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讀經講義



一.舊約祭牲的血並不能使人完全(9:1-10)

1. 舊約的帳幕是屬地的(9:1-5)

  這幾節似乎與所要討論的主題無甚關聯,但著者特意先逐一提及舊約會幕中之主要物件,然後才論到在這樣的帳幕中供奉的祭司之工作,以表明這些祭司所獻的祭物,和其中有關的各種條例,都不過是“屬世界的”(屬物質界的),“屬肉體的”(9:1-10)“一個表樣”(9:9),“命定到振興的時候為止”而已。

“原來前約有禮拜的條例和屬世界的聖幕。”(9:1)

  試將本節比較八章7節的話,可知本段所要討論,仍然是連續八章6節的話,要證明那以基督為中保之新約是更美的。不過八章7至12節是引用先知的話以證明,在此則將新舊二約之帳幕、大祭司、所獻祭物的血、和有關的條例,一一比較以為證明。

  “原來前約有禮拜的條例…”,中文新舊庫譯本作“原來前約‘固然’也有禮拜的條例和…”,比較合乎原文的意思(英文聖經也是這樣譯法)。照這樣譯法,在語氣上有很大分別,這意思就是,前約固然也有禮拜的條例和帳幕,但卻未必是更美的,還要看這些條例和帳幕,是否比得上新約的條例和帳幕而定。希伯來人的基督徒們,對於舊約帳幕的貴重聖物,和由神藉摩西宣佈的條例,顯然仍十分尊重,所以著者用這種語氣來向他們講解,先承認舊約的條例和帳幕也是神藉人所設立的,是貴重的,然後再指出神設立這些的目的,究竟不過是要作“表樣”,為使人明瞭神在新約中所要賜給人的恩典而已。所以下節就開始提及舊約聖幕中的主要物件和祭司的主要工作,使他們看出新約如何較舊約更美。

  “和屬世界的聖幕”,特別加上“屬世界的”幾個字,要表明是屬地的、是屬暫時的物質界的,這句話已暗示舊約帳幕和那些條例的“非永久性”,因為所有屬物質界的東西,都不是永存的。事實上當著者寫這封書信給當時的希伯來信徒時,聖殿中的好些聖物已經不存在,甚至在所羅門建聖殿時,會幕所遺留的聖物就已經不全,而在以色列人被擄至巴比倫後,約櫃也可能已經失落,所以在希律王所建的聖殿中,至聖所內已一無所有。(雖然約翰在啟十一章19節,曾經在異象中看見殿中的約櫃,但那只是在異象中所見,實物之約櫃已經沒有。)

“因為有預備的帳幕,頭一層叫作聖所,裏面有燈臺、桌子和陳設餅。”(9:2)

  “預備的”就是預備了的意思,所以“有預備的帳幕”這句話不是另一層帳幕的名稱,乃是指整個帳幕而說,不過特別指明它是已經預備好了的而已(預備的原文是過去式),也就是已經製造了的意思。

  “頭一層叫作聖所”,就是與至聖所相連,有四層幕幔覆在上面的聖所。在此不提院子和院子內的聖物如銅祭壇及洗濯盆等,只從聖所說起,大概因聖所內的聖物較院子的更為貴重,而且聖所只有祭司能進入,當然比較院子更為神聖而重要,著者在這裏既不是要詳細講論會幕,只不過引述其重要的部分,所以就從聖所說起。按這裏所論聖所諸物計有:

  A. 燈台:

  是用一他連得精金製成的,位於聖所的南面,中間有一支主幹,兩邊各分出三個枝子,聖經沒有記它的尺寸,一般估計它有五呎高,兩邊叉出的枝子有三呎半橫(出25:31-39,26:35)。所羅門建殿時有十個燈台,大概也是照這樣式再作九個(代下4:7),曾一度被擄到巴比倫,後又被帶回耶路撒冷(拉1:7)。在此所提之燈台是單數,是根據原先會幕中之燈台而論。

  燈台是聖所中唯一的光源,祭司要每天清理這燈,使它晝夜發光(利24:1-4),預表基督福音的真道是世界的真光(約8:12;林後4:4),是教會工作的亮光(約11:9-10;弗5:13),是人心中生命的光(約1:4-9;弗5:8)。教會在世界應當高舉福音的真理(神的話)而發光(可16:15;參提前3:15),所以燈台也預表教會(啟1:20)。

  B. 桌子和陳設餅:

  是用皂夾木包金製成,位於聖所北面與燈台相對,桌上經常擺設陳設餅十二個,每七日要更換一次,換下來的餅,只有祭司在聖所可吃(出25:23-30;利2:5-9)。這餅桌和陳設餅預表基督是我們生命的糧;在以色列人整個曠野的行程中,這餅桌隨着他們前進,照樣在信徒一生旅程中,那作我們生命之糧的基督也隨伴着我們,供應我們靈性的需要。這餅桌也預表教會常舉行的“主的晚餐”,是只有成為“祭司”的信徒可以分受的(林前11:26-27)。這餅桌既與燈台相對,表示我們應當在祂的光中與祂相交,並彼此相交(約壹1:3-7)。

“第二幔子後又有一層帳幕,叫作至聖所。”(9:3)

  在此“第二幔子”就是指隔開聖所和至聖所的幔子,預表主的身體。當主在十架上死的時候,這隔開聖所與至聖所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27:51),通往至聖所的路,就因祂的受死而開通(來10:20)。

  “又有一層帳幕,叫作至聖所”。這句話顯示舊約的帳幕中,聖所和至聖所的阻隔仍存,仍然是“一層”“又一層”的,到至聖所的路未通。在舊約的帳幕中,神和人的交通並不能完全無間。

“有金香爐,有包金的約櫃,櫃裏有盛嗎哪的金罐和亞倫發過芽的杖,並兩塊約版。”(9:4)

  C. 金香爐:

  “爐”原文即“壇”之意,中文聖經之小字亦作“壇”。所以這“金香爐”就是“金香壇”。不過金香壇原屬聖所內的聖物,何以這裏卻連在至聖所的聖物一起提及,是一個疑問。但須注意的,這裏雖然先論幔子才提及金香壇,卻未說金香壇是放在至聖所內,只說:“有金香壇”,這“有金香壇”的意思,不是表示是安置在至聖所內,乃表示這香壇是屬至聖所所有的而已。按金香壇雖安置在幔子外,卻對着幔內的施恩座,聖經又稱這壇為“耶和華面前的壇”(利16:12),所以這壇雖然是放在幔子外的聖所中,卻也算是屬於至聖所的物件。況且著者寫書信時,聖殿中的幔子已經裂開,這樣金香壇究竟是在至聖所,或在聖所,在人的觀念中就不像從前那樣有清楚的界限。所以著者在簡略的引述之中,也就沒有嚴格地照着聖物佈置的次序來講(按聖物佈置之次序而論,在聖所中應當是餅桌在先,燈台在後,參出二十五章23至40節,四十章22至25節,但這裏卻先論燈台後論餅桌,可見著者並無嚴格照聖物佈置的次序來講),卻特別先提及“第二幔子”,以強調舊約聖所之有兩層,使信徒看見,那些在這兩層帳幕中供奉的祭司,他們的工作並無完全的功效(見9:6、7)。

  金香壇是預表基督是我們的中保,是天上的代求者,藉賴祂代禱之功勞(香氣),使我們可以蒙悅納而站在神前。

  D. 包金的約櫃:

  約櫃是整個帳幕中最重要的聖物,也是安放在至聖所中唯一的聖物,預表基督是神的獨生子,是信徒獨一的中保,是世人唯一的救主。按這裏的記載,約櫃內有三樣東西:

  a. 盛嗎哪的金罐:是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神吩咐摩西要用金罐盛滿一俄梅珥的嗎哪,存在約櫃內,以為記念(出16:32-33)。按一俄梅珥是一個人一日的糧食(出16:16),預表基督是我們每日靈性身體的需要和滿足,我們應當每日記念神的恩典,以祂的信實為糧。

  b. 亞倫發過芽的杖:當時因以色列人不服亞倫為大祭司,所以神吩咐摩西,為十二支派取杖放在約櫃前,若第二天那一支派的杖發了芽就表明他是神所揀選作祭司的。次日摩西從約櫃前取了十二支派的杖出來,結果亞倫的杖不但發芽而且開花結了熟杏,證明他的職分確是由神所設立的。按枯杖發芽、結果,是死而復活的表明,所以這亞倫發芽的杖是預表基督因從死裏復活,證明祂是神所揀選作我們唯一合格的大祭司,所以我們應當絕對信服祂,倚靠祂。

  c. 約版:又稱法版,法版存約櫃內,表明基督心中常存神的律法,祂為我們守了全律法,又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使我們在祂裏面可以蒙神喜悅。按這存在約櫃內的法版,乃是神第二次重寫的,第一次的法版因以色列人犯罪,在摩西下山時已經摔碎(出32:19,34:1、4、29;申10:1-5)。這重寫而存在約櫃內的法版,是要告訴我們,人憑自己無法遵守神的律法,唯有倚賴那為我們成全了律法的基督,才可得神喜悅。

  注意:按王上八章9節,代下五章10節說,約櫃內除法版外,並無別物,但這裏卻說有盛嗎哪的金罐,亞倫發過芽的杖和約版。但出十六章33節,民十七章10節只說芽杖與金罐存在耶和華面前,未說是櫃內;這裏說是櫃內,可能以色列人在曠野起行時是存在櫃內,而王上八章9節,代下五章10節的話,是在以色列人進入迦南,聖殿建成的時候說的。那時以色列人既不像在曠野時常搬運約櫃,芽杖和金罐就無放在櫃內之必要。所以在那裏說除法版外並無別物。

“櫃上面有榮耀基路伯的影罩着施恩座;這幾件我現在不能一一細說。”(9:5)

  本節論在約櫃上面的東西有兩樣:

  “施恩座”:原文“施恩”是“遮罪”的意思,這座的尺寸長寬與約櫃一樣,蓋在約櫃上面,正好將約櫃遮密。大祭司每年在贖罪節要帶血進入至聖所,彈血在施恩座上,預表基督贖罪的血完全遮蓋了神公義之律法的控告,使靠着祂進到神面前的人,可以得着神的恩典(出25:11,37:6;利16:14)。

  “基路伯”:在施恩座上有二基路伯,高張翅膀,臉面朝向施恩座(出25:18-22,37:7),就是這裏所說“榮耀基路伯的影罩着施恩座”的意思,表明他們準備為蒙救贖的人效力,並表明他們始終留意及重視基督為人所成功的救恩(彼前1:12)。

  “這幾件我現在不能一一細說”,這句話證明上文著者所論的,不過摘要地列舉而已,目的卻不是要細說所列舉的。著者只想藉以說明下文所要說那更重要的事,使信徒明瞭屬地的帳幕雖然貴重,究竟仍是屬地的,絕難與那在天上更全備的帳幕相比(9:11)。

2. 舊約祭司進帳幕是受限制的(9:6-7)

  上文既已略述舊約帳幕的主要聖物和佈置,在此繼續講述在這樣的帳幕中供奉的祭司工作如何。從那些祭司進帳幕的限制看來,就可知道他們工作的有效程度怎樣了。若他們自己進這屬物質帳幕,尚且要受許多限制,他們自己進到神面前尚且有阻隔,這樣他們怎能使那些前來求獻祭的人沒有阻隔地進到神面前?所以僅從舊約祭司進帳幕的限制看來,就可知他們工作的果效如何有限了。

“這些物件既如此預備齊了,眾祭司就常進頭一層帳幕,行拜神的禮;至於第二層帳幕,唯有大祭司一年一次獨自進去,沒有不帶着血,為自己和百姓的過錯獻上。”(9:6-7)

  按這兩節聖經可得下列的教訓:

  A. 帳幕中的各樣物件預備齊了,眾祭司才能開始事奉神。這意思就是,帳幕完全立起來之後,神的榮耀充滿了帳幕,眾祭司才能開始供奉的事(出40:34-38)。我們必須預備好一顆聖潔的心,先讓神住在我們的心中,然後才能開始事奉神的工作。

  B. 只有祭司才能進頭一層的帳幕事奉神,照樣,只有蒙神選召的人才能作事奉神的工人。

  C. 普通祭司所能進入的只是頭一層的帳幕,他們不能作大祭司所作的工作,只能在神允許的範圍內作工。我們也只能在神旨意的範圍內工作,不能隨自己歡喜來事奉神。

  D. 舊約祭司在帳幕中所供奉的事,只是屬物質和禮儀方面的。他們必須在可見的、預備齊了各樣聖物的帳幕中,行崇拜神的禮。這教訓我們應當按心靈和新樣事奉神,不可只按外表與儀文,不是只在可見的“聖殿”中崇拜神,更應在不可見的聖殿中存敬畏神的心(羅7:7;林前3:16-17,6:19-20)。

  E. 只有大祭司才能進入第二層的帳幕。預表只有耶穌基督才能進入天上的至聖所,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作我們天上的大祭司。

  F. 舊約的大祭司必須每年一次進入至聖所,每年為百姓贖罪。並且他也只能一年一次進入至聖所,並不能隨意進入;但耶穌基督只一次作成贖罪的工作,就長久進入天上的至聖所,並使凡靠着祂到神面前的人,都可以隨時來到祂施恩的寶座前。(按利十六章11至15節,大祭司在贖罪日不止一次進入至聖所,在此所說“一年一次”的意思是指一年之中有一日的一次,不是在那日之中只有一次的意思。)

  G. 大祭司進入至聖所的時候,是獨自進去為百姓贖罪。救贖的大功是基督所獨自成功的,並沒有別人能幫助。

  H. 舊約的大祭司進至聖所,沒有不帶着血去的,但他們是先為自己和本家贖罪,然後才為百姓贖罪;而基督帶着流過血的記號進入天上的至聖所,卻是只為“百姓”贖罪,不必為自己贖罪(啟5:6-9)。

3. 在舊約帳幕中所獻的祭物並不能使人完全(9:8-10)

  不但舊約的帳幕是屬世的,舊約祭司的工作果效亦有限,在這樣的帳幕中所獻的祭物,事實上不能叫禮拜的人得以完全,並且整個舊約的帳幕和附屬於帳幕的各種有關條例和祭物等事,都不過是一個表樣而已。

“聖靈用此指明,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進入至聖所的路還未顯明。”(9:8)

  “聖靈用此指明”就是聖靈用上面所說這些舊約的帳幕和祭司工作的限制等事,“指明”某些聖靈所要指明的事。這句話表示舊約帳幕的製作和各種條例的記載,也是聖靈所啟示摩西的。那些製造帳幕的人都是被智慧的靈所充滿的(出35:30-35)。但這並非說舊約的帳幕和有關的條例就是永久性的,因聖靈並非要建立一個屬地的帳幕為永久的“帳幕”,只不過要“用此指明”聖靈所要“指明”給我們知道的真理而已。所以我們不但要注意聖靈在舊約藉先知所說的,更要注意聖靈自己現在要向我們指明的。

  “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原文並沒有“層”字,亦可作“頭一個帳幕”,下文第9節“那頭一層帳幕”原文也沒有“頭一層”這幾個字,所以這句話意思是指舊約的全帳幕仍存的時候,卻不是指舊約二層帳幕中的第一層而說。這樣全節的意思就是:在舊約的帳幕仍存的時候在“帳幕””所代表的整個律法制度仍存的時候進入至聖所的路還未顯明,人們對藉基督的救贖而進到神面前的福音仍未看得明白。

  但這節可有另一個解釋,就是這裏所說的“頭一層帳幕”,是指帳幕中的第一層聖所,“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就是聖所和至聖所仍未打通,阻隔聖所和至聖所的幔子仍未裂為兩半之時,即主尚未受死完成救贖的時候,“進入至聖所的路仍未顯明”靠主的救贖而進到神前的福音真理仍未顯明。

“那頭一層帳幕作現今的一個表樣,所獻的禮物和祭物,就着良心說,都不能叫禮拜的人得以完全;”(9:9)

  本節首句的原文沒有“頭一層”這幾個字,原文只是一個“那”字 hētis,就是指那分為兩層的舊約帳幕,乃是現今基督救恩的“一個表樣”,是聖靈用以“指明”基督的救贖真道的。

  “所獻的禮物和祭物,就着良心說,都不能叫禮拜的人得以完全”。這句話也解釋了上節“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進入至聖所的路仍未顯明”的一個理由,因舊約的祭物並不能根本除去人的罪,當然就不能使人坦然無懼地進到神面前了。那些犯罪而獻祭物的人,雖然經獻祭之後,按律法的條文說是已經潔淨了,但人們既不能不常常犯罪,就不得不常常在犯罪以後,一再用一些身外之物的牛羊牲畜之類來贖罪;這種贖罪的方法,顯然不能把一個人從罪惡的權下拯救出來,也不能使他們的良心得到真正的平安。所以舊約帳幕中所獻的祭物,除了可以作那“將來美事的影兒”以外,這些祭物和禮儀的本身,實在沒有使人脫離罪惡的能力。

“這些事,連那飲食和諸般洗濯的規矩,都不過是屬肉體的條例,命定到振興的時候為止。”(9:10)

  在此“屬肉體的條例”就是屬肉身的條例,只能有效於肉身生命方面的條例。這“屬肉體”絕非屬私慾的“肉體”之意。“振興的時候”原文即“改良”“修直”或“更正”的時候,就是新約救恩成功的時候。

  本節可作為上文的小結論,上文所論及的帳幕與帳幕中的祭司,以及所獻的祭物,連同那飲食洗濯的諸般規矩等事,都無非是一些屬肉身方面的條例或表樣,命定到它們所表明的新約救恩已經成功時,就不再用這些軟弱的、屬外表的“表樣”,而改用更有效的法則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