地步。本句與上文23節末句“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互相呼應。一方面說明基督如何愛教會,為教會捨命,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隨時愛顧保護祂的教會;另一方面也說明丈夫應當如何愛他的妻子,隨時留心愛顧保護,甚至為妻子捨命。所以,聖經對丈夫應如何待妻子的要求,絕不下於要求妻子之順服丈夫。反之,妻子應當順服丈夫,也正是因為丈夫愛她,有救護她的責任。

  注意,上文論及教會如何順服基督,是妻子應當如何順服丈夫的榜樣;照樣,本節論及基督如何愛教會,也是丈夫愛妻子的榜樣。

  b. 使教會成為聖潔:基督愛教會的另一方式,是使教會成為聖潔。“要用水藉着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這兩節聖經告訴我們基督愛教會之高尚目的。祂不僅把我們從罪中救出來,並且有一項完全高尚的目的,就是要把我們救到“聖潔沒有瑕疵”的地步。同時也告訴我們丈夫對妻子的責任,應當如何在聖潔之中愛他的妻子。

  “要用水藉着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這“水”之解釋,約有兩種:(1)認為這“水”應指水的洗禮,意即神藉着禮屬外表的見證,和神的道,把教會分別為聖。(2)認為這水應指聖靈,不應指洗禮,因在這裏“用水藉着道”顯示“水”與“道”同是把教會洗淨而成為聖潔的因素,但洗禮的水不過是屬物質界的東西,並無使人在靈性方面可以得着洗淨的功效“這水所表明的洗禮,現在藉着耶穌基督復活,也拯救你們;這洗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彼前3:21)。並且屬物質的“水”與神的“道”並無甚麼關聯,而“聖靈”與“道”則有密切的關聯。本書六章17節稱“神的道”為“聖靈的寶劍”。主耶穌在世時亦曾以水喻聖靈(約7:37-39)。事實上人的得救是因聖靈藉着真理的道在人心中工作的結果;信徒過成聖的生活,也是聖靈藉着道在信徒身上的工作。所以這“水”應指聖靈較為合理。

  在此論及教會之“洗淨”,未提及主的血而提及聖靈與道的工作。這不是說在主的血之外還可以藉聖靈和“道”洗淨罪惡。其實任何罪的洗淨,都離不開主寶血的功勞。因為唯有主的血是我們得赦罪的根據。所謂“用水藉着道,把教會洗淨”的意思,實即聖靈藉着真理的光照,使教會得到主的血的洗淨。但在此未明提主的血,因所注重的不是消極方面的赦罪,而是積極方面的“成為聖潔”。

  “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基督洗淨教會之目的,是要獻給祂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信徒應當潔淨自己,把自己獻給基督,使基督從我們身上得着榮耀,並能與榮耀之基督相配。教會原是一班污穢的罪人,因基督的救贖而成為聖潔,所以教會過着聖潔的生活,就是證明基督救贖功效之偉大,使基督得榮耀。

  “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玷污”指外來的污穢,“皺紋”是一種衰老的表記。“毫無污穢皺紋”表示沒有外來沾染的污穢,也沒有衰老疲弱的狀態。反之,倒是十分飽滿,充滿朝氣和新鮮的感覺。

  “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上句是消極方面“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本句是積極方面聖潔無疵。“沒有瑕疵”就是絕對的完全,這也可作為“聖潔”之解釋。基督救贖的目的,是要使教會達到這樣聖潔而完全的地步。注意聖經在此並不是指導信徒,如何憑自己的方法追求到絕對完全的境界;乃是把基督要如何工作使教會潔淨,和基督要把教會救到如何高尚的地步之目的告訴我們。使我們知道應向着主的這個目的來生活行事。

  基督徒丈夫愛妻子,也當在聖潔之中,不是放縱情慾、姑息罪惡的愛。反之,作丈夫的應當自己在靈性上追求長進,並藉聖靈的工作和真理的道,引領妻子和家人,追求分別為聖的生活,使自己的家庭成為榮耀主的家庭。

  B. 要像愛自己的身子一樣地愛妻子(5:28-29)

“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5:28-29)

  丈夫愛妻子,除了要像基督愛教會之外;還要像愛自己的身子那樣。每一個人對自己身子的愛護都是十分自然的,遇到任何方面要傷害身子時,便很自然地設法保護自己。並且人們都是最容易想到自己的。這就是丈夫應當愛妻子的另一個準則。

  “…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這句話表示丈夫應看妻子和自己是一個人,以致妻子所受的痛苦或快樂、平安或危險,都視同身受。這句話也包含着對妻子的忠誠、坦白一如對自己那樣。任何人對自己是不會有任何“私心”和隱秘的,夫妻相待也應當是這樣。

  “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這是十分自然的常理。這簡單的常理,可以考驗那些作丈夫的是否愛他們的妻子,像愛自己的身子一樣。在此,聖經已經把“丈夫是妻子的頭”的意義,說得十分明白,它絕不是給丈夫甚麼特權,使他們可以在家庭中作威作福,欺凌妻子,反之,乃是要他們“像基督待教會一樣”,對待妻子“總是保養顧惜”,而不是隨意叱罵。

3. 夫妻結合之奧秘(5:30-33)

“因我們是祂身上的肢體。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會說的,然而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5:30-33)

  上文使徒以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教訓基督徒夫婦應如何相待。在此使徒更進一步指出這種夫妻結合相愛之關係,不特是神對於信徒家庭的一種安排;並且基督徒夫婦的結合,還表明一項重要的屬靈奧秘,就是基督與教會聯合的奧秘。

  “因我們是祂身上的肢體”,小字註明“有古卷在此有就是祂的骨祂的肉”。這和創世記二章21至25節相合,神用亞當身上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而亞當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所以本節與創世記的記載對照的結果,顯明夫妻的結合,從人類的開始,就被用以表明基督與教會之關係。所以基督徒夫婦的結合,除了要照神的旨意成立家庭之外,更有一項重大的意義,就是要表征基督與教會之聯合。換言之,夫妻之相待,不特為着家庭本身之幸福,而應當妻子順服丈夫,丈夫愛妻子;也是為着要表明基督對教會的大愛,和教會對基督應有的順服,而彼此照着聖經的教訓相待,藉以作為一個象徵性的提示,激發信徒的愛心。這樣,夫妻的相愛和順服,不僅是他們各人對對方的本分,並且他們也負有一項共同的責任,就是藉着他們彼此的相愛,而見證基督與教會之關係。

  “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注意“為這個緣故”就是為上節“因我們是祂身上的肢體(是祂的骨祂的肉)”的緣故,所以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這樣,本節更清楚地表示了基督與教會之連合,以及夫妻之連合為一,這兩件事在屬靈的意義上有重要的關係。夫婦之結合,不僅是神對男女婚姻的一種旨意,並且為要表明基督與教會的合一。

  但夫妻二人,怎樣會成為一體?下文32節說:“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會說的”。教會與基督的合一,乃是一個極大的奧秘,我們還不能完全明瞭。而夫妻二人的“成為一體”,可以幫助我們在若干程度上領會教會與基督合一的意義。

  “然而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祂的丈夫”,本節回復到上文夫妻相待之教訓上,作為本分段的結論。這結論就是:丈夫方面,應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方面,應當敬重她的丈夫。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