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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罪的明證

經文:羅3:1-8

引言:
  羅馬書1:1-17是引言,論因信稱義。1:18-32是論外邦人的罪。2:1—3:8是論猶太人的罪。2:1-16是論猶太人明知故犯的罪,有知識而不行,只是去論斷人。2:17-29論猶太人會教導人而自己不行,表明他們的教導是定自己的罪。3:1-8論猶太人在推卻責任的事上,證明自己的罪。

一.人說行割禮無用(3:1-2)
  人說行割禮無用,表神的話語無用,所以他們犯罪是因行神的話而來,這表明神的話無用。但保羅說,神的話語是聖言,仍然有用,人不行不能變神的話語的本質的聖潔。

二.他們不行神的話(3:3-4)
  他們不行神的話,表明神的話無能力,不真實,不信實,所以他們犯罪是神的話語無能力幫助他們,而不是他們不行神的話,其實這是謊言,神的話每句有能力,乃是他們無信心去信靠神的話,而不是神的話無能力,神責備人的虛謊時顯為公義(3:4)。

三.他們以為人的不義顯出神的公義(3:5-6)
  人的不義可以顯出神的公義?不是的,神的義是祂的本性,是永恆的。不需要人的不義去顯明,正如光本是光明的,不需要人的黑暗才能顯明祂的光。

四.他們以為作惡可以成善(3:7-8)
  人的虛謊可顯明神的真實與榮耀,作惡可以成善?這是毀謗的人似是而非的理論。神的真實,榮耀,和良善是祂的本性,是永恆的,是不會受人的惡行所能加減的。

結論:
  從此可見人越是推卻責任給神,越顯明人的罪行了。

作者:黃彼得牧師 Rev. Peter Wong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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