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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燈臺活頁刊
1991.1 第31期

問題解答

陳終道

 

  問:

  基督徒應否反對死刑﹖雖然摩西律法上有死刑,但基本上是照神形像而造,這觀念且在律法之前,未知尊見如何﹖

  答:

  筆者以為,按神啟示祂真理的方式是漸次地逐步曉諭祂的僕人的,所以較後的應與較早的啟示互相補充領會才完全。許多時候較後的啟示倒是較早的啟示的註釋。在死刑與人照神形像而造的問題上也是這樣。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

  為甚麼不可殺人流血﹖因為神造人是照祂自己的形像造的。這理由與摩西所宣告的律法略有不同──“打人以致於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出二一:12)律法懲治人的根據是人犯罪的事實,然後給他應有的刑罰。但本節經文,雖提到“流人血”者的犯罪事實,其受報應的理由,卻不直接根據他犯罪流人血的行為,而是偏重於他毀壞了神造人的形像。人與萬物不同,獨具神形像之尊榮!這形像包括各種的良善,仁慈,憐恤,聖潔的美好本性。這就是人的生命應受尊重,不容侵害的理由。

  但這經文所要顯明的真理,並非指出人必能永遠保有神形像之尊榮,只不過指出不可殺人的更高層面的理由而已!對於那些草菅人命的人,他們已自毀了神形像之尊榮了!

  注意:“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所流…”這節經文的末句已顯示殺人者已失去其應有的神之形像,否則聖經怎會容許他們“被人所殺”﹖上文既說不可殺人的理由是因人有神形像之尊榮,則聖經卻又說明那些殺人的必“被人所殺”,可見殺人的已自然地失去神形像之尊榮了。神不保護殺人者,是保護受害者免被人所殺。所以摩西補充說:“打人以致於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人們多麼喜歡從聖經中選取其中對自己有利的一兩句話,又把所有會指正自己的罪的經文都藏起來,甚至在殺人流血之後,還大聲喊着說:“我的生命具有神形像的尊嚴,人們都該尊重我的生命權利!”

  其實,並非殺人流血才毀壞神的形像,驕傲,貪心,嫉妒,苦毒,自私,惡念,淫穢,說謊,欺詐…也都毀壞神的形像。活在敗壞罪性中的人,正如使徒保羅所說:“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七:18)。所以人們最急切的需要,是怎樣可以擺脫罪性的支配,不殘殺而有神的愛;不惡毒而有神的良善;不隨從私慾而活出神聖潔的形像。但人盡一切力量也只能從外表禮貌上改變人的行為,無法改變內心的惡性。只有生命之主耶穌基督才能給人有神之善良的新生命。

  “若有人在基督裏,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林後五: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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