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可2:1-12
引言:
罪的事實與普遍性。這是有人類以來不能否認的事,有人否認罪,乃是對甚麼是罪的認識不夠或不清。
一.罪的種類
1.行為上的刑事罪。如偷,搶,殺人,放火,強姦等。
2.生活上的罪,如習慣上,貪心,欺騙,詭詐的手段奪取別人的財物,不守時,使別人受虧損。另外,煙,酒,賭,這些現代社會將之合法,但卻是侵犯別人,吸煙叫別人也受煙害。
3.言語上的罪。攻擊人,欺凌人,咒罵人,埋怨人,自誇的話,侮辱人的話,不誠實的話,叫人受損。
4.思想上的罪,懷疑神的真實,懷疑人的善意,思想上的淫亂,貪心,惡毒的計謀等。
5.宗教信仰上的罪,不信創造者神的話和啟示,相信偶像,信自己有限的理性所常改變的理論。
二.罪的嚴重
1.叫人際失去友好良善的關係。
2.對自己產生懼怕受罪的刑罰。敵人的報仇,心裏不安,情緒不定。
3.失去尊嚴,人格破產,自招敗壞(詩32:3-4)。
三.如何解決罪
1.罪人的良心叫人不肯饒恕自己,良心的控告。
2.無人有根本赦罪的救恩。
3.只有基督來擔當人的罪,為人的罪受刑罰。故有權柄赦罪。
4.主赦罪是:
a.自己擔罪。
b.除去罪債。即不再討罪。
c.賜人生命和真理,有能力不犯罪。
結論:
所以當信這位赦罪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