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貳 因信稱義的例解(4:1-25)

讀經提示

  1. 1-9 使徒保羅對於“恩典”所下的定義是甚麼?這定義對救恩有甚麼重要影響?舉例說明怎樣算是違背憑恩典得救的原則?保羅怎麼證明大衛得蒙赦罪,也是憑神的恩典?
  2. 9下-16 亞伯拉罕稱義是在受割禮之前或後?“割禮”這記號對亞伯拉罕稱義有甚麼作用?“割禮”是否等於新約信徒的水禮?照11、12節的意思,誰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為甚麼保羅把承受迦南說成“承受世界”?為甚麼若根據律法亞伯拉罕“作多國的父”的應許就無法成就?
  3. 17-25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怎樣的神?與我們信基督有甚麼相同之處?列出亞伯拉罕信心之特色。基督受死不就是叫我們稱義嗎?為甚麼要說祂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第四章

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得了甚麼呢?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4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8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9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10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5因為律法是惹動憤怒的;哪裏沒有律法,哪裏就沒有過犯。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20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21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23“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一.亞伯拉罕的稱義(4:1-5)

1. 亞伯拉罕憑肉體並沒有得甚麼(4: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得了甚麼呢?”(4:1)

  在此,“憑肉體”就是憑肉身的割禮的意思。亞伯拉罕與神立約的時候,神用割禮作為立約的記號,猶太人因這緣故常常發生一種錯覺,以為亞伯拉罕是憑肉體的割禮才得以與神立約,其實剛剛倒轉過來。他絕不是因割禮得與神立約,乃是因與神立約而行割禮作為記號。所以保羅在這裏問:“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得了甚麼呢?”意思說:他並未因肉體的割禮得着甚麼。神不是因他行割禮而稱他為義。反之,割禮倒是他已蒙恩的證據。

2. 亞伯拉罕稱義是因信不是因行為(4:2-3)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4:2-3)

  為甚麼亞伯拉罕憑肉體沒有得着甚麼?因他的稱義不是因行為,也就是:不是因行律法,或行割禮。倘若亞伯拉罕是因割禮稱義,就是因行為稱義,他的割禮就有可誇;但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並非因行為,所以他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換句話說,亞伯拉罕尚且不能憑肉體的割禮誇口,何況做亞伯拉罕子孫的猶太人,豈能憑割禮誇口呢?

  怎麼知道亞伯拉罕稱義是因着信,不是因着行為或割禮?使徒引證舊約聖經的記載,以證明他的話“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參創15:6)。

3. 憑恩典稱義的意義(4:4-5)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唯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4:4-5)

  因信稱義既是根據“恩典”的原則,不是根據行為的原則,所以使徒保羅在這裏將“恩典”的定義加以說明。怎樣才算為憑恩典不憑行為呢?“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唯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這就是使徒對憑恩典稱義所作的註釋。換句話說,任何人的工作或功德,不能加在神的恩典之上,或一齊算作是他得救的先決條件。這是救恩之基本原則。不論人的善行,宗教的儀式(如割禮,或教會之洗禮),如果被加在得救的條件上,就不算得恩典了。(注意:保羅在這裏正是以割禮這種宗教儀式作為辯論題目的。)各種異端或多或少幾乎都含有以人的工作為得救條件的成分,這就與神的救法相背。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