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弗所書讀經講義



四.要像光明的子女(5:7-14)

  本段經文,是以光明與黑暗作對比,來講論信徒行事應像光明子女的理由,正如上文用愛心與貪婪相對來講論信徒應效法神的理由一樣。類似的講道法,是保羅書信中常見的,在此可分為四點討論:

1. 信徒行事應像光明子女之理由(5:7-8)

“所以你們不要與他們同伙。從前你們是暗昧的,但如今在主裏面是光明的,行事為人就當像光明的子女。”(5:7-8)

  “所以”表明連接上文,說明為甚麼信徒“不要與他們同伙”不要與那淫亂、污穢、貪婪的悖逆之子同伙,因為神的憤怒必然臨到他們。我們既是神的兒女,就當與他們有分別,不可與他們同伙。

  “同伙”的意思就是共同有分於某事的伙伴。基督徒不應在黑暗的事上跟世人同伙,否則必然無形之中受他們的影響,而陷入他們的罪中。林後六章14至18節說:“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這和基督與罪人作朋友,不能相提並論。基督與罪人作朋友,不是去跟罪人同行一路,乃是使罪人悔改歸向神。可以說,不是基督與罪人同伙,乃是罪人與基督同伙。

  雅各也同樣警告信徒說:“豈不知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麼?”(雅4:4)所以信徒既是光明的子女,就不可與黑暗的世人同伙了。

  “從前你們是暗昧的,但如今在主裏面是光明的”,這第8節是解明信徒行事應像光明子女的理由,因為信徒的“從前”與“如今”已有很大的分別。“從前”是暗昧的,行事與那些悖逆之子相同“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着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2:3)但“如今”已經“出黑暗入奇妙光明”(彼前2:9),行事自當與黑暗之子有分別了。

  “行事為人就當像光明的子女”,意即要有與光明的子女相配之行事。使徒在這裏不是叫我們去勉強裝作光明,乃是既有光明之子女的生命,就當有光明的生活,才能與所蒙的恩相稱。

  注意“在主裏面是光明的…”,我們所以能成為光明之子女的原因,乃是因為“在主裏面”的緣故。這樣,我們就當常在主的光明中行事。我們得生命既是“在主裏”,將這光明的生活活出來也必須“在主裏”。主耶穌說:“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樹上,自己就不能結果子,你們若不常在我裏面,也是這樣”(約15:4)。

  但甚麼是行在主的光明中?使徒約翰告訴我們:“神就是光,在祂毫無黑暗…你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裏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1:5-7)。這幾節有兩點主要意思,就是:

  A. 行在光明中的人,不是只有口裏說要行在光明,或心裏想要行在光明中,乃是必須實實在在離開黑暗的事各種帶着罪的成分而不敢顯露的事行在神的亮光中,才算為行在光明中。

  B. 行在光明中的人必然常與神“相交”與神保持親密的交通,並且常因主的光照看見自己的不潔,便立即求主的血洗淨。換言之,常常一看見自己的罪便立即認罪悔改,絕不掩飾自欺。

  主在世時,曾稱門徒為世上的光(太5:14)。可見信徒不獨成為光明的子女,而且本身就是世界的光。所以信徒應當為主發光,像燈放在燈台上那樣。而發光的主要條件,是在罪惡的事上與世人有明顯的分別。

2. 光明果子之性質(5:9-10)

“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誠實。總要察驗何為主所喜悅的事。”(5:9-10)

  信徒行事既當像光明的子女。這樣,甚麼樣的行事才是光明的行事?光明的行事含着甚麼性質?信徒要怎樣察驗甚麼是主所喜悅的光明之行事呢?這兩節聖經為我們解答了這些疑問。

  良善、公義、誠實,都是神性情的一部分。我們既已有了神光明的生命,就應當結出良善、公義、誠實的果子來。反之,若有人自以為行在光明中,但他所行的卻不是出於良善的動機,沒有存着善良無邪的心意;也不是出於一種完全公正、不存偏見和私心、只擁護真理的態度;又不是出於真實無偽的行事;這樣,他就不算得是行在光明之中。因為光明的行事都是含着“良善、公義、誠實”的性質,與那些在黑暗中的人,行事含着淫亂、污穢、貪婪的性質正好相反。

  “良善、公義、誠實”只不過是光明的一部分果子,使徒在此只是舉例說明的性質,並不是說光明的果子就只有這幾樣:而是以這幾樣為例,說明一切光明的行事,都必是屬於“良善、公義、誠實”這一類的。

  “總要察驗何為主所喜悅的事”,本節既連續上節在同一句內,則本節中“主所喜悅的事”與上節的“良善、公義、誠實”,實際上是指同一意義。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主所喜悅的事。信徒若誠心要行在光明中、結光明的果子,便不難“察驗”而知道甚麼是主所喜悅的事了。

  “察驗”表明我們明白神旨的方法之一,是要留心思想與觀察。許多人在尋求明白神的旨意時,只注意外來的感覺。但聖經卻使我們看見,要明白神的旨意,應當運用神已經給我們的智慧和悟性去“察驗”。正如羅十二章2節說:“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

  所以,“察驗”的先決條件是:(1)完全奉獻的心。(2)更新的心思不存私意和偏見的心思。再加上聖經真理的亮光(提後3:16-17),和聖靈的引導(約16:13;林前2:12)。

3. 光明的意義在於能顯明黑暗(5:11-13)

“那暗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提起來也是可恥的。凡事受了責備,就被光顯明出來;因為一切能顯明的,就是光。”(5:11-13)

  “暗昧無益的事”,也就是黑暗的事,不敢見光的事,需要保守秘密而不正當的事。基督徒不可與這一類的事有分,因為它是屬黑暗的,帶着罪的成分。反之,我們倒要責備那些行事暗昧的人。不但在暗昧的事上不與世人同行,且表示不同意這類的事。但我們若想有這種能責備“暗昧無益的事”的屬靈權柄,首先就必須不要與他們同行。否則若信徒本身所行的也與別人一樣不義,如何能“責備”別人呢?

  在11節下半“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原文沒有“行這事的人”這幾個字,只有“倒要責備”,中文聖經“行這事的人”旁邊亦有小點,表示原文沒有。這樣本句的意思可有兩方面:

  A. 指責備行這些事的人。

  B. 指責備那些事本身。即凡屬暗昧無益的事,不論是別人行的,或自己行的,都要“責備”。要有一種公正的態度,定罪為罪,責備一切暗昧的事。這種態度,可使我們在自己偶然落在錯失中時,不去替自己掩飾辯護,而誠實地悔改。

  在此並無指明如何責備行暗昧事的人,但上文既說“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誠實”,則我們在責備別人行事暗昧時,必須有良善、公義、誠實的存心,而不可存有惡意、私心,或傲慢的態度。

  “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題起來,也是可恥的”,這一節似乎顯示當時有些實在的事發生過,使徒可能是以某些外邦人所行,而為以弗所信徒所共知的事為背景而說的。在此保羅雖無意說以弗所人所行的事,會像那些外邦人暗中所行的那麼可恥。但本節既以那些可恥的事為暗昧的事“暗中所行的”,若信徒的行事,也帶暗昧的成分,就與那些可恥污穢的事同歸一類了。這就跟我們作為光明之子的身分,完全不相稱。

  “凡事受了責備,就被光顯明出來;因為一切能顯明的,就是光”,本節解釋“光”的定義,並勸勉信徒顯出“光”的作用來。甚麼是光?能把黑暗顯明出來的,就是光。另一方面本節也說明“責備”的作用,不僅是口頭上可以責備,藉着光明的行為把黑暗的事顯明出來,這種“顯明”也是一種責備,使那原本是錯誤或無益的事,因着比較而顯出確是錯誤的。例如:你有一個驕傲的鄰居,行事待人十分傲慢;但你若有基督的謙卑與溫柔,你的謙卑就很容易把他的驕傲顯明出來,像光把黑暗照明一樣。又如一個誠實的人,其誠實的言行,很容易將一個虛偽之人的言行顯明出來…這類的事,告訴我們甚麼是“光”,“光”怎樣顯出它的作用,就是藉着良善而與世人有分別的行事,顯出它的作用。這也就是基督徒是世上的光的意義了。

  但這並不是說,基督徒行事光明,就必然會受人歡迎;反之,倒可能受人憎惡。聖經論及主耶穌是世上的光時說:“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約3:19)。主耶穌論及信徒就是世上的光時,也是接連在勸勉信徒不要怕為義受逼迫之後(太5:11-12);可見信徒切勿以為為主發光就會受歡迎,反要準備吃苦和犧牲。其實按發光的意義來說,就已經含有需要犧牲的意思在內;因為發光是要“燃燒”的,這“燃燒”的屬靈意義就是“犧牲”和“捨己”。

4. 勸勉信徒要“醒過來”(5:14)

“所以主說:你這睡着的人,當醒過來,從死裏復活,基督就要光照你了。”(5:14)

  本節是上文幾節經文所講論的一個小結,勸勉以弗所“醒過來”。主要內容有二:

  A. 使徒提醒以弗所信徒中那些靈性沉睡的基督徒,要從沉睡、死寂裏醒過來,好得着基督的光照與能力。若使徒加上這幾句話的目的是這樣,則本節中的“從死裏復活”,便不是從死在過犯罪惡中復活的意思,而是從睡着的靈性情形中醒來的意思。

  B. 使徒提醒以弗所信徒中那些有名無實的信徒,因為他們行事不像光明的子女,沒有神兒女的生命;所以使徒既解明“蒙慈愛的兒女”與“光明的子女”應有的行事生活之後,便大聲喚醒他們,勿再沉睡自欺,要“從死裏復活”,得着基督的光照和生命。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