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叁 猶太人的罪(2:17-29)

讀經提示

  1. 猶太人的誇口是甚麼?這和他們特有的罪有甚麼關係?保羅怎樣證明猶太人並不比外邦人好?
  2. 甚麼是“割禮”?守割禮與守律法有分別嗎?甚麼是真割禮與真猶太人?
  3. 全段信息與我們有甚麼關係?

第二章

17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神誇口,18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19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20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21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麼?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麼?22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麼?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麼?23你指着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麼?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26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麼?27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麼?28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29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二章全章原本就是論猶太人的罪,但保羅先從審判的題目講起,最後才引到猶太人本身。所謂猶太人的罪,實在就是猶太人所特有的罪的意思;因第一章論外邦人的罪,猶太人也同樣會犯的。這裏既然另提猶太人的罪,當然是指他們所特有的罪而說的了。而所謂猶太人特有的罪,就是猶太人所以為誇口的那些關乎律法方面的事。他們既比外邦人更多知道神的事,理當誠實地敬畏神,豈知他們除了以神的律法為誇口之外,所行的卻與外邦人一樣。這樣一面自以為比別人優越,一面像別人那樣地犯罪,就成了猶太人特有的罪。

一.猶太人的誇口(2:17-20)

1. 與神之關係方面的誇口(2:17-18)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神誇口,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2:17-18)

  這兩節經文可見猶太人在他們與神的關係方面,引以為誇口的有六:

  A. 他們被稱為猶太人:也就是說,他們是神從萬民中分別出來的選民。

  B. 他們是倚靠律法的:所謂倚靠律法,就是倚靠律法而誇口的意思,他們有神所賜的律法,是外邦人所沒有的(詩147:19-20)。

  C. 且指着神誇口:猶太人認識獨一的真神,而外邦人只敬拜各樣偶像,所以猶太人以他們能敬拜真神為誇口。

  D. 從律法中受了教訓:他們不但有律法,並且受過律法的教導,知道如何根據律法事奉神。

  E. 曉得神的旨意:這句話是按大體而論。猶太人是比外邦人較為明白神的旨意;但這不是說每一個猶太人在每一件事上都明白神的旨意。就如神的旨意要萬人敬拜祂為獨一的真神,猶太人知道,而外邦人卻不知道,這就是猶太人“曉得神的旨意”的意思,這也成了猶太人的誇口。

  F. 也能分別是非:就是能分別甚麼是神所認為是的,甚麼是神所認為非的。原文的意思是偏重積極方面的,就是知道如何選擇美好的事。

2. 在人面前的誇口(2:19-20)

“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2:19-20)

  在人面前猶太人也有五項誇口:

  A. 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瞎子,指外邦人。他們被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林後4:4),不認識真神。猶太人既認識真神,所以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

  B. 是黑暗中的光:外邦人被稱為黑暗中的人(太4:15-16),因為他們沒有神真理的教訓和啟示。神的話就是我們腳前的燈,路上的光,而猶太人有神的話,所以他們自信是黑暗中的光。

  C. 是蠢笨人的師傅:蠢笨原文有愚妄之意。蠢笨人常會有愚妄的舉動,外邦人被稱為“蠢笨人”,是指其對神的認識方面蠢笨。他們不知道如何敬拜神,對屬靈的事不能領會,甚至把各樣自然界的受造物當作是神。猶太人是這些蠢笨人的師傅。

  D. 小孩子的先生:“小孩子”指那些只受過世界學說教導的人。雖然今世的學說在人看來是高深莫測的;但在神的眼光看來,只不過是世上的小學(西2:8)而已!因一切今世學問,無非是人的發明,人的學說,限於自然界範圍之內。但聖經的話是神的啟示,是屬超自然的範圍。猶太人自命為外邦人的師傅,因他們在聖經的真道上比外邦人更清楚,所以使徒保羅稱他們為小孩子的先生。

  E. 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律法所教導的各種事物,都是真理的“規模”,其中的原理是要教導人認識神的。雖然舊約律法並不就是“真體”,但卻是模型。猶太人既有律法,所以在律法的知識上已有真理的“模範”。

  “模範”原文與提後三章5節之“外貌”同字。

  使徒保羅在此並非否認猶太人有這些好處,乃是要提醒他們,單單有這些可誇之處,並不就能在神前逃避審判。反之,他們倒可能因這些誇口而驕傲,使他們在屬靈方面變成瞎眼,如果那樣,他們在神前就不能逃罪了。

二.猶太人的罪是明知故犯的(2:21-24)

“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麼?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麼?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麼?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麼?你指着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麼?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2:21-24)

  保羅在此用了一連串的問題質問猶太人,使他們知道他們的罪實在比外邦人更重。因外邦人是無知的,猶太人卻是明知故犯。他們能教導人不可偷竊,又受過律法的教導不可姦淫…但他們卻像外邦人一樣地觸犯了神的律法。這樣他們比較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就更加罪無可逭了。並且他們既稱為神的選民,卻又犯罪,使神的名因他們在外邦中受褻瀆,怎能逃罪呢?

  總之,猶太人不論在言論、行動上,都定了自己的罪,他們並不比外邦人好多少。

三.猶太人與割禮(2:25-29)

  猶太人一向看重割禮,把割禮當作他們的誇口。保羅在這裏對割禮作了更深入的解釋,是猶太人向來所不明瞭的。受割禮等於正式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有資格承受神所應許給亞伯拉罕之福;所以有些猶太人信了耶穌之後,還是以割禮為誇口。保羅卻說明了割禮並不能使他們得救;因為真割禮不是屬儀文的,而是屬心靈的。保羅的解釋可分為三點:

1. 若行割禮而犯律法有甚麼用處?(2:25)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2:25)

  使徒保羅把割禮與律法合併來講論,割禮既是律法的一部分,若只守割禮,而違背其他律法,還是違背律法。這樣,怎能單憑行了割禮誇口呢?這原理正像雅二章10節所說:“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但猶太人卻把割禮從律法中分別出來,作為他們特別可誇之處。

2. 若未受割禮而遵守律法豈不等於受了割禮?(2:26)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麼?”(2:26)

  保羅在這裏並不是承認外邦人能遵守神的律法(見下文第3章),而是與上節比較來說,若只有外表而沒有實際,還不如有實際而不求外表。所以,外邦人若在基督裏領受了基督成全律法而有的義,那麼雖然肉身未受割禮,豈不等於受割禮了麼?

3. 若未受割禮的人守了全律法,豈不是要審判受割禮的人麼?(2:27)

“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麼?”(2:27)

  本節更進一步證明,有割禮沒有甚麼可誇,反倒可能要受更重的責罰。注意“若能全守律法”並非表示外邦人自己能守全律法,因只有基督一人守了全律法,這話乃是暗指若外邦人因承受了基督的義,在基督裏被看作守了全律法,豈不是要審判那些只受了割禮,卻不能遵守全律法,又憑律法誇口的猶太人麼?

4. 真割禮的意義(2:28-29)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2:28-29)

  猶太人從來沒有想到作猶太人還有“外面作”與“裏面作”的分別,也沒有想到有真割禮假割禮的分別。割禮原是亞伯拉罕與神立約的記號,按創世記第十七章,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為甚麼要用割禮作記號呢?這和創世記第十六章亞伯拉罕娶夏甲的過失有關係。割禮的記號實在是象徵亞伯拉罕肉體的情欲應該受對付,但割禮並不能真正叫人的情慾受對付。它只不過從身上割下去一塊皮而已!這絕不能真正把人的情慾和肉體的敗壞“割”去,它不過預表日後那些因信而作神真選民的基督徒們,在基督耶穌裏所行不是人手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西2:11)。所以割禮按屬靈意義,是象徵信徒的肉體情慾與主同釘死;但按儀式的意義卻象徵受水禮加入教會。(注意:水禮的屬靈意義也是預表與主同死同活)。

  總之,保羅的意思是要提醒猶太人,不要以為憑肉身是猶太人就是神的選民,他們若不歸信基督,就不是神的真正選民。他們也不要因為他們在肉身上受過割禮,就真是受了割禮。只有因着信把肉體的邪情私慾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才是受了真割禮。“因為真割禮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