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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生活的原則

經文:林前10:23-32

引言:
  哥林多地區的社會文化(徒18:1-28)。哥林多前後書信徒處在異教及道德敗壞的社會中當如何生活。

一.是自由的(10:23),但以有益為前提都可行。是指合法的,有助信徒的生活結聯在一起(林前6:12; 林後8:10; 12:1)。

二.是自由合法的(10:23),但要造就人。建立人,指建房子的建造(林前14:3,5,12,16),這字也用在建造教會或基督身體而說,全體教會(弗2:21),建立信徒個人(林後5:1)。

三.凡事求別人的益處(10:24),不只求自己的事。即不自私。

四.自己良心向主負責,凡物屬主而不必多問(10:25-27)。承認神是萬有的主宰,包括良心,良知。

五.為別人的良心而節制自由(10:28-29),即不使別人的良心上不平安。

六.凡事感恩而吃,而在感恩的事上也不成為別人的毀謗(10:30)。感恩,靠神恩,由於神的恩典,但在用神恩時也不成為別人的毀謗,說壞話。

七.凡事榮耀神(10:31-33)。叫神的榮耀和本性,在我們身上和生活彰顯出來,有神的形像。

八.凡事不叫人跌倒(10:32)。不攻擊人,使人感到不快樂。

九.凡事叫眾人得益,得救(10:33)。益處原意是指在一切之上叫人得益。

作者:黃彼得牧師 Rev. Peter Wong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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