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讀經講義



肆 愛心生活的分別(3:13-24)

一.為甚麼要相愛(3:13-16上)

  信徒與世人第三類的分別是在群眾性的愛心生活中顯明出來。上文既以該隱為例,證明世人心中常存嫉恨,在這裏即勸勉信徒活出主的愛來,以見證神兒女與世人的分別。

1. 愛與恨是信徒跟世人的分別(3:13-15)

“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3:13-15)

  A.信徒被世人憎恨不足為怪(3:13)

  這句話是安慰當時的信徒,若被世人所恨不要奇怪,似乎是遭受意外的不幸,倒當看作是分內的事(參彼前4:12註解)。

  “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許多信徒所以不覺得弟兄相愛的需要,是因為行事、生活在世人中不發光,不拒絕罪,不榮耀主…因此他自然不為世人所“恨”。他走世界的路十分通順,當然不感到主愛的甘美。所以這裏說“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反之,世人若不恨你們,倒要希奇,因為恐怕是因你已經與世界同流合污了(提後3:12)。所以世人的“恨”也是幫助我們更加相愛的原因之一。

  B. “愛弟兄”是已經出死入生的憑據(3:14)

  “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有愛弟兄的心是證明已經“出死入生”,是有生命的憑據之一。許多人才信主的時候,特別覺得弟兄之間可親熱。

  “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這“死”當然不是指肉身之死,乃是指靈性的死。沒有愛心的人就是靈性死的世人。信徒必有愛心,否則仍未離開他舊日的“死行”(來6:1),好像復活的拉撒路,尚未離開墳墓和裹頭巾的時候,雖有活人的生命,卻沒有活人的生活。按聖經所記的“死”有幾種意思:

  a. 身死:身體死,地上的帳棚毀壞(林後5:1-8)。

  b. 靈死:與神隔絕(弗2:1)的人,主稱他為死人(路9:60;弗4:18)。

  c. 永死:最後永遠的沉淪(啟21:8)。

  d. 同死:指屬肉體的一切與主同死,如世界、肉體、老我等(加6:14,5:24,2:20)。

  C. 恨弟兄的還未得救(3:15)。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本節對於殺人的罪,似乎給我們一項完全新的解釋。但使徒在這裏是按“恨”與“殺”的動機方面來說。殺人的起因是根源於“恨”。“恨”是“殺”的起點,“殺”是“恨”的極點。在人的眼光中,“恨”與“殺”有顯著的不同,因“恨”是藏在內心的意念,“殺”是表現在行為上的動作。但在全知的神看來,恨人而沒有殺人只是畏懼法律的制裁,別人的報復,或沒有機會下手而已。但人若任由“恨”的罪繼續滋長,不立即消除,他就是走向殺人的罪上去。“恨”與“殺”只是同一條路的不同階段罷了。

  按上下文說來,本節是由該隱殺亞伯的事所推論的道理,作為信徒的警戒。該隱所以會殺亞伯,就是“恨”的極端表現。魔鬼引誘人犯罪,不論那一種罪,都是先從人的心意和情感上作好“準備”,然後在行動上給人犯罪的膽量。該隱恨亞伯是心意上的罪,殺亞伯是行動上的罪。他怎麼不能消除心中的嫉恨,讓它繼續滋長以致殺了亞伯呢?因他沒有永生的生命存在裏面。所有沒有永生神生命在他裏頭的,內心都充滿各種不同程度,不同起因的“恨”,不但內心常常抱怨,也沒有平安。亞伯為甚麼不恨該隱呢?他承受無故的被罵被打,終至被殺,因他有永生神的生命在他裏頭,是神所稱義的人(來11:4;太23:35)。所以“恨”是沒有得救的人最明顯的表記,而“愛”卻是信徒最特出的表記。

2. 主已為我們捨命,所以要彼此相愛(3:16上)

“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3:16上)

  這意思就是我們以前雖然也曾愛過人,但根本未明白愛的真意,直到我們認識“主為我們捨命”之後,才知道何為愛。也唯有因主愛的激勵,我們才會真正彼此相愛。也只有因主愛的激勵而發出的愛,才是真愛。

  本節與四章10節“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意思相似。這兩節經文是使徒約翰對“愛”所下的定義。甚麼是“愛”?愛是:(1)基督為我們捨命,(2)是神把祂兒子賜給我們作了挽回祭。而這兩點定義都同一個中心,就是基督為我們的罪在十字架上受死;不論是神差祂兒子來,還是基督自己為我們捨命,都是指向十字架。唯有基督在十字架受死所顯明的愛,才足夠解釋甚麼是愛,才是愛的真諦。

  這樣,十字架的愛所表現的特色是甚麼呢?十字架的愛的特色是:

  A. 有實際的行動:神賜下祂兒子,基督為我們捨命(本節)。

  B. 是神愛罪人的愛:不是人間的愛,是神的愛,在我們還敵擋祂的時候為我們死(羅5:8)。

  C. 恆久忍耐:基督一生忍耐人的頂撞,直到在十字架上仍忍受人所加給祂的一切苦難(來12:2-3)。

  D. 恩慈而公義:十字架顯明了神的恩慈和公義兩種性情(彼前2:24)。

  E. 完全降卑自己,高舉神(腓2:6-11)。

  F. 不計算的饒恕:主在十字架上仍為仇敵求恕(路23:34)。

  G. 拯救的大能:十字架所顯明神的愛,是勝利的愛;十字架不只是犧牲,而且是有果效的犧牲,徹底地解決人的罪,並給人盼望和生命,是一種大能的拯救的愛(羅1:16;林前1:18)。

  保羅對愛的解釋,可以跟約翰的解釋互相補充。保羅在林前十三章說明愛並不就是超凡的才能,或偉大的犧牲,甚至把所有的賙濟窮人,又捨己身叫人焚燒。另一方面他又解釋了愛的正面的意義,與基督在十字架所表現的愛的特色完全吻合。他又在羅五章8節說神的愛是藉基督的死向人顯明的“唯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跟本書所說的意思很接近。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