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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答三則

陳終道

 

一.信的人必有神蹟方言麼﹖

  問:

  按馬可福音第十六章十七至十八節,“信的人必有神蹟隨着他們…說新方言…”為甚麼仍有許多人不信神蹟和方言﹖ 

  答:

  1. 馬可福音第十六章十七至十八節是主的應許,不是主的命令。命令每人都必須遵守。應許未必每人都必須有,而是在需要時,信的人可以有。例如上文第十五節:“祂又對他們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是個命令。雖沒提到“必”字,卻是每個信徒所應遵守的;但第十七節很明顯是應許,只在有需要時信的人可以有卻不是必須有。

  2. 按第十七節所說的神蹟包括五件事:A. 奉我的命令趕鬼;B. 說新方言;C. 手能拿蛇;D. 若喝了甚麼毒物也必不受害;E. 手按病人,病人就必好了。若信的人必須說方言,則有其他四項,就是;必須趕鬼,必須手能拿蛇,必須喝毒物而不受害,必須手按病人而把病人醫好。如果這樣,這五項都成了信主的條件,缺少一樣還不算是信主。那就把憑恩典得救變成憑行神蹟才得救了。

  3. “必須”是將必會有的意思,不是必須有的意思,更不是必須每天每次都要有,就是十二使徒也不是每人都有齊這五樣。使徒保羅曾被毒蛇咬而不死,其他使徒未見有這同樣經歷,比較常見的只是趕鬼醫病。

  4. 神蹟永遠是例外的,不能把神蹟代替自然規律。若每天,每次,每事,都要出於超自然的神蹟,等於否認了神所安排的一切自然規律。使徒們曾行過神蹟,卻不是每天每時都有神蹟。為甚麼初期教會要凡物公用﹖因有人缺乏,為甚麼有說希臘話的猶太人埋怨希伯來人忽略了供給他們寡婦﹖這些都證明他們大部生活都是照常情飲食,不是藉神蹟變石頭為餅。否則不會有忽略供給,凡物公用的事了。

  信徒能行神蹟和認為每天每事都必須出於神蹟是完全兩回事,前者承認神的權能並等候順服神的旨意。後者等於強求神每事都顯神蹟,很容易給魔鬼機會冒充神所給的神蹟。

  5. 說新方言:該是指地方上的方言(鄉談或別國的話)與上文說“往普天下去傳福音…”對照,這意思更明顯。許多宣教士已支取了這應許。這種“說新方言”的本領也列在神蹟之內。

二.寬容與地獄

  問:

  神既是慈愛的且一定寬容人的罪,為甚麼又為人預備地獄﹖宗教以慈善為懷,何必用地獄恐嚇人﹖

  答:

  神一定寬容人的罪。這句話要說得準確一點才對。應該說:神一定寬容一切誠心悔改認罪之人的罪。不是所有不認罪的人也都自然得着赦免。使徒約翰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約壹一:9)。注意我們認罪然後得主赦免。真心認罪的還包括賠償,像撒該自己告訴耶穌,他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但不誠心認罪的人,無法得着神的寬恕。因而慈愛的神“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鴻一:3)。

  “地獄”不是為恐嚇人才“構成”有的。無論動機怎樣“好”,用欺騙的方法恐嚇人不作惡,都是下下之策。基督福音若是這麼膚淺的用恐嚇勾引人入教,怎能經得起歷史的考驗﹖所以天堂──神所在的地方;地獄(永火)──魔鬼的歸宿,都是實有的。

三.神愛罪人卻恨罪

  問:

  聽說神愛罪人,恨惡罪惡,所以神不會罰罪人,只罰罪惡。這是福音的特色,對嗎﹖

  答:

  這不是福音,更談不上特色的。這是人鑽牛角尖的理性所誤解出來的“禍音”!若神不罰罪人,只罰罪惡,那就是說罪與犯罪的人是分開的,各不相關。人儘管犯罪也不會滅亡,因為神不罰罪人只罰罪惡。但聖經明明認為人要為他自己所犯的罪承當責任。例如:神用洪水滅當時的世界(創六至七章),又用火滅所多瑪(創一九章)豈是單罰“罪惡”不罰犯罪的人麼﹖不,罰一切罪人。可拉黨的叛逆是他們的“罪惡”墜落陰間還是那些犯罪的人“活活的墜落陰間”﹖當然是人了!(民一六:31-33)。

“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結一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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