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二.大衛的見證(4:6-9上)

1. 怎能得福“行為以外”(4:6-8)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4:6-8)

  按猶太人來說,亞伯拉罕與大衛,都是最受他們敬重的人物。若要憑行為稱義,則這兩個人,應當比其他猶太人更有希望稱義了;但是不單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大衛也同樣認為稱義是“在行為以外”。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有福。”這話解釋了詩篇三十二篇的精義。(按:詩篇三十二篇是大衛的認罪詩。)

  大衛在與烏利亞的妻子犯了姦淫之後,向神認罪。他憑甚麼得神赦免?是在“行為以外”因神的恩典而得赦免的。當大衛受拿單的責備而認罪的時候,聖經的記載是這樣:“大衛對拿單說,我得罪耶和華了。拿單說,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撒下12:13)。當大衛甚麼都還沒有做的時候,神已經除掉他的罪。他的罪不是憑自己行甚麼而除掉,是憑神赦罪之恩而除掉的。

2. 得甚麼福赦罪之福(4:7-8)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4:7-8)

  注意這裏所提“赦免”、“遮蓋”、“不算”這幾個詞,都含恩典的意義。律法是不講赦免的,更不能對犯罪的人“不算”為有罪。唯有在恩典原則下,才有赦免,唯有基督的血能遮蓋我們的罪,唯有因信進入基督裏的才可以“不算”為有罪,所以在大衛的詩篇中,早已有了憑恩典赦罪的原理了。

3. 甚麼人得福蒙神算為義的人(4:9 上)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4:9)

  本節是根據以上的引證所作出的結論。首句“如此看來”表示以下的話是根據上文所引的經文。他怎能從上文的經文看出赦罪之福不單加給受割禮的人,也加給未受割禮的人呢?因大衛提到得蒙赦罪的人有福時,是泛指一切信的人而說的,並沒有限定專指受割禮的人。按詩三十二篇2節在“耶和華不算為有罪”之前還有“凡心裏沒有詭詐”一句,更顯明是指一切信的人說的。由此可見,這赦罪之福不單為猶太人,也為外邦人,即一切悔改認罪的人。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