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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燈臺活頁刊
2005.7 第118期

福音能為律法解套

“可以”與“不可以”之間的糾結與解析

殷穎

 

 

  龍應台在她的“我們的香港”專欄中,寫香港的“不可以精神”;她說:“香港許多公共場所,都不可以坐,如坐下來,便會有管理人員來取締。告訴你“不可以”,並表示:“沒有規定可以的,就是不可以”。這不禁使人想到,在人生當中,許多事情都是“不可以”多於“可以”;人一生下來,由嬰兒開始,父母就會告訴你這樣不可以,那樣也不可以;人在學會可以之前,先要學會不可以。

  世界各國的法律,都是禁令與罰則。連舊約中神的誡命也不例外;摩西在西乃山上向以色列人頒布的十誡中,否定(不可)的多於肯定。其中有十三項明文規定為不可:“不可有別的神,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作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無論何工都不可作…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二○:2-17)這其中,肯定的卻只有三項(出二○:6,8,12)。所以神藉摩西向祂的選民宣告的,多為禁令,及不可以做甚麼,遠多於可以做甚麼。

  早在十誡尚未頒布之前,神當初創造天地與人類時,神便告訴亞當:“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6-17)伊甸園中樹上的美果,何止萬千,但都遠不如神指出的禁果,有致命的吸引力。最後,亞當終於在撒但的引誘下,摘食了“不可以”的禁果,而將人的命運陷於萬劫不復之境。
  凡標示“不可以”的東西,都比“可以”的東西來得更有吸引力。
  由於人類始祖的後裔,都有一個傾向,凡是規定“不可以”的,都想試試看;想試試在犯禁之後,倒底有甚麼後果?這成為撒但攻擊人最有利的武器。也成為人類“先天”性的背逆傾向,而這種傾向,對兒童與青少年來說,更是具有無比的吸引力。

  由於誡命與律例中的禁忌太多,所以以色列人在整個歷史中,能成功遵守律法的比率相當低。連誡命中,第一條最重要的守則:“不可有別的神”,都難以遵守。以色列人每次在犯禁,遭受了懲罰之後,會再向神哀求,又會獲得上帝的拯救與赦免。但不旋踵,便再次觸犯禁忌。如此反復循環,在三百年中,竟長達七次(士師記第三至十六章)之多。

  以色列人的第一代君王掃羅,在掌了政權之後,意猶未足,竟有意無意地去侵犯撒母耳的祭司權。一次他在吉甲,等候祭司撒母耳來獻祭,屆時撒母耳遲到,掃羅等得不耐煩,竟自行獻了燔祭。欲將政,教大權集於一身。這樣便嚴重地觸犯了禁忌。因此,撒母耳向掃羅宣告:“你作了糊塗事了,沒有遵守耶和華你神所吩咐你的命令,若遵守,耶和華必在以色列中堅立你的王位,直到永遠。現在你的王位必不長久…”(撒上一三:13-14)在全部的舊約歷史中,我們看到背逆的以色列人,屢踩底線,迭犯禁忌;向神規定的“不可以”挑戰,而且屢禁屢犯。

  放眼整個希伯來的民族史,上帝的選民都掙扎在奉行神律法的“不可以”與“可以”之間遊走。而誡命,律例,典章卻是希伯來民族的靈魂,是這個民族生存的唯一憑藉,捨此便沒有上帝選民的存在。
  記載摩西五經的書,稱為律法書,擴而大之,整本舊約,都可以叫作律法書,以與新約的福音書相對稱。

  當以色列人違背上帝的律法,而致國破家亡,並被擄徙異國時,才猛然憬悟到他們失去了神的律法之後的悲慘處境。哀哭的先知耶利米不禁悲嘆:“耶和華定意拆毀錫安的城牆,祂拉了準繩不將手收回,定要毀滅。祂使外郭和城牆都悲哀,一同衰敗。錫安的門都陷入地內,主將他的門閂毀壞,折斷。他的君王和首領落在沒有律法的列國中,他的先知不得見耶和華的異象。”(哀二:8-9)
  哀傷的詩人,為失去律法的流亡者們,在巴比倫的河畔寫下了沉痛的悲歌:“一追想錫安就哭了…耶路撒冷啊,我若忘記你,情願我的右手忘記技巧。我若不記念你,若不看耶路撒冷過於我所最喜樂的,情願我的舌頭貼於上膛。”(詩一三七:5-6)這些流亡者的悲歌,都記載着以色列人痛失律法之後的心聲。
  而當他們一旦有機會再回歸耶路撒冷,重建聖城時,又有機會誦讀塵封已久的上帝的律法時,他們便會激動,痛哭,而慶幸神賜給他們的寶貴律法(尼八:8-9)。

  以色列在歷史的糾纏中,曾多次逃避,背叛,又珍惜,保守神所賜下的律法。但在日常生活中,卻徘徊在律法規定的可與不可之間,在欲拒還迎的心態下,由舊約的律法時代,不知不覺地過度到了新約的恩典時代。但猶太的拉比們,卻還在埋首鑽研解釋律法書。他們費盡了心思,要為律法解套;要試用人的智慧,為神的律法,理出一套可行的規範。這便產生了猶太教歷史中,兩部著名的律法解釋大法典“他勒目”與“米示拿”。這兩本權威的猶太法典,是要為上帝的誡命與律例解套,使人們可以在日常的現實生活中可以“遵循”。但卻帶來了更多更大的困惑,在“可”與“不可”之間,套得更牢。自由心證的結果,多半都會違背了神律法的原意。不但沒有解套,反而為律法打上了死結。但在“時候滿足”(加四:4)之際,神的獨生愛子基督,卻在人間降生了。祂來為律法開創了一個嶄新的局面;但舊約的律法時代並沒有結束,而新約的恩典時代,卻隨基督的降世而來臨。

  這個“可”與“不可”的困惑,正等待基督來解決。人們都期望基督的來臨,可以廢除了舊約這套難以遵守的律法,便可一了百了。不必再在歷史中糾纏。但出人意表地,基督卻並沒有為律法解套;尤有進者,基督甚至將本已難守的律法,解釋得更為嚴苛了:“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猶太法典是要儘可能的將律法稀釋,以減少窒礙難行的程度,但基督卻將神的律法嚴釋;甚至由外表的行為,提升到內在的意念。人便根本無法履行了:“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兄弟動怒的,難免受審判。…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你們聽見有話說:‘要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當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太五章)

  其實,經過基督對律法的新詮釋,是提高了人們守法的位階,由單純外表的行為,提升到心靈的層次了。由冰冷的石版,轉變為火熱的心版。而難度也隨之增高;所以保羅便嘆息說:“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可以’的),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不可以’的)。”(羅七:15)新約雖然到了恩典時代,但律法的糾結,卻由外在的行為,轉移到內心裏去,而且繼續糾纏,到了剪不斷,理還亂的地步了。

  基督來了,才真正為誡命與律法完成了解套。
  而基督的解套,並不是將原先的“不可以”,變成“可以”,而是將原先的“不可以”,變得更“不可以”。並將原來“可以”的,變成為“必須”。

  原先在律法中,許多“不可以”的消極的否定,經過基督的詮釋,都成為積極的肯定(你們聽見有話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其中最重要的是,“你們聽見有話說,要‘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即愛你所愛的,恨你所恨的),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愛你們不能愛的),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祂這一主張,等於又為守律法的難度雪上加了霜,並打上了死結。人是絕對無法,也無能力實行了。

  人類的整個歷史,都糾結在恩怨情仇之中;由當初該隱殺了亞伯開始,到今天國與國,民與民間的殊死鬥爭,乃至演變成今日,由以阿的兄弟鬩牆,進而成為舉世的恐怖攻擊。都是火辣辣的仇恨與報復。何處可以看到“愛仇敵”的行為?而基督最後被釘在十字架上死了,正是打上了一個仇恨的死結。
  基督以祂自己的鮮血與生命,為律法作出了最後的解套。
  基督是用具體的行動,來詮釋祂對律法的高標準,祂在臨死前,為祂的仇敵禱告,求天父赦免那些釘死祂的人(路二三:34)。而真正的解套,卻是主的復活;復活不但勝過了罪與死亡,復活更帶來了生命的權能,使接受基督為救主的人們,有能力可以履行律法的高標準。人藉着十字架與復活的大能,便可以實行神的律例與誡命,而不用再徬徨在“可以”與“不可以”之間,去作種種的糾葛。因為主已在十字架上,付清了一切律法的罪債與要求。人們只要信靠基督為自己的救主,十字架與復活的福音,便自然而然地為律法解了套。

  福音不但解除了律法的消極作用,更堅定了基督積極的愛的命令:

“你們要彼此相愛,像我愛你們一樣,這就是我的命令。”(約一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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