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讀經講義



三.基督是照麥基洗德的等次為完全的大祭司(7:11-28)

  上文已經論及麥基洗德之尊榮及其職任如何超過亞倫。他是一位君尊的祭司,是按照不同的等次為至高神祭司的。在此就指明,耶穌基督就是這樣一位照麥基洗洗德之等次的完全大祭司,分點敘述如下:

1. 基督照麥基洗德之等次為大祭司之需要(7:11-12)

“從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職任以下受律法,倘若藉這職任能得完全,又何用另外興起一位祭司,照麥基洗德的等次,不照亞倫的等次呢?”(7:11)

  本節解明神何以需要照麥基洗德的等次另外興起一位大祭司耶穌基督。因為舊約利未人祭司的職任,和根據這種職任而有的律法,已經證明不能使人得以完全。那些在舊約律法下任職的大祭司,只能將律法告訴人,但不能使前來禮拜的人得以完全。而他們本身也像其餘的百姓一樣,“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羅8:3)。所以雖然律法本身是完全的、聖潔的(羅7:12),可是在這種律法制度下的祭司職任,並不能使人得以完全。因此神需要另外興起一位大祭司耶穌基督,祂不但本身是完全的,也使信祂的人得以完全。

“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7:12)

  亞倫祭司的職任既是根據律法的條例,這樣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則和祭司職任有密切關係的律法也就必須更改。所以耶穌基督為大祭司的職任不是根據舊約的律法,因為按照舊約的律法,基督既不是亞倫的後裔,就不能任大祭司之職。

  另一方面,罪人所需要的一位大祭司,乃是能使人與神的關係完全恢復正常的大祭司。但亞倫祭司的職任,和在這種職任下所受的律法(7:11),既證明不能使人完全,而需要神按另外的等次興起一位大祭司,當然律法也必須更改了。亞倫祭司職任下的律法,無非是屬外表的、屬禮儀的和屬字句的,但在這更美的大祭司耶穌基督職任下之律法,乃屬心靈的、屬信心的,和屬“精意”的(羅7:6;林後5:7,3:3-6)。前者不能恢復人與神的關係完全正常;後者乃是能使“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的(來10:14-16)。

  “更改”,有更動、調遣之意。新約聖經僅用過三次,另二次是來十一章5節譯作“接去”,來十二章27節譯作“挪去”。所以這“更改”的意思,絕非說在舊約宣佈的律法,本身有甚麼不完全,須要更正、修改;也絕不是說神的信實方面有甚麼改變;乃是說,由於人的軟弱不能遵守舊約律法的結果,神就在新約下,用完全不同的法則,使人與祂親近。神不是把舊約的律法修改更正後給我們遵守,神乃是更換另外的法則,使人有得救的希望。須要這樣更改的理由,除了上文所論的以外,下文仍繼續討論。

2. 基督照麥基洗德的等次為大祭司的特點(7:13-28)

  A. 是屬猶大支派,不屬利未支派的(7:13-14):

“因為這話所指的人本屬別的支派,那支派裏從來沒有一人伺候祭壇。我們的主分明是從猶大出來的;但這支派,摩西並沒有題到祭司。”(7:13-14)

  這兩節聖經,一方面是繼續11、12節的意思,證明祭司的職任與律法確已更調,因按舊約的律法和歷史事實,猶大支派是不能作祭司,也從來沒有一個人作過祭司的,現在耶穌基督既是從猶大支派中出來的大祭司,顯然,祭司之職任與律法已經更調。另一方面則解明11節:“…另外興起一位祭司,照麥基洗德的等次,不照亞倫的等次”,所說的那一位大祭司,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按猶大支派,乃是作王的支派。雅各臨終祝福時,曾預言“圭必不離猶大”。圭,乃是王權的象徵,以後神在猶大支派中,果然特選大衛作以色列王,又應許興起一位坐大衛寶座的,直到永遠(撒下7:13-16;代上17:12-14;詩89:4-20、36-37),這一位是指耶穌基督(但9:6-7)。所以耶穌基督出於猶大支派而為大祭司,就是為王兼為大祭司,如麥基洗德所預表的一樣。

  B. 是照無窮生命之大能不照肉體的條例(7:15-19):

“倘若照麥基洗德的樣式,另外興起一位祭司來,我的話更是顯而易見的了。”(7:15)

  本節繼續說明,基督不照亞倫的支派和亞倫祭司的職任為大祭司,並無不可能之理由,因神既能在亞倫的祭司任職前立一位麥基洗德為大祭司,當然也能在亞倫祭司職任之後,照麥基洗德的樣式,另立一位更美的大祭司了。所以,若就神按麥基洗德的樣式,另外興起一位祭司而言,則我們說基督是從猶大支派出來,而為大祭司的話,就更顯而易明,並無不可信之理由。

  “麥基洗德的樣式”與上下文所提及的“等次”雖注重點稍異,但都是形容基督是屬於麥基洗德那一類型的大祭司,與利未祭司迥然有別。在希伯來人的觀念中,非亞倫子孫而為大祭司,乃是十分希奇可疑的事,所以著者特意一再反覆地申述其理由,以堅固他們的信心。

“祂成為祭司,並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7:16)

  亞倫祭司職任下的條例,乃是屬肉體的條例,那些得為大祭司的,不是由於他們本身的完全,乃是憑屬肉身的關係,承接已死的父親的職位。他們都有生之始、有命之終,都是屬肉體的人;並且他們所執行的職務,也不過在“屬肉體”的範圍內。他們所侍候的祭壇和聖所;他們所用以獻祭贖罪的祭牲是並不能真正除罪的牛羊;所以他們工作的果效,不過使人按肉體儀文,外表方面得着潔淨,並不能真正潔除人心靈中的污穢和罪惡。但基督成為祭司,不是照這樣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原文作:不能朽壞之生命的大能),也就是復活之生命的大能。祂是按照神使祂從死裏復活的大能(弗1:20),而作我們的大祭司(來8:1);祂所獻的祭乃是用祂自己無瑕無疵的血,那血能洗淨人心中一切的污穢和罪惡(來9:14);祂是在不可見的靈界為大祭司;祂所給我們的是不能朽壞之生命(約3:15-16);祂所用以管理我們的“條例”乃是“生命聖靈的律”(羅8:2)。

  所以這位迥然不同“等次”“樣式”的大祭司,其職任所根據的“條例”,其工作的能力和所發生的功效,都是與人間職任的大祭司全然不同的。

“因為有給祂作見證的說:‘你是照着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7:17)

  在此,再次引證詩一百一十篇4節的話。大衛說這話的時候,是在亞倫為大祭司之後四百餘年(近五百年)。著者這樣引證大衛的話,乃要證明,基督照麥基洗德的等次為大祭司,並非是在著者寫這封書信之時才突然宣佈的一件新事,乃是在著者寫這封書信之前一千年,亞倫祭司職任之後四百多年,就已經藉猶大支派的第一個王大衛宣佈了。若亞倫祭司之職任果能使人完全,則神何須在一千年以前,再藉大衛這樣地預言?由此可見,神要在利未支派以外,另興起一位大祭司耶穌基督,乃是神早已定好的計劃。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7:18)

  “條例”原文 entolēs 即誡命的意思,與太二十二章36至38節,可十二章28節,羅七章8至13節之“誡命”同一字。這誡命的含意,並非僅指十誡,亦包括其他律例在內,統稱“誡命”或律法(太22:36-38;可12:28;路10:26-27;申6:5,10:12,30:16)。在此所說“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並非僅指條例而言,實係指整個舊約律法下之祭司體制而言。在這幾節中,論及祭司的職任,和在這種職任下之律法,是緊連着討論的,算為同一體系中的“東西”,彼此關係緊密,是不能分開的。按12節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可見職任與律法乃是同時更動,同屬一體制的。

  照樣本節所說:“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也是包括祭司職任的整個體制而言。這整個舊約祭司的體制,已經被證明是軟弱無益的;所謂軟弱無益的意思,一方面是指人本身的軟弱,“有所不能行”(羅8:3),另一方面指這體制在除罪和贖罪方面是軟弱無益的。律法原只是使人知罪(羅3:20),並不替人除罪。舊約牛羊的血,事實並不能除罪(來10:4),不過是預表那以後要來背負世人罪孳的(來11:1)。“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5:20)。沒有律法之前人雖然已經有罪,但神“外添”了律法之後,人的罪就被“顯多”。所以律法的功用,乃是使人知道自己的罪(羅7:7),並知道罪的結局的危險(羅6:23),從而使人投靠基督寶血的救贖(加3:23-24)。所以,如果人仍想依靠律法的條例,以除罪得救,顯然是“無益”的。

  “所以廢掉了”,這些律例,既已在以色列人身上證明在除罪上是“軟弱無益”的,又已經把人圈在罪中,顯出其使人知罪的功效,直到“因信稱義”的真理顯明出來(加3:23-25)。所以我們不再是憑舊約那種祭司體制下的方法以除罪得救。“廢掉”在原文 athetēsis 即廢棄的意思,是名詞,新約中僅本節與來九章26節(譯作除掉)用過,與太五章17節的“廢掉”不同字;太五章17節原文 kataluō 有拆毀、毀壞之意,該字在太二十四章2節,二十六章61節,二十七章40節,可十三章2節,十四章58節,十五章29節,路二十一章6節,均譯作“拆毀”,徒五章38節譯作“敗壞”,徒六章14節,羅十四章20節,作“毀壞”,林後五章1節亦作“拆毀”等。(並且這太五章17節的廢掉和太二十四章35節的“廢去”也不同字。)事實上,舊約的祭司體制至今確已“廢掉”,獻祭的事亦已停止,但那新約更美之大祭司的職任,卻正繼續下去,並且那些在基督裏蒙揀選的人,也都照着新制度下的新法則因信得生而成為“君尊的祭司”了(彼前2:9)。

  再者舊約律法的條例和祭司的職任,事實上神並沒有賜給外邦人,乃是賜給以色列人,這些是以色列人所獨有的。“祂將祂的道指示雅各,將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別國祂都沒有這樣待過;至於祂的典章,他們向來沒有知道。你們要讚美耶和華”(詩147:19-20;參詩78:5;申33:4)。

  所以就基督徒(包括猶太人信基督的)而言,所謂“廢掉”實即不沿用那種舊約制度下的條例而已。因在他們未信之前,根本未與神立過甚麼約,實無“舊”約或新約可言(詳見八章9節註釋)。

“(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7:19)

  “律法原來一無所成”這句話在括弧內,是表示解釋上句“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的原因。所謂一無所成,就是指上文所論使人“能得完全”方面(7:11,9:10),和下文所論使人能進到神前方面(7:25),是一無所成的;這是一句十分使人驚奇的話,但清清楚楚地它是一句聖經的話,並非人的話,所有以為信徒仍須守舊約律法為生活行事標準的,應記得這裏所說的話“律法原來一無所成”。

  羅六章14節告訴我們,信徒已經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不但得救的方法不是憑律法,乃是憑信心,生活行事的法則也並不是以律法為準繩,乃是根據另外的法則,這法則就是“愛”和順從聖靈,“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括在愛人如己這一句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8-10)。所以新約信徒所遵守的,不是逐條屬字句的律法,乃是以愛為總法則的“律法”,一切不合“愛”的原則的,都是信徒所不應行的。並且這种以愛為行事生活之總則的新命令,是靠着聖靈的能力和引導而實行的“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加5:22-23)。注意:“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就是指上文聖靈引導下所行的事所結的果子。所以凡順從聖靈的就不在律法之下(加5:18)。順從聖靈,才是神所給信徒行事的範圍。遵守舊約律法,並不能使信徒的道德達到更高的水準,不過限定他們在一個範圍有限的條文上,而使他們忽略了那範圍更廣泛更嚴密更活潑的生活就是以愛為準則,以聖靈為引導的生活。

  “就引進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引進”有棄舊取新、另增、薦人等意思,是名詞而非動詞。

  既然律法軟弱無益,一無所成,神何須設立律法?律法雖在除罪上一無所成,卻引進更美的指望,這更美的指望就是按更美的新約,我們可以因信稱義的指望(注意下句“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可見所稱的指望是關係我們得救,可以進到神前的指望)。律法不能真正把人引到神面前,使人與神親近;結果,就引人到基督跟前,使人指望基督的救贖而得救“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3:24)。

  總之,基督照麥基洗德的等次為我們的大祭司,不但其職任之根據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根據祂曾為我們受死而復活的經歷;而且祂行使祭司職務之方法(引我們進到神面前的方法),也不是照軟弱無益的條例,乃是照更美的指望在新約下蒙救贖的指望。

  C. 是神起誓立的,不是不起誓立的(7:20-22):

“再者,耶穌為祭司,並不是不起誓立的。至於那些祭司,原不是起誓立的,只有耶穌是起誓立的。因為那立祂的對祂說:‘主起了誓,決不後悔,你是永遠為祭司。’”(7:20-21)

  這裏告訴我們,基督作我們完全的大祭司,另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祂是神所起誓立的,其餘像利未的祭司卻不是神起誓立的。他們按着神藉摩西所宣佈的律例,履行屬外表的儀式而承接祭司的職任。這些律法的條例,不過是以後“美事的影兒”而已。但基督為我們的大祭司,並非像人間祭司那樣,祂是神自己起誓立的;這樣起誓立的祭司,在舊約是從來沒有先例的。可見基督為我們的大祭司,乃是照着與舊約祭司完全不同的等次,是神用特殊的方法設立的。

  “是起誓立的”,這句話的意思就是:是神用祂自己的信實和權能作證而立的。舊約時神曾起誓應許亞伯拉罕(創22:16-18),就是本着神的體恤,而以祂的信實和權能保證祂所應許的必能成就。這樣,基督既係根據神的誓言而立的大祭司,也就可以說,基督為大祭司的職位,是根據神自己的信實和能力,是以神的信實和大能為後盾的。並且神所起的誓既然是不會改變的,則基督為永遠的大祭司這件事,也就是不會改變的了。

  “因為那立祂的對祂說:‘主起了誓決不後悔,你是永遠為祭司。’”這裏再引詩一百一十篇4節的話,證明基督確是神起誓立的,因為一千年以前,神已經藉大衛說過了。同時也證明神在一千年以前藉大衛所說出來的誓言,確是信實可靠的,因為祂已經立了基督為大祭司,使祂的話應驗了。

“既是起誓立的,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7:22)

  既然基督不是按舊約的律法而立的,乃是完全照新約的方式,根據神自己的信實與無上的權威為保證而立的,這樣,祂就作了更美之約(新約)的中保。唯有這樣為神起誓所立,是依據神的信實與大能,不依據軟弱條例的大祭司,才能適合作更美之約的中保;這樣的中保,能使信祂的人,可以在祂裏面得着神在新約下所給人的一切福分。

  D. 是永遠長存的,不是不能長久的(7:23-25):

“那些成為祭司的,數目本來多,是因為有死阻隔,不能長久。這位既是永遠常存的,祂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7:23-24)

  基督為大祭司職任的另一個特點,遠非利未祭司等所能比擬的,就是祂是永遠長存的。按祭司的職任,乃是一種終身職任。基督既長遠活着,則其祭司職任也就長遠不更換。但那些亞倫子孫的祭司,雖然他們的職任是終身的,卻不是永久的,因為有死的阻隔。例如亞倫死的時候,摩西就使以利亞撒穿上大祭司的禮服,承接他父親的職任,如此一代一代的傳襲下去;所以照亞倫等次的祭司“數目本來多”。這樣許多代相繼承的祭司職任,證明他們當中並沒有一個人能永遠供職,為那些不斷須要獻祭的百姓贖罪;他們不但每一任的祭司本身都有自己的軟弱,而且,各任祭司的靈性與道德情形也都參差不齊。所以他們都不是完全的大祭司,也不能使來求赦罪的人得以完全。但我們這位完全的大祭司耶穌基督,既是永活的,也就永遠為我們完全的大祭司,永遠在天上供聖職,永遠是我們獨一的中保,並無任何人可以接替,其祭司的職任是永不旁落的,始終都是單祂一人完成的。

“凡靠着祂進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因為祂是長遠活着,替他們祈求。”(7:25)

  “靠着”原文是經過或通過的意思,英文聖經譯作“由於”。“凡靠着祂”進到神面前,就是因着祂,由於祂而進到神面前,所以這“靠着”的意思,是指最初步信靠主得救的經歷而言。那些尚未進到神面前,仍然遠離神,仍在罪中不能與神親近的人中,“凡靠着祂”,經過祂,以祂為中保而進到神的面前,祂都能拯救他們到底。

  “到底”就是到完全,到極點的意思。祂能把那些信靠祂而得與神復和並進到神面前的人拯救到最極點。不論他們會經過甚麼試煉,祂都能一直拯救他們到最終點。這裏完全注重祂的能力方面,是祂能救我們到底,不是我們能如何作,使自己不至半途滅亡,以致祂能救我們到底。若不是這樣就不算是祂救我們到底,只算起初是祂救我們,後來則是我們自救到底了。

  “因為祂是長遠活着,替他們祈求”。這句話解釋上句。祂所以能救我們到底的原因,不但因為祂拯救之能力是完全的,也因為祂替我們所作的“祈求”,是有完全功效的。祂長遠活着為我們祈求的結果,一方面使我們從罪惡和失敗之中覺悟回轉,而接受祂的血洗淨;一方面使我們的罪,因為祂永遠有功效的寶血,在神面前得以塗抹。祂能拯救我們到底,因祂不是只用祂的血遮蓋我們的罪,也用祂的“祈求”保守我們在祂手中,使我們不致落在魔鬼的手裏、不能再起來(參路二十二章32節主為彼得祈求)。

  聖經似乎早已看明,必有些人對於“祂都能拯救到底”這句話不大相信,難道一個信徒不斷犯罪仍能得救麼?所以加上這一句解釋,說明我們能得救到底的原因,乃因祂長遠為我們祈求,使我們不至於繼續犯罪。難道祂長遠地為我們所作的禱告,竟不發生功效,或偶爾落空麼?不,凡靠着祂進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

  E. 是聖潔的,不是有罪的(7:26-28):

“像這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的大祭司,原是與我們合宜的。祂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因為祂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律法本是立軟弱的人為大祭司;但在律法以後起誓的話,是立兒子為大祭司,乃是成全到永遠的。”(7:26-28)

  在這幾節中論基督為我們合宜的大祭司可分三方面:

  a. 祂的品德:

  “聖潔”祂是絕對無罪的。祂雖然道成肉身,但並未絲毫損害祂本身的聖潔。祂出生的時候就是聖者(路1:35),並無原罪。祂受死在十字架上的時候,仍是聖者(徒2:27,13:35;路23:22、41、47),並無本罪。

  “無邪惡”在祂心中完全沒有惡的意念,沒有不光明、不正當、詭詐的心思。祂無論對神對人,都完全是善良的。祂雖然有超人的智慧,卻同時有嬰孩一樣無邪的心地。祂雖然靈巧像蛇,卻馴良似鴿。

  “無玷污”祂不但自己是聖潔無邪惡的,並且從來不曾亦不致被別人或外來的任何罪惡所玷污。祂雖然除掉了我們的罪,潔淨了許多最污穢的罪人之罪,但祂自己仍然完全潔白,不被任何污點所沾染。我們也應像主一樣,不但自己不犯罪,也不在別人的罪上有分(提前5:22)

  “遠離罪人”祂在世的時候,雖然按外表常與罪人接近(路15:1-2),但祂的心意從未接近罪人的心意。祂所走的十字架道路,與罪人所走的道路完全“遠离”。祂復活以後,就“遠離”這罪人的世界,升入高天,在天上的至聖所作我們的大祭司,是罪人所無法加害或玷污的。但那些信靠祂救贖的人,祂卻住在他們心中(約14:16),與他們親近。

  b. 祂的地位:

  “高過諸天的大祭司”按聖經所記“天”分三層(申10:14;王上8:27;代下2:6,6:18;尼9:6)。神所在的天就是第三層天。保羅曾見證他自己被提到第三層天,聽見樂園隱秘的話語(林後12:2)。所以這裏說“高過諸天”就是指祂是在神所在的天上供職,因祂是坐在神右邊的大祭司。祂這種絕對超越的地位,遠非人間軟弱的祭司所能比擬。再者,上面四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的品德,都是形容祂聖潔方面的完全。“高過諸天”這句話既緊接上面的話,也可能指着祂聖潔方面高過諸天。祂完全無瑕之聖潔,遠超過一切受造物,不但本身完全聖潔,亦不能被玷污,是高過諸天無法形容的。

  c. 祂工作的果效:

  “祂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乃是成全到永遠的”(7:27-28)。祂不像那些人間的大祭司,自己也被軟弱所困(5:2),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連他們自己也要靠牛羊的血贖罪。但耶穌基督乃是律法以後,照神起誓的話所立的大祭司,祂本身是聖潔的,可以用自己聖潔的身體獻上為贖罪祭,不是為自己獻,乃是為別人的罪而獻。並且祂所獻的祭有完全的功效成全到永遠。像這樣的大祭司是與我們“合宜的”,是神為我們立的,這樣,我們豈可不全心仰賴祂、尊崇祂,作祂“合宜的”子民,為祂去做那可存到永遠的工作麼?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