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讀經講義



二.確知合神旨意的祈求必蒙應允(5:14-17)

“我們若照祂的旨意求甚麼,祂就聽我們;這是我們向祂所存坦然無懼的心。既然知道祂聽我們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們所求於祂的無不得着。”(5:14-15)

  這裏提到信徒第二樣應當知道的就是:“知道合神旨意的祈求主必應允。”信徒最大的權利就是可以自己向神祈求,並且可以坦然無懼地向神祈求。但這種坦然無懼的祈求,是根據兩項重要的基礎,就是:確知自己有永生,和確知自己所求的合乎神的旨意。當我們滿有把握地知道自己已經是神的兒女,又知道所求的合乎神的旨意,就自然能夠滿有把握地相信神必聽我們所求的。反之,如果我們所求的不合神的旨意,甚至已經知道是神不喜悅的事,還故意去求,這樣的求就是試探神,必不能坦然無懼地相信神會聽我們所求的。

  所以這裏15節所說:“就知道我們所求於祂的無不得着”,意思是指:在合神旨意的範圍內的祈求無不得着。這兩節聖經使我們看見一個已經有了永生神之生命的信徒,並非已經完全剛強,不會陷在罪惡的試探中,不至疲乏跌倒,或不再有痛苦或損失的…但神卻給他們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已經足夠使他們在一切軟弱、試探、疲乏、跌倒、痛苦…中無不得勝。這種權利就是“所求於祂的無不得着”。

  這兩節也告訴我們要怎樣在禱告上認識神,就是我們必須照着祂的旨意來禱告。否則,必因所求於祂的不能得着而發生許多疑惑,使我們對祂的認識更加混淆不清。但如果我們所求的是合神旨意的,就能在我們禱告的經歷中,越來越知道神的信實,而確知自己所求的必能得着了。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5:16-17)

  這兩節聖經是為着解釋上文的兩節聖經而舉的例子,極可能當時有信徒為犯罪的人或本書第二、四章所說的那些敵基督的人禱告,並未見功效,因而懷疑神是否真正聽我們所求的?所以使徒在說明了我們所求的若合神的旨意,就必得着以後,就再進一步解明。雖然為犯罪的人禱告,在原則上是神所喜悅的,但未必為任何犯罪者禱告都必然合神的旨意,而且在某些合乎神旨意的事上,神也未必要照着我們所想望的應允我們。那麼犯甚麼樣的罪是不一定蒙應允呢?使徒隨即在本節中指明有“至於死”和“不至於死”之罪的分別。

  注意:本書雖然以信徒為主要對象,但從二章18至19節,四章1至5節可見當時信徒中有好些是作假信徒的敵基督者。那些人當然聽過許多道,甚至是會講道的人,卻不是信徒。所以,本書雖然是對信徒說話,卻不是說受書人中全部是真信徒。

  所以當我們要解釋這裏甚麼是“不至於死的罪”,甚麼是“至於死的罪”,必須留意當時信徒中有這兩種分別。

  關於至於死(或不至於死的罪)有兩種主要的解釋:

  1. “死”指身體方面的死

  在這裏所謂“至於死”或“不至於死”的“死”是指甚麼,對於這兩節聖經的解釋關係重大。這裏的“死”必然不是指靈性的死滅亡,因為按靈性而論,並沒有甚麼至於死或不至於死的罪之分別。所有的罪不論輕重大小都是至於“死”的。所以這裏的“死”必定是指肉體的死而言。這樣,所謂至於死的罪就是指該被打死的罪,正如摩西律法所記要用石頭打死的罪:姦淫、不孝敬父母、殺人等(利20:10;出21:12-17)都是比較嚴重的罪。信徒若犯這樣嚴重的罪,必定已經墮落得很深,多次銷滅聖靈的感動…神對待他們的方法可能不同,所給他們在肉身上的懲治管教可能會比較厲害,甚至失去生命(參林前11:30-32)。就像使徒保羅也曾經用權柄把哥林多教會中犯姦淫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所以使徒約翰在這裏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注意他不是說:“不當為這罪祈求”,而是說:“不說當為這罪祈求”。這是告訴我們,使徒認為對於為這等人祈求,應當保持審慎的態度,要按他們個別的情形為他們祈求的。在為他們祈求時,不要固執地認為神必然垂聽,卻忽略了神對這等人的旨意。在徒五章1至11節彼得對亞拿尼亞夫婦就用了類似嚴厲的刑罰,懲治犯罪的人。

  所以,如果我們要支取上文“無不得着”的應許,就得先學會在神跟前不胡亂開口,不能只憑一時的情感,和肉體的願望,而是謹慎地按照神在各個人身上的旨意代禱。

  2. “死”指靈性方面的死

  第二種解釋,認為所謂“至於死”的罪就是指來十章26節所說故意拒絕基督贖罪祭的罪,就如褻瀆聖靈的法利賽人,硬心到底的猶大,以及本書所指混在信徒中間的那些敵基督者(2:18-19)。他們既已故意拒絕基督贖罪的救恩使自己成為滅亡的人,我們若貿然為這樣的人祈求,當然難免會發覺“我們所求於祂的”並非“無不得着”了,因我們所求的並不合神旨意。這等人既然是故意拒絕主的救贖,褻瀆聖靈的人,對於這等人應否為他們祈求,使他們得着神的生命?使徒用很審慎的態度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因為有些人雖然活着,但救恩的機會對他們來說,可以說已經過去,因他們已屢次褻瀆聖靈成了頑梗不化的人。

  照這解法,這裏“死”的意思就是指靈魂的滅亡,而16節的“弟兄”卻不是指已經得救的信徒,只不過是當時教會承襲了猶太人所習慣了的一種稱呼罷了。16節的下半說:“…神就必將生命賜給他…”也證明這裏所說的弟兄是還沒有生命的人。而上半節“不至於死的罪”就是普通的犯罪,就如下文17節首句說:“凡不義的事都是罪”。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