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捌 以亞伯拉罕之二子為證(4:21-31)

讀經提示

  1. 四章21節之“律法”指甚麼?保羅問加拉太人“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麼”,何意?
  2. 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有何分別?並解說“按着血氣生”之意義。
  3. 夏甲如何預表律法之約?
  4. 四章24節“這都是比方”有何意義?
  5. 西乃山怎麼會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
  6. “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指甚麼?為甚麼說“她是我們的母”?
  7. “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是甚麼意思?
  8. 新約信徒與以撒有何相似點?
  9. 試總結全段,列出重要結論和教訓。

第四章

21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麼?22因為律法上記着,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23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着應許生的。24這都是比方: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約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25這夏甲二字是指着亞拉伯的西乃山,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因耶路撒冷和他的兒女都是為奴的。26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們的母。27因為經上記着:“不懷孕、不生養的,你要歡樂,未曾經過產難的,你要高聲歡呼,因為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28弟兄們,我們是憑着應許作兒女,如同以撒一樣。29當時,那按着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着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30然而經上是怎麼說的呢?是說:“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31弟兄們,這樣看來,我們不是使女的兒女,乃是自主婦人的兒女了。

  在這幾節中,保羅引亞伯拉罕所生的兩個兒子以撒和以實瑪利的歷史,證明恩典與律法的意義。以撒是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所生,以實瑪利則是亞伯拉罕的使女夏甲所生。撒拉與夏甲是預表兩個約,即新約與舊約,就是應許之約與律法之約。在應許之約下的人是作兒子,如撒拉所生的以撒就是兒子。在律法之約下的人是作奴僕,如夏甲所生的以實瑪利就是奴僕。因夏甲本身是“使女”(注意,雖然撒拉自己想把夏甲給亞伯拉罕作妾,但聖經始終稱夏甲為亞伯拉罕的使女,見創16:3-8)。保羅藉此說明,如今基督徒是憑應許作神的兒女,而不是憑律法作奴僕。這樣,我們既是兒子,不是奴僕,就不該再回到律法底下,過奴僕的生活了。本段分作三點研究:

一.歷史的引證(4:21-23)

  在此使徒辯證之方法是先引證歷史的事實,然後解釋這些史實的靈意:

1. 問題(4:21)

“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麼?”(4:21)

  本節是針對加拉太教會中主張外邦信徒受割禮的猶太主義者,和那些受了割禮派異端的影響,已經開始動搖的信徒而說的。本節中的“願意”原文 thelontes 即“想要”的意思,英文欽定本譯作 desire to be

  “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麼”,意即難道你們未聽過律法的記載麼?不明白其中的靈意麼?這是一種反面的問話,暗指他們雖然聽過律法,卻不明白其中真意,只注重律法的條文,而忽略了律法所表明的救恩。

  “律法”在此指舊約摩西五經之全部,並非專指十誡或利未記中的禮儀律。因為亞伯拉罕兩個兒子的事蹟都記在創世記的歷史中,而這些史事早在律法宣佈之前發生,但也被統稱為律法。

  聖經中用“律法”這個詞,並非專指十誡,也包括整個摩西五經(下列經文可以證明:申1:5,4:44-45,31:9-13、24-26;書1:7-8;王下23:24-25;拉10:3;尼10:34,12:44;太7:12,22:36-40;路2:23-24;約8:17;林前9:8-9;加3:17;來7:28,9:22,10:8…)。這些經文中的“律法”,既不在十誡之內,卻記於摩西五經中,可見“律法”一詞是概括地指摩西五經的。

  使徒保羅針對那些熟悉舊約歷史的猶太主義者,以他們所熟知的舊約聖經的記載,來證明福音的真理,使他們看見他們對於舊約的記載,確有未明瞭的地方。基督徒對聖經的話,除了熟讀之外,還要明瞭它的正意。僅僅熟讀便自高自傲,不求深切了解其中的含意,便是與當時的猶太主義者犯了類似的錯誤。這也足以表明,保羅不但熱心傳福音,熟悉舊約的律法,且較這些主張外邦信徒也要受割禮的律法主義者,更明白律法的真諦。

2. 兩個兒子的分別(4:22-23)

“因為律法上記着,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着應許生的。”(4:22-23)

  保羅用十分簡潔的話,將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的分別,列明給加拉太信徒知道:

  A. 由使女生與由主母生的分別:以實瑪利是使女所生,而以撒是“自主之婦人”(撒拉)所生。注意:這兩節兩次稱夏甲為“使女”,聖經始終不承認夏甲為亞伯拉罕的妾,雖然撒拉將夏甲給亞伯拉罕為妾,似乎是她的一種好意,但這種好意是屬肉體的,是神所不悅納的。所以夏甲在亞伯拉罕的家庭中,始終是奴僕的地位。另一方面,此處特稱撒拉為“自主之婦人”,強調撒拉是主母,與夏甲之為使女成明顯的對比。主母所生的當然就是兒子,而使女所生的就是奴僕。這樣,亞伯拉罕所生的這兩個兒子地位上完全不同,撒拉所生的是自由的,而夏甲所生的沒有自由。

  B. 按血氣生與憑應許生的分別:以實瑪利是按血氣生的,因夏甲之給予亞伯拉罕為妾,完全是屬血氣之人的意思,絕不是神的旨意。並且這正是撒拉沒有信心的表示。神既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要像天上的星那麼多,神自然會有祂的方法來成就祂的應許,絕不需要人用血氣的手段,和非法的捷徑來成全。所以撒拉這種“慷慨”,完全是屬情慾的籌算。而亞伯拉罕接受她的辦法,也是一種屬血氣的失敗,是按人的愚昧所作的一件錯事。所以說,“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氣生的”。

  “按血氣生的”也可以解釋為按生理的自然現象而生。夏甲給亞伯拉罕作妾的時候,正是青年的時候,不像撒拉已經過了生育的時期。所以她所生的不是出於超自然的神蹟,只是按人健康的常理而已!

  但以撒乃是憑應許生的。神曾應許亞伯拉罕說:“我必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又說:“…你妻子撒拉要給你生一個兒子,你要給他起名叫以撒…”(創17:6-8、19),並且神這樣應許亞伯拉罕的時候,撒拉已經過了生育的時期(創17:17,18:11),顯見以撒的出生,不是按照人生理上的自然功效而生,乃是憑神所顯的奇妙作為而生(羅4:17-19)。這樣,以撒的出生,絕非出於血氣。

  所以,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不但地位不同,靈性方面也不相同,他們在家庭中的權利更是不同了。那自主婦人所生的是承受產業的兒子,而夏甲所生的,只不過作奴僕,而且終於被逐出亞伯拉罕的家庭外,因為他不能與以撒一同承受產業。

  既是這樣,為亞伯拉罕生出以實瑪利和以撒的這兩個婦人,有甚麼屬靈的意義?對於現今的基督徒有甚麼屬靈預表的教訓?使徒在下文24節開始解釋。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