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讀經講義



肆 特別關乎女人的應許(2:15)

“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愛心,又聖潔自守,就必在生產上得救。”(2:15)

  這是一節特別有關基督徒婦女生產之應許。本節首兩字“然而”顯示,上節末句“陷在罪裏”與創世記第三章始祖犯罪與受咒詛之事有密切關聯。按創世記第三章男人犯罪後,肉身方面所受之刑罰是“你必終身勞苦,才能從地裏得吃的…你必汗流滿面才得糊口”(創3:17-19)。而女人在肉身方面所受之懲罰是“…我必多多加增妳懷胎的苦楚,妳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妳必戀慕妳丈夫,妳丈夫必管轄妳”(創3:16)。“然而”,基督徒婦女若在信心愛心上長進聖潔,便可以在生產兒女的事上得救。所以這“得救”應直接指生育兒女這件事,而沒有理由按靈意解釋。這應許對於今日醫學較進步的時代之婦女來說仍然有效;但對於當時的基督徒婦女來說則更覺寶貴。(注意這是帶條件的應許,並非當然給所有的人。)有解經家認為所謂“就必在生產上得救”乃是指因那稱為“女人”所生之基督而得救,意即女人將因基督之降生,完成了救贖工作,而在受男人之轄制方面得救得着解放。這種解釋雖尚符合在基督裏男女平等的原理,但若按本節而論,似乎有些牽強,所以本講義認為這不是最自然的解釋。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