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讀經講義



貳 對罪惡態度的分別(3:4-7)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並沒有罪。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人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3:4-7)

  “凡犯罪的…”是一種原則性的講法,不論是未信主的人、是傳異端的假師傅、是信徒,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並無例外。這句話似乎也針對當時的偽智派。他們說人可以一面犯罪,一面依然聖潔。這幾節說明信徒在對付罪惡與行義這兩件事上與世人有完全不同的步驟、標準和方法。並且由於罪惡的徹底解決,所以信徒不但成了被算為義的“義人”,且是“行義的”。在這裏論及信徒對罪方面有三點跟世人不同:

一.知罪的標準跟世人不同(3:4)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3:4)

  “違背律法”原文 anomia,就是不法、無法。這不法當然以聖經的話為標準,但也包括違犯世界政府的律法。違背聖經的話就是違背神的旨意,也就是犯罪。信徒對罪的標準是以聖經為準則這才是神所承認的標準。世人不但犯罪,而且他們對罪的標準(甚麼算是罪),也是神所認為不合格的。

  按聖經罪的標準是:

  A. 知善而不行的就是罪(雅4:17,2:9),

  B. 不信耶穌是救主就是罪(約3:18),

  C. 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3:4),

  D. 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約壹5:17),

  E. 虧欠神的榮耀是罪(羅3:23),

  F. 不幫助無辜的人是罪(提後4:16;參利5:1),

  G. 隨從世俗順從魔鬼是罪(弗2:1-3),

  H. 各種私慾和不義的事都是罪(可7:21-23;羅1:24-32;加5:19-21)。

  總之,基督徒對罪的標準是根據不改變的聖經。但世人對罪的標準是根據人自己所定立的規則,而這些規則隨時會改變,或降低標準以迎合人的喜好。信徒起碼不作世人觀念中認為是犯罪的事,才不至羞辱主。

二.除罪的方法跟世人不同(3:5)

“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並沒有罪。”(3:5)

  如果我們對罪的標準很高,卻沒有妥善的除罪方法,就比世人更苦了。但我們已經有世人所沒有的救法。這救法是藉着主的“顯現”,為罪受苦而成功的。這裏使徒仍然是繼續第3節的意思,勸勉信徒要潔淨自己,不要受異端之誘惑。既然這樣,我們:

  A. 一犯了罪就要立刻求赦罪。有了赦罪的方法,竟不悔改求赦免,真是罪上加罪。

  B. 不要遮掩罪惡,為自己推諉辯護;要誠實認罪。

  C. 認罪悔改之後,不要再犯罪(約8:11)。

  D. 不要因為犯了罪而灰心,自暴自棄。

  因主的顯現目的正是“要除掉人的罪”。我們應該接受祂的除罪之法。“顯現”在此指主的首次降世受死。

  “在祂並沒有罪”本句加強說明基督的降世受死不是因自己的過失,而全是因着要除掉人的罪。聖經裏面對於基督的無罪和祂的受死是為擔當人的罪,曾多方面證明,如:

  A. 主自己的見證(約8:46,18:23),

  B. 大祭司該亞法的見證(約11:49-52),

  C. 賣主的猶大的見證(太27:3-6),

  D. 彼拉多的見證(太27:24-25;路23:22;約19:1-16),

  E. 彼拉多夫人的見證(太27:19),

  F. 十架上的強盜的見證(路23:41),

  G. 使徒彼得的見證(徒2:22-36;彼前3:18),

  H. 使徒保羅的見證(林後5:21),

  I. 司提反的見證(徒7:52),

  J. 使徒約翰的見證(本節),

  K. 先知的預言的見證(賽53:4-6),

  L. 施洗約翰的見證(約1:29),

  M. 神自己的見證(太3:17;可9:7;參林後5:21),

  N. 百夫長等人的見證(太27:54)。

三.勝罪的途徑跟世人不同(3:6-7)

“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3:6上)

  本句何賡詩牧師譯作“凡長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見何著約翰書信新譯註釋)。

  上節只是勝罪的消極方法,而“住在主裏”才是勝罪的積極方法。所有失敗原因無非由於離開主與主疏遠的原故。要是我們無論作甚麼,在事前和事後都把心思回到主那裏,或藉禱告、或藉默想,保持與主不斷的聯繫,就叫我們能勝過試探了。

“…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3:6下)

  “犯罪的”是動詞,不是形容詞。這些話應指不信的人,是與下句“行義的”對照。前者指不信的人,後者指信徒。“犯罪的”原文 hamartanōnhamartanō 的今恆時態,所以不是偶然一次犯罪,而是習慣於犯罪的人。這“犯罪的”也可能指當時傳異端的人。注意7節的第一句“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使徒寫信就是要提醒信徒,防備那些誘惑人的,那些人本身就是“犯罪的”那類人。

  “看見”是指屬靈的看見。意思是說一個慣常犯罪的人,是根本未曾真正看見過主、認識過主的。

  第7節“行義的”,“行”字原文 poiōnpoieō 的今恆時態,像上節的“犯罪的”一樣,指繼續行義的人。本節暗示當時那些傳異端的人,不是慣常行義的。他們雖或能偽裝出一些義行,卻不是出於生命的。凡是偽裝的必都一定不能持久;但出於生命的才是“慣常”的,傾向於義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