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三.奉獻自己(6:12-14)

  這幾節是根據上文的討論作出的結論,這結論就是我們應當把自己獻給神,才能真正過着與主同死同活的生活。

1. 不讓罪作主(6:12)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6:12)

  要把自己獻給神之先,應當在消極方面不容罪在我們身子上作王,不要讓罪在我們身上掌權,不要受罪的控制支配。既然我們的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死,既然基督已經復活,既然我們有分於基督的新生命,我們的身子已由新人作王,所以不當容罪在我們必死的身上作王。罪在我們身上已無合法的權利要求我們作甚麼。注意:“不要容”表示我們可以自己來決定要不要,雖然按基督所成功的事實來說,已經把我們的舊人與祂同釘十字架,按法理上說它是已經死了的,但我們仍有選擇的自由,我們可以藉着信,承認基督所作成的事,算自己是死的,讓基督掌權;也可以不信而不算自己已經與主同釘,而自己活着,又容“罪”在我們身上作王,順從私慾。

  “身上”即下句的“身子”,指身體。如果我們不看舊人已經死了,不承認基督死時已經把舊人同釘死,那麼“罪”就仍然可以利用我們自認舊人未死而運用它的權勢,使我們順從身子的私慾,即順從身體上各種超越常軌的要求(私慾原文是多數式的)。而新生命在我們身上那種要順從聖靈的要求,便被壓制得無能為力了。

2. 要獻上自己將肢體作義的器具(6:13)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6:13)

  本節有兩種“獻給”。將肢體獻給罪作奴僕,和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獻給”表示出於甘心樂意的給予。從前作罪奴的時候,是不得不犯罪,罪作了我們的主。但如今既蒙救贖,向罪已經死了,已經脫離了罪的轄制脫離了不得不犯罪的情形,只要不把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罪就必定不能作我們的主了。所以使徒在此的勸勉是一種很自然的情理。既然與主同死,當然不把肢體獻給罪;既然與主同活,當然要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了。

  注意,使徒要我們怎樣將肢體獻給神作義的器具“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不是將舊造的獻給神,那是不合宜作神的器具的。乃要將新造的從死裏復活的獻給神作器具。正如垃圾桶永遠不適合作洗臉盆一樣,神所能用作義的器具的,是在基督裏新生的生命。“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另一個意思是要像一個已經死了的人,站在新生的地位上來事奉神。對於一個已經死了的人,我們絕不再對他有甚麼希望和要求。我們也當存同樣的態度,不再希望那個舊我能為主作甚麼,乃要善於培養新的生命長大,可以作為義的工具。

3. 小結(6:14)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6:14)

  12節所稱“不要容罪在我們必死的身上作王”與本節“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意義相同,只不過換一種講法罷了。12節是勸告,本節則是斷言。如果信徒揀選神,不容罪作王的話,使徒就斷定:“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

  “因為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為甚麼不在律法之下,在恩典之下,罪就必定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在律法下的人是靠自己努力勝過罪,結果反而更在公義的律法下顯出人對罪的無能。這就如比武的雙方,實力懸殊。若他們還沒有比過武,實力如何懸殊,還不明顯,一經比武之後,敗的一方便弱態畢露,無可掩飾了。但在恩典之下,不是靠自己行善勝罪,乃是靠主的拯救勝過罪。所以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主已經勝過罪惡和死亡了!既然這樣,我們就當按着恩典之下的原則生活為人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